【笔记】刑法柏神之偏实务的观点展示
偏实务的观点展示
一、被害人自险风险
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1)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①有无认识能力、②有无控制能力
(2)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①有无认识能力、②有无控制能力
例1:黄某放火烧王某的房子,火势蔓延至李某家,李某逃离出来后,想起卧室有5000元,即返回起火的家中去拿,导致死亡,李某的死亡是否与黄某有关系。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理由有:第一,被害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来不及精确的判断返回住宅取财的危险性,对危险缺乏准确的认识。第二,被害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返回住宅符合常理。也即,面对财产损失,被害人缺乏自由的避免危险的能力。
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有:第一,被害人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面临的危险具有认识能力,认识到自己进入火场的危险。第二,被害人试图保护的法益价值有限。范某为抢劫的数额有限的财物返回高度危险的场所,违反常理。也即,面对价值有限的财产损失,被害人有避免危险的能力。被害人仍选择自险风险,应对风险导致的结果负责。
二、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介入因素是否正常的判断:
(1)不异常: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异常:独立关系→谁的作用大→①先前行为作用大②介入因素作用大③二者作用都大
例1:甲乙将丙女劫持到黑屋子实施强奸,后二人睡着。丙趁机逃脱,跑到高速公路上,被车撞死。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理由有:丙在行为在当时的情境下不异常,因此与甲乙的行为有引发关系。
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有:丙跑到高速公路上呼救很异常,与甲乙的行为是独立关系。并且,该举动对死亡的发生作用更大。
例2:甲想杀丙,向丙投毒,丙中毒昏迷。乙路过,用刀砍杀丙,丙的死亡与甲的投毒有因果关系?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理由,介入因素“乙的砍杀”很异常,与甲的行为是独立关系。甲的行为与乙的行为对丙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都很大,因为甲的投毒行为导致昏迷,由此使得乙顺利杀了丙,故均有关系,属于二因一果。
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乙的行为对死亡发生所起到的作用更大,因为乙的行为直接导致丙的死亡,并且阻断了甲的行为制造的危险流。
三、正当防卫的判断
判断标准:必要性是第一位判断标准,相当性是比例原则,第二位的判断标准。
例1:狗蛋屡次闯入村里寡妇小方家强奸,小方孤立无援,欺骗狗蛋喝有毒的茶,狗蛋不知情,狗蛋身亡,小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方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从必要性角度看,此时的小方别无他法,只有毒死狗蛋才能制止其不法侵害,若等到狗蛋实施暴力,则小方失去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方构成防卫过当。理由是,从相当性的角度看,狗蛋尚未实施暴力,小方就将其毒死,应成立防卫过当。
四、罪过形式的区分
有没有认识到会发生危害结果?
(1)有——想不想结果发生→①赞成:直接故意 ②弃权:间接故意 ③反对:本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可避免:不可抗力
(2)无——应当不应当认识到→①应当认识: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无法认识:意外事件
例1:甲骗丙使其相信钱某欠债不还,丙答应绑架钱某的小孩,恐被人发觉,用胶带捆住小孩,致使小孩机械性死亡。丙对小孩的死亡持什么心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客观上,丙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的致命性,可以评价为杀人行为;主观上,丙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丙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死亡,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五、着手的判断
判断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例1:甲邮寄炭疽粉热病毒粉给乙。乙尚未收到,甲的事情败露,甲被抓,甲的故意杀人是否着手?
第一种观点持肯定意见。理由是,该毒粉在邮寄途中一旦泄露就有传播危险,所有寄出时,便对邮递人员产生紧迫的危险,此时就是杀人着手。所以甲构成犯罪未遂。
第二种观点持否定意见。理由是,乙没有收到该毒粉,该病毒对乙的生命没有紧迫的危险,因此尚未着手,因此尚未着手,甲构成犯罪预备。
六、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
判断行为是否对法益有危险:客观角度、时间角度、辩证角度
例1:甲深入乙的病房,向熟睡的乙开枪。实际上,在开枪前一分钟,乙已经死亡。甲的行为事故构成犯罪未遂还是不构成犯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开枪行为构成犯罪未遂。理由是,从全面的眼光看,甲如果早开枪一分钟,就有打死乙的危险。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开枪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理由是,甲在射击一具尸体,没有侵犯他人生命的危险。
七、吸收犯
重罪吸收轻罪行为的条件:不遗漏评价法益。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必须数罪并罚。
例1:甲过失致使乙重伤,又故意不救助乙,导致乙死亡。前行为是过失致人重伤罪,后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可以吸收过失致人重伤罪。
例2:甲盗窃古墓,将乙的炕挖塌方,乙掉入坑里,甲补救乙,乙死亡。前行为是盗掘古墓葬罪,后行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由于法益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吸引,应当数罪并罚。
例3:杨某欠赵某债务不还,赵某将杨某拘禁起来,杨某声称就是没钱,赵某将杨某的大拇指砍掉,在罪数上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两者应当数罪并罚。理由是:(1)非法拘禁罪的保护法益人身自由,故意伤害罪的保护法益是身体健康,二者性质不同。因此,无法吸收。(2)如果不处罚非法拘禁罪,会议楼评价赵某非法拘禁制造的法益侵害,违反了法益保护原则和禁止遗漏评价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用故意伤害罪吸收非法拘禁罪,最终以故意伤害罪(重伤)论处。理由是:非法拘禁罪是轻罪,故意伤害罪是重罪,重罪可以吸收轻罪,因此可以只定故意伤害罪这个重点,如此处理,能够做到罪刑相适应。
八、占有的转化
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的管理人‘概括而言,看场所管理人对场所的财物的管控力大小。
例1:甲是高铁乘客,将钱包不慎掉在地上,然后下车。旁边的乘客据为己有。乙是否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的钱包不能转化乘务员占有,因此乙不构成盗窃罪,而是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的钱包能转化为乘务员占有,因此乙构成盗窃罪。
九、存款的占有
储户将现金存入银行,现金归银行,储户换来真的银行的债权,成为债权。
例1:(错误汇款)乙本想给乙汇款,不慎打到甲的卡里。
(1)由于资金是种类物,甲花掉这笔钱,不构成侵占罪。但是乙索要,甲拒不返还,则构成侵占罪。
(2)甲从银行取走,对甲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因为现金是银行占有并所有的财物,甲无权取走,如果柜员知情,有拒绝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因为资金在甲的卡里,甲有权取款。
例2:(帮取赃款)乙诈骗丙,让甲帮忙去银行取现。对甲如何处理?
第一种观点,甲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同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想象竞合,则一重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甲不构成诈骗罪,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取得型财产的既遂标准
取得控制说的判断:
取得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抢夺罪)要构成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也即要求建立自己的占有。因此这类犯罪既遂的标准是取得控制财物。
例1:赵某敲诈勒索周某,威胁周某让其将10万元放进垃圾桶,赵某让刘某去取钱,刘某取回二人平分。对刘某怎么处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
(1)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包括恐吓行为和取财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既遂标准是行为人取得财物,也即将占有控制了财物。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后,赵某尚未排他的取得控制,因为现金随时会被清洁工或拾荒者发现并取走,所以,赵某此时尚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
(2)在赵某既遂之前,刘某帮助赵某取回现金,属于中途参与赵某的敲诈勒索罪,实施了敲诈勒索罪的取财行为,构成赵某的敲诈勒索罪的承继的共犯。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理由有:
(1)当周某将现金放进垃圾桶并离开后,赵某便占有控制了现金,因为一般人不会知道垃圾桶内会有现金,该地点是个藏匿现金的秘密地点,所有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
(2)在赵某既遂后,刘某帮助取财,不属于中途参与,而是事后参与,刘某的行为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十一、抢劫罪的第一步和第四步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暴力→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被迫放弃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
成立抢劫罪要求第一步和第四步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当场性)
例1:甲为了抢劫乙的珠宝,用刀杀乙,当场取走珠宝。过了十分钟后,发现刀忘在现场,此时发现名表,甲拿走,甲拿走名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此仍然定抢劫罪即可,不需要再单独定盗窃罪,因为拿走名表与前面的暴力行为仍然具有紧密关联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此应定盗窃罪,因为拿走名表与钱某的暴力行为不具有紧密联系性。
十二、敲诈勒索与行使权利
判断重点: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只要符合,就成立敲诈勒索罪,该罪的成立条件:带着非法占有目的,实施恐吓行为。
第一步,主观上是否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步,客观上是否实施恐吓行为。
例1: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补偿金,公司认为不用支付。丙威胁不支付就将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该笔补偿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丙使用恐吓手段,表明丙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笔补偿费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双方有争议,表明丙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