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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C

2019-06-12 19:51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概述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第二百一十二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 单位主体

        • 除了《刑法》第202条规定的抗税罪,单位可以成立本节其他犯罪

      • 税款追缴

        • 犯本节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 逃税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不法

        • 行为主体

          •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 手段行为

          •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 目的行为

          • 逃避缴纳税款

        • 犯罪情节

          • 《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数款成立逃税罪的,除了要求数额较大外,也要求骗取所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上

          • 扣缴义务人构成逃税罪的,只要求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要求占应缴税款10%以上

        • 犯罪数额

          • 多次实施逃税,未经处理的,数额累计计算

            • 未经处理: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5年内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 没有经过行政处罚

      • 责任

        • 故意

          • 漏税、避税行为不成立犯罪

      • 处罚阻却事由

        •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 本款规定适用于第204条第2款规定的逃税情形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 属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 骗取出口退税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想象竞合

        • 实施骗取出口退书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数罪并罚

        •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成立逃税罪

        • 对于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则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与逃税罪实行并罚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行为表现

        • 为他人虚*****

        • 为自己虚*****

        • 让他人为自己虚*****

          • 教唆行为

        • 介绍他人虚*****

          • 帮助行为

      • 行为性质

        • 抽象的危险犯

          • 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根本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可能性,则不认定为犯罪

            • 如: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需******,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与现实可能的,不认定为本罪

            • 如:行为人*****与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不认定为本罪

      • 罪数

        • 事实骗取出口退书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罚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想象竞合犯

      • 注意规定(第210条)

        • 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行为的,成立盗窃罪或者诈骗罪

    • 抗税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行为结构

        • ①作为

          • 暴力、威胁方法

            • 暴力:范围很宽

              • 包括对人暴力和对物暴力

        • ②不作为

          • 拒不缴纳税款

      • 行为主体

        • 仅限于自然人

          • 单位不成立本罪

      • 罪数

        •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逃避追缴欠税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法条

        •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单位主体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不法

        •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 同一种商品

        • 相同的商标

        • 使用

          • 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 共犯

        • 明知她认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 罪数

        • 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侵犯著作权罪(目的犯)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不法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 复制名人的美术作品,署名人姓名,假冒名人的亲笔作品

            • 侵犯名人的著作权

          • 将第三者的美术作品署名人的姓名,假冒名人的美术作品

            • 侵犯第三者的著作权

        • 注意

          • 行为人在自己制作的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如:著名画家)署名的,只侵犯了署名权,没有侵犯他人的署名权,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 所制作、出售的美术作品的署名为虚无人物的,不成立侵犯著作权罪

      • 罪数问题

      • 共犯问题

    • 侵犯商业秘密罪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 不法

        • 危害行为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 明知或者应知前述第1种至第3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 危害结果

          •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 实行行为:行为人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

              • 单纯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

      • 责任

        • 故意

      • 罪数问题

        • 捡拾他人商业秘密再使用的,不成立犯罪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假冒专利罪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 法条

        •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扰乱市场罪

    • 单位主体

      • 法条

        •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不法

        •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 预备行为:捏造

          • 实行行为:散布

            • 没有捏造但故意散布虚构事实的,也成立本罪

        • 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 他人必须是特定的、具体的人

            • 包括竞争对手、其他生产者与经营者

            • 包括个人、单位

      • 责任

        • 罪过形式

          • 故意

        • 注意

          • 如果没有商业诽谤的故意,听信他人传谣,而散布虚伪事实乃至对虚伪事实进行某种程度的加工的行为,不认定为本罪

          • 消费者及新闻单位对经营者的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进行合理批评、评论的,不认定为本罪

          • 虽然有犯罪故意,但客观上不存在虚伪事实的,不认定为本罪

    • 虚假广告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犯罪界限

        • 夸大宣传

          • 具有夸大性质的广告不属于虚假广告

        • 虚假广告

          • 对商品或者服务的夸大宣传,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时,才能认定是虚假广告

            • 广告的内容比较具体时(将某种野山椒说成是抗癌物质的),就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

      • 罪数

        • 利用虚假广告骗取他人财物,成立诈骗罪的,属于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串通投标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注意

        • 投标人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不能单独构成本罪

          • 招标人与部分投标人串通的情形才可能构成犯罪

        • 串通投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才可能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不可能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则不可能成立犯罪

    • 合同诈骗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不法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 合同诈骗行为如果符合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应以金融诈骗罪论处

        •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仅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 如果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属于单纯讨债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收受了对方并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后逃匿的,则成立侵占罪

        • 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其他方法:指前四种方法以外的其他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 责任

        • 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

          •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之时,也可以存在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 犯罪界限

        •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一种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

          • 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2万元以上)的标准,但达到普通诈骗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 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型传销活动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为范围

        • 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

          • 单纯参与传销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可能成立其他犯罪

        • 原始性传销活动

          • 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成立非法经营罪

        • ②诈骗型传销活动

          • 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

      • 传销活动

        • 骗取财物,是对诈骗型传销组织(或者活动)的描述

          • 如果组织、领导诈骗型传销活动的行为,同时触犯集资诈骗等罪的,不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而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罪数

        •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 非法经营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刑法条文规定的行为表现

        •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 指非法对汇票、本票、支票等进行支付、结算、承兑的行为

              • 如:地下钱庄

                • 单纯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表现

        • 非法买卖外汇

        • 经营非法出版物

        • 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

        •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的传销行为

          • 其他参与传销者

        • 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

        • 非法经营食盐

        • 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哄抬物价

        • 擅自经营互联网等业务

          • 如:网吧

        • 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 非法使用POS机

          • 如:空刷信用卡套现

        •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 违反国家法律,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或者中介机构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股票

        • 非法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添加剂

        • 非法设置生猪屠宰厂

          • 防止瘟疫

          • 屠宰税

        • 以营利为目的的“网络水军”行为

        •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 非法经营药品

        • 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 非法生产、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设施设备与软件

        • 非法贩卖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

          • 出于医疗目的

    • 强迫交易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 强迫借贷

        •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226条第2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 强迫借贷行为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263条或者第274条规定的 ,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界限

        •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是对立关系

          • 强迫交易行为完全可能同时初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

            • 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 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法条

        •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真正身份犯

        • 包括中介组织的人员与中介组织

      • 情节加重犯

        •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

          • 一般规定

            • 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 属于本款规定的 加重情节

          • 想象竞合

            • 如果中介组织人员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同时,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

              • 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加重犯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想象竞合犯

                • 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数罪并罚

            • 如果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后,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

              • 实行数罪并罚

                • 因为不符合《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结构

      • 共犯

        • 明知他人实施(金融)诈骗犯而为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成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相应(金融)诈骗犯罪的想象竞合犯,以重罪(金融)诈骗犯罪论处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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