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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圈正义》 摘录七

2022-02-05 02:05 作者:minnnew  | 我要投稿

写在文章之前

在经过反复的思考和探究过后,我发现,之前的文章自己都是对罗翔老师的文章进行摘录和展示,说实话,在我实践过程当中,觉得效果并非特别好。在我自身实际阅读过程中,自己还是有很多的感受和想法的,也在读文章的时候查了很多补充材料,但之前做文章材料时,为了尽量还原罗翔老师文章的本味,并未对那些材料进行补充和发表。

但自己一直以来都感觉只是进行文章的摘录太过简单,但又不知怎样做得更好,所以一直更新并不快。但思来想去,决定在第六期开始,对文章整体的排版进行新的编辑,以期达到更好的展示效果。

下面是具体的改版方案:

1、对于罗翔老师《圆圈正义》当中文章的原文摘录会用红色加粗标出;

2、对于该文章内容自己的理解和感受以及补充会用蓝色标出;

3、在补充的材料中有时会出现其他人的观点或材料,也同样会用红色标出,以示区别。

大家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阅读分享。

律师为什么喜欢为“坏人”做辩护

关键词:律师、辩护

辩护首先是防止冤枉无辜,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谁无罪,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

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腐败无能。

辩护缺乏正义的必要约束。由于缺乏绝对真理的约束,辩护的目的就是为人开罪,只要竭尽全力保证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无须受制任何规则。

人本主义传统将导致辩护制度过分张扬人之权利,而忽视人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

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

刑法应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个价值之中寻找平衡。律师辩护权不是无限的,为了惩罚犯罪的需要,律师辩护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理解和感受:在我进行分享我自己的想法之前,我想请大家先想一想,在提及“被告”一词的时候,你是否已经在默认是他 是存在问题的呢?可以说,大多数人思考过程中,往往都是感性战胜理智,凭着自己感情进行判断,而忽视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儿的“被告”可能是被误判成错误的呢?

比如呼格案,原本是见义勇为却成了冤为凶手,如果当时存在一名律师能够为其发声,那么是否事情会有转机呢?

再比如近期又有了新消息的杭州保姆纵火案,今年因为林生斌的种种反常行为有引起了讨论。当时人们都无一例外对林生斌表示深深同情,对莫焕晶表示深恶痛绝,可是如今看来可能事实似乎有了新的变化。

因此,可以用一句话做总结,我不齿于你的行为,但我誓死捍卫你发声的权利。需要保证“恶人”发声的权利,而不是一言堂,堵住他们的嘴,让他们认罪。那样会造成多少不明不白的悲剧啊。)

大刀砍向同胞的第一步是对异族的仇恨

关键词:仇恨

人类历史上,几乎所有的暴政都是利用民众对外族的仇恨。

当仇恨在心中发芽、长大,人也就慢慢忘记了最宝贵的东西是他的内在尊严,而不在于外在的身份。

仇恨,总有一天会让人把枪口调转,从对外变成对内,进而对着自己的亲朋好友。

当人的心为仇恨所奴役,他的肉体也必然被外在的强权所奴役。

人之尊严是天赋而神圣的,无论国族、性别、贫富、贵贱,我们每个人的最大公约数在于我们是单纯的人,这是我们放下仇恨的根源,也是我们彼此相爱的起点,有一天我们也要携手共同走向终点。

这个世界并不美好,真正的美好是我们用无伪的爱心去温暖人们心中那仇恨的坚冰。当仇恨的坚冰化作爱的江河,便能冲刷这世间一切的邪恶。

(理解和感悟:仇恨是尖刀,只会让我们彼此遍体鳞伤,最好的当然是彼此抱有最大的善意彼此放下仇恨才能够一同创建美好的世界。不过最重要的是“彼此抱有最大的善意”,不要做一个只是自我感动的圣母,否则那只会是抱薪救火,受到更大的伤害。)、

你能原谅这样的“人渣”吗?

关键词:指责

当伸出一个手指指责他人,会有四个手指头对着自己。

原谅他们,正如你每天都在原谅你自己。接纳自己,正如你每天都在接纳你自己。

(理解和感悟:在指责他人的时候,先想一想,如果你遇到他人这样的情况时,你会怎么做,你是否会做得比他更好吗?

不要过多的指责他人。指责只不过是是一种负面情感的倾泻,改变不了任何实质上的东西,唯一能够改变的可能只有你和被指责的人当时的心情了。

因此,在想要指责他人的时候,可以试着用和他一起想方法去解决问题来代替,这样原来彼此负面情绪的倾泻变成了双方的互相精进,或许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哦。)

城管抽梯:何罪之有和该何当罪?

关键词:惩罚、制度

在条件关系的基础上,只有对结果的发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的条件才能认为与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惩罚的根据是报应,而不是预防,是对已然之罪的报复,而不是对未然之罪的防控。如只以预防作为惩罚的导向,那么为了威慑犯罪,司法机关就可随意抓一个“替罪羊”顶罪,以树立司法机关凡案必破、法网严密的光辉形象,威慑普罗大众。

因果关系涉及的是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评判它的依据自然也是报应。只有那些严重伤害人们正义情感的行为,才可认为它与危害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绝对不能因为预防的需要来设定因果关系。

报应是社会公众的一种朴素的正义观,当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只有那些在人类经验法则上极有可能引起危害结果的原因才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如果在我们的经验情感中,是一个行为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就应当将结果归责于该行为,而不能追溯至先前条件,这就是所谓的禁止溯及理论。

介入因素与前行行为是否具有伴随关系,如果前行为会高概率导致介入因素,而介入因素又引起了最后的结果,那么前行为就与结果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但若介入因素的出现与前行为并无伴随关系,那么就不能将结果归责于前行为。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最大的区别在于违背指责是故意为之,还是过失而为,虽然两者对于事故结果的发生都可能出于过失。

人性的幽暗总有一种不断下坠的趋势。合理的制度本应抑制这种堕落的趋势,尽可能约束而非放纵人性的败坏。

(理解和感悟:惩罚是一种报应,是一种你做了什么坏事就得负责承担什么后果的东西。

这篇文章主要是罗翔老师对法律判罚的思考,说实话,专业性还是蛮高的,需要有一定的法学功底才能理解。不过,很不幸,我只能理解大概的意思,就不献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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