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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A

2019-06-12 19:45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概述

      • 危害结果

        • 数额犯

          •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要求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货值5万元以上

        • 侵害犯

          •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 具体危险犯

          • 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 抽象危险犯

          •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罪数问题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条竞合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之间属于补充关系的法条竞合关系

            • 如果一个行为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则成立对应犯罪

            • 如果行为成立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成立其他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适用重法条定罪处罚

        • 数罪并罚

          • 如果行为人同时生产、销售多种伪劣产品,触犯多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事实认识错误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如果出现事实认识错误,则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 在法律评价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其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考虑销售金额)

      • 单位主体

        •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理】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死刑规定

        • 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销售金额

        • 犯罪既遂

          •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 犯罪未遂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

          •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 共犯

        •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 罪数问题

        • 想象竞合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数罪并罚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行为对象

        • 假药

          • 用于人体的药品与非药品

            • 行为人宣称用于人体即可

        • 假药或者以假药论处的情形

          • 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 如:用面粉冒充药品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

          • 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行为性质

        • 抽象危险犯

          • 只要生产、销售假药,原则上就可成立本罪

        •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 删除“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 危害行为

        • 生产行为(扩大解释)

          • 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 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

          • 行为

          • 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 销售行为(扩大解释)

          •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 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 注意: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少量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不认为是犯罪          = 不成立本罪

          • 可能成立走私

      • 加重情节

        • 司法解释

          • 包含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 刑法理论

          • 危害公民身和生命方面的事实或者结果

      • 共犯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推定已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

          •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 罪数

        • 想象竞合

          •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非法经营罪

          •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拟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处罚情节

        •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 对于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 侵害犯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 事实认识错误

        • 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

          • →生产、销售劣药罪

        • 假药         = 严重的劣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 行为性质

        • 抽象的危险犯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属于想象竞合,应当从一重罪论处

      • 行为对象

        • 食品

          • 规范解释

            • 商店出售的食物和自己制造的食物

            • 加工制作的食物和没有经过加工的食物

              • 打捞的水产品

            • 活着的动物

              • 活猪

            • 不适合人食用的物品

              • 工业酒精

        • 有毒、有害食品

          • 有毒、有害物质

          • 瘦肉精

          • 地沟油

      • 法条竞合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 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犯罪构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行为人在有毒、有害食品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间出现认识错误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 在重合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行为性质

        • 具体的危险犯

          •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 行为对象

        •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或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 职业禁止

        •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 行为性质

        • 侵害犯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走私罪(本质:逃避关税)

    • 概述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第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走私行为

        • 行为表现

          • 绕关

          • 瞒关

          • 间接走私

            •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 如:甲直接向走私犯罪分子乙购买走私物品的,成立相应的走私犯罪

                • 甲又转手卖给丙的,丙即使知道真相,也不成立走私犯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 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 变相走私

            • 仅限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共犯行为

          •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 注意规定

              • 区别于洗钱罪

          • 注意:

            • 如果行为人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帮助后又收购走私物品的,适用间接走私,属于正犯,而非帮助犯

        • 既遂标准

          • 事实上是否已达到逃避关税的效果

            • 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的

            • 以虚假申报方式走私,申报行为实施完毕的

            • 以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为对象走私,在境内销售的,或者申请核销行为实施完毕的

        • 罪过形式

          • 故意犯罪

            • 对于抽象认识错误的案件,只能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

      • 罪数规定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从重处罚情节

          • 武装掩护走私的

            • 罪名不变,仅法定刑改变

        • 数罪并罚

          •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成立妨害公务罪与相应走私犯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例外: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加重情节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武装掩护,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属于该罪的加重情节

              • 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

                •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属于组织、运送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节

                  • 如果故意杀害、重伤监察人员的,应当数罪并罚

    • 走私武器、弹药罪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 走私对象

        • 枪支散件

        • 弹头、弹壳(扩大解释)

          • 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弹药罪论处

            • 如果是报废的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 仿真武器

          • 走私的仿真枪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武器罪定罪处罚

            • 走私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仿真枪、管制刀具,构成犯罪的,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以已发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 罪数问题

        • 法条竞合

          • 走私武器、弹药,同时触犯非法*************、弹药罪,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 因为走私行为包含运输、邮寄、储存等行为

        • 数罪并罚

          • 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另成立非法****、弹药罪,数罪并罚

    • 走私假币罪

      • 对象仅为伪造的货币

        • 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 如果走私变造货币,成立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 走私文物罪

      • 仅限于将文物从境内走私至境外

        • 如果将文物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文物: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 走私贵重金属罪

      • 仅限于将贵重金属从境内走私至境外

        • 如果将贵重金属从境外走私至境内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

      •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 仿真枪

        • 管制刀具

        • 古生物化石

        • 有毒物质

        • 来自境外以取得动植物及其产品

        • 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

        • 旧机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

      • 罪数问题

        • 偷逃应缴税额,又同时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 将走私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至少属于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

    • 走私淫秽物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罪过形式

        • 故意+具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

          • 不限于行为人自己本人去牟利或者传播

          • 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 该目的应主要通过走私淫秽物品的种类、数量、次数等进行判断

      • 罪数

        • 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成立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最,实行数罪并罚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 法条关系

        • 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

          • 该规定只是为区分不同的走私犯罪起作用,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并非仅限于其他走私犯罪对象以外的货物、物品

          • 虽然其他走私犯罪的对象通常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但不能认为本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更不能认为凡是走私其他对象的都不成立本罪

            • 如:甲误将贵重金属当作普通金属走私入境的,或者甲误将贵重金属当作珍贵文物走私入境的

              • 都只能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第153条是走私罪的普通法条,其他有关走私罪的规定是特别法条

            • 不构成其他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都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 注意:由于本罪最高法定性高于第151条第3款与第152条的法定刑,行为人走私第151条第3款与第152条规定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定罪情节

        • 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

          • 一年内

            • 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

          • 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

            • 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

          • 又走私

            • 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 注意: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应适用对应的法定刑

            • 不能适用最低档法定刑

      • 数额计算

        •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 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一般受贿(第1款)

        • 行为主体(身份犯)

          •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 其他单位

              • 常设性的组织

                •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 公立学校、医院的管理人员:国家工作人员

              • 非常设性的组织

                • 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他人有求与行为人的职务行为时,行为人以职务行为或允诺职务行为作为条件,实施受贿行为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          允诺行为

            • 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他人谋取了到了利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

            • 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

        • 数额较大

          • 6万元以上

            • 包括金钱、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

      • 约定受贿(第2款)

        • 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

          • 违反国家规定

            • 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不包括单纯违反地方性法规

          • 归个人所有

            • 不限于归本人所有

            • 归单位所有的,不成立犯罪

      • 注意规定(第3款)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

          •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不从事公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并非对立关系

            • 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识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索贿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行贿行为

        • 客观行为

          • 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

          • 数额较大

            • 6万元以上

        • 主观行为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 如果已经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再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仍然成立本罪

          • 如果行贿者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以行贿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 从宽处罚情节

        •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属于总则自首规定的特殊法条

            • 优先于总则规定适用

        • 注意:行贿人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按照总则67条第3款坦白的规定处罚

      • 对向犯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对向犯

          • 行贿者成立犯罪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受贿者只要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可成立犯罪

            • 对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没有要求

        • 行贿、受贿双方都成立犯罪的,双方具有共犯关系,但刑法将双方的行为分别定罪

          • 如果只有一方成立犯罪的 ,双方不存在共犯关系

        • 如果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的,成立行贿罪

          • 如果不知道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 类推解释/当然解释

        • 参照《刑法》第389条规定

          • 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犯罪

            • 因被勒索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务,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为犯罪

    • 签订、履行合同是指被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行为主体

        • 身份犯

          •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是本罪行为的,成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第406条)

      • 危害行为

        • 时空环境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行为内容

          • 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 被诈骗

              • 对方的行为涉嫌刑法上的 普通诈骗、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

              • 一般的民事欺诈行为

        • 危害结果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 注意:如果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成立《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 罪过形式

        • 过失犯罪

          • 注意:行为人明知对方实施诈骗等行为,仍然给予对方财物的,行为人成立贪污罪等,对方成立诈骗罪未遂

            • 如果只是民事欺诈的,则不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和对方通谋的,成立贪污罪等的共犯

    • 虚报注册资本罪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主体限定

        • 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 危害行为

        • 行为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并实际取得公司登记

          • 欺诈手段被登记机关发觉而未予登记的,不成立本罪

    •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 法条

        •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主体限定

        • 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 想象竞合

        • 实施本罪行为触犯职务侵占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 妨害清算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罪数问题

        • 如果妨害清算的行为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或者贪污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 虚假破产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注意:国有公司、企业        ≠ 国有控股公司、企业

    •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 罪数问题

        • 为亲友非法牟利的行为同时触犯贪污罪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以贪污罪论处

          • 如:A国有公司原本从B公司购买办公品,但A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指使其亲属注册成立C公司,由C公司从B公司购买办公品后高价卖给A公司,从而使得C公司获利、A国有公司严重受损

            • 甲的行为成立贪污罪与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法条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数问题

        • 如果行为人私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形式上低价出售给他人而自己获利的,以及其他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成立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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