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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刑法-1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B

2019-06-12 19:48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伪造货币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伪造行为

        • 指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的行为

          • 仿照货币的形状、特征、图案、色彩等制造出与真货币的外观相同的假货币

            • 存在对应的真实货币

          • 设计制作一种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货币的假货币

            • 没有对应的真实货币存在

          • 故意伪造“错版”人民币

        • 伪造不包括变造

          • 仿照真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货币

          • 对真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方法加工处理,改变真币形态、价值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变造货币”

          • 同时采用伪造和 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以伪造货币罪定罪处罚

      • 货币范围(世界主义立场)

        • 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含硬币、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门元、新台币以及其他国家及地区的法定货币

          • 如果伪造已经停止通用的古钱、废钞,则不成立本罪

          • 以使用为目的,伪造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 仅仅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只是诈骗罪的预备行为

        • 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成立伪造货币罪

    • 持有、使用假币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不法

        • 行为对象

          • 仅限于伪造的货币(假币)

            • 单纯持有变造的货币的,不成立犯罪

              • 如果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 如果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非法获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 持有行为

          • 将假币置于行为人事实上的支配之下

            • 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握有假币

          •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行为人是为了进行其他假币犯罪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

            •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持有的假币已构成其他假币犯罪的,应当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 使用行为

          • 将假币作为真货币而置于流通的行为+对方不知道是假币

            • 如果对方知道是假币,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

          • 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 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

              • 如: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假币用于缴纳罚金或者罚款等

            • 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

              • 如:赌博

            • 将假币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

              • 成立假币罪的间接正犯

            • 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的

            • 使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或者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

            •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真币)后,立即将相应面值的假币上交给检察机关,以掩盖其受贿事实的

          • 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 向知情的人交付假币,或者委托他人保管假币

            • 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

            • 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

            • 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能力的资本而给他人察看

              • 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与合同诈骗罪

              • 如果将假币作抵押担保的,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

            • 用假币折叠玩具

            • 将假币扔在路上让人捡走

      • 责任

        • 故意

      • 罪数

        • 假币相关犯罪

          • 行为人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

          •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数罪并罚

          • 购买假币后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

        • 持有、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

          • 存假币、取真币

            • 行为人家使用真实有效的信用卡或者存折,通过ATM机成功存入假币,然后从其他ATM机中取出真币

              • 存入假币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

              • 取出真币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数罪并罚

          • 调包真币

            • 行为人趁他人不注意用假币“换取”他人真币

              • 对他人的真币成立盗窃罪

                • 因为这是为了掩饰盗窃行为,而非使用假币

          • 罪数

            • 行为人故意盗窃假币后而持有的,仅成立盗窃罪

            • 如果盗窃其他财物而发现还窃取了假币,进而持有假币的,成立盗窃罪与持有假币罪,数罪并罚

            • 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应当以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 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

          • 行为人将废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仅成立诈骗罪

            • 不可能成立使用假币罪,也不可能成立出售假币罪

            • 购买者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购买假币罪

          • 使用假币的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如:行为人将假币当作真币在商场购物时,既使用了假币,又骗取了商品,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 如:行为人在银行柜台欺骗银行职员,将假币存入银行骗取银行债权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 如: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真币,然后以种种借口将自己持有的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给他人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三款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行为对象

        • 仅限于伪造的货币

          • 如果行为人将报纸、白纸、冥币等冒充假币卖给他人的,只成立诈骗罪

            • 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未遂),而是不可罚的不能犯

              • 因为没有假币的存在

      • 罪过形式

        • 故意

      • 罪数规定

        •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 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

          • 伪造的货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具有同一性

        • 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应当数罪并罚

          • 伪造的货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

    • 变造货币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变造货币行为

        • 指没有货币制作、发行权的人对真正的货币进行各种方式的加工,使其改变为面额、含量不同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 增加或者减少货币面额

            • 如:将100元的真货币变造成为50元的货币

          • 通过各种手段将真币变为“错版”人民币,以及减少金属货币的金属含量的行为

          • 没有改变面额但改变货币形态的

            • 如:将1967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变造为具有收藏价值的1961年制造的面值1分的硬币

          • 没有使硬币的面值减少但减少硬币的含量的

            • 如:将周边的金属剥离下来

      • 变造与伪造

        • 变造是对真货币的加工行为

          • 变造的货币与变造前的货币具有同一性

        • 以真货币为材料,制作成丧失了真货币外观的假币的行为,成立伪造货币罪

          • 如:将金属货币熔化后,制作成较薄的、更多的金属货币

          • 如:将日元涂改成欧元

        • 变造伪造的货币的,或者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或者以货币碎片为材料,加入其他纸张,制作成假币的,属于伪造货币

          • 如:甲偶然翻动造纸厂内的碎纸堆时,发现纸堆下面有碎币(后查实属报废的货币碎片),拿回家后将货币碎片粘贴成残币10元、50元、100元若干张,合计5000元,并以该钱被老鼠咬破为由将粘贴的残币带到某银行兑换

            • 甲的行为应成立伪造货币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高利转贷最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为结构

        • 环节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

          • 该行为并不一定具有欺骗性

        • 环节二:高利转贷他人

          • 包括其他单位

      • 犯罪目的

        • 成立高利转贷罪,要求行为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就有转贷牟利的目的

          • 如果以合法目的获取信贷资金,之后产生转贷牟利目的,再转贷他人牟利的,不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以贷款诈骗罪论处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般规定)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注意:

        •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目的

          • 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金融诈骗罪等

            •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贷款的,成立贷款诈骗罪

            •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信用证的,成立信用证诈骗罪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不法

        • 非法

          • 主体不合法

            • 主体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格

          • 行为方式、内容不合法

            • 擅自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 公众

          • 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包括单位)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以下两种情形属于向“公众”吸收存款

              • 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 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 如:在吸收资金的过程中,通过成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方式,将社会公众吸纳为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进而非法吸筹的行为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 扰乱金融秩序的

          • 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进行货币、资本经营时,才能认定为扰乱金融秩序

            • 如:发放贷款

            • 注意:如果用于生产活动,则不成立本罪

      • 责任内容

        • 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般法条

            • 集资诈骗罪

              • 特殊法条

              • =            故意+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关联犯罪

        •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可能成立虚假广告罪

          • 如果明知他人非法集资而为其作虚假广告宣传的,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与虚假广告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 伪造、变造金融票据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四)伪造信用卡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不法

        • 伪造

          • 有形伪造

            • 无权制作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

          • 无形伪造

            • 有权制作的人超越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

        • 变造

          • 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期或者其他内容

            • 变造票据,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 责任

        • 故意+行为人具有使用或者行使的目的

          • 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 如:乙公司欠甲40万元,在甲的反复催讨下,乙公司开出10万元(没填大写)的现金支票给甲,甲持支票向银行询问乙公司账户上的存款数额,银行回答有31万元。甲遂将自己的9万元存入乙的账户,然后将支票数额改为40万元,从银行取出40万元

              • 甲虽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仍然成立变造金融票证罪

      • 罪数

        • 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之后,又利用该金融票证实施金融诈骗行为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行为方式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指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本身违法          = 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持有他人真实的信用卡

            • 违法获得他人信用卡后而持有的

            • 拾取他人多张信用卡而持有的

            • *******后而持有的

            • 收藏他人可以透支的贷记卡的

              • 即使征得持卡人同意,也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注意:经持卡人同意为持卡人保管、取款而持有他人信用卡的,或者经持卡人同意,收藏他人没有余额、不能透支的借记卡的,不属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

        •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 不要求身份证明本身是虚假的,行为人使用他人*****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为自己骗领信用卡的

          • 使用虚假的保证人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 以他人的身份证明挂失他人的信用卡并骗领补办的信用卡的

      • 罪数

        • 是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为,又进行信用卡诈骗的,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

      • 法条

        •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第二款【窃取、收买、非法*****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 关系人

        • 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家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 重大损失

        • (经济角度)非法相关系人发放贷款,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或者利息数额重大的,就应认定造成了重大损失

      • 罪数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为他人违法发放贷款的,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数罪并罚

        •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他人贷款诈骗而发放贷款的,成立职务侵占罪(贪污罪)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罪过形式

        • 故意

      • 造成重大损失

        • 客观的超过要素

          • 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 罪数

        • 如果行为本身构成本罪,同时还构成金融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 洗钱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不法

        • 行为对象

          •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犯罪行为结束)

              • 犯罪的所得

                • 犯罪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

                • 犯罪行为所取得的报酬

                  • 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从被包庇者那里获得的报酬

              • 产生的收益

                • 上游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 没有犯罪所得的上游犯罪行为直接产生的收益

                  • 如:挪用的公款不是犯罪所得,但产生的利息可以成为洗钱罪的对象

            • 上游犯罪的界定

              • 上游犯罪的范围以各种上游犯罪的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

            • 上游犯罪的具体范围

              • 毒品犯罪

                • 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章所规定的的所有犯罪

                  • 包括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组织为主体实施的各种犯罪

                  • 罪名没有限制

·       如:盗窃罪、诈骗罪等

              • 走私犯罪

                •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的全部走私犯罪

              • 贪污贿赂犯罪

                • 不完全等于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

                  • 包括《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不包括职务侵占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 挪用公款中的公款不属于洗钱罪的对象,但是产生的利息属于洗钱罪对象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与第五节所规定的犯罪

        • 危害行为

          •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 客观构成要件

      • 责任

        • 罪过形式

          • 故意

        • 事实认识错误

          •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 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前述上游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 如果行为人将《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是《刑法》第191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 不影响洗钱罪“明知”的认定

          •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 行为人误将洗钱罪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当做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或者相反,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 不成立洗钱罪,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 罪的法定

          • 上游犯罪的本犯不可能成立洗钱罪,

            • 自洗钱的行为不成立洗钱罪

      • 罪数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想象竞合

          •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时构成洗钱罪,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洗钱罪)定罪处罚

        • 法条竞合

          • 如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同时成立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属于法条竞合,适用特殊法条(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定罪处罚

      • 没收制度

        • 没收         = 追缴

          • 对于贪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财产犯罪所得等,存在被害人的,应当将犯罪所得与已追缴,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 不应上缴国库

          • 对于贪污犯罪、金融诈骗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财产犯罪所得的收益,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

          • 对于没有被害人的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贿赂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当追缴并上缴国库

    • 本节的注意规定

      •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法条性质

          • 第一款规定成立职务侵占罪

          • 第二款规定成立贪污罪

          • 只针对行为人单独实施本条犯罪行为的情形

        • 共犯与罪数

          • 如果保险诈骗的犯罪人与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成立职务侵占罪(实行犯)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 如果保险诈骗的犯罪人与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的

            •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成立贪污罪(实行犯)与保险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四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受贿罪】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

        • 法条

          •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金融诈骗罪

    • 单位犯罪

      • 法条

        •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 集资诈骗罪

        • 票据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保险诈骗罪

      •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 贷款诈骗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集资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不法

        •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 诈骗方法

            • 集资诈骗罪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

          • 非法集资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 作出虚假承诺回报的行为

          • 数额较大

            • 个人集资诈骗

              • 10万元以上

                • 如果集资诈骗未达到10万元,可能成立诈骗罪或者集资诈骗罪未遂等

            • 单位集资诈骗

              • 50万元以上

      • 责任

        •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

            • 非法占有目的只能存在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之际

              • 如果获取资金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欺骗出资人免除自己还本付息义务的,只成立诈骗罪

                • 不成立集资诈骗罪

                  • 不属于以非法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

                • 不成立侵占罪

                  • 行为人对资金的占有,意味着对资金具有所有权

          •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 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 如:赌博、吸毒等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 区别对待

          • 部分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部分犯罪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 贷款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不法

        • 诈骗贷款,数额较大

          • 行为对象

            • 贷款

              • 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换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属于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 如果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立普通诈骗罪

                • 骗取财产性利益

          • 行为表现

            • 以刑法列举的方式或者其他方法骗取贷款

              •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时,属于着手

            • 获取贷款,即为既遂

            • 如果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应当数罪并罚

              • 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数罪并罚

          • 行为主体

            • 仅限自然人成立犯罪

              • 单位贷款诈骗的,按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 责任

        •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 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

            • 贷款后携款潜逃的

            • 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 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 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

        • 法条竞合

          •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才特别关系

            • 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成立条件

              • 如果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以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论处

      • 关联犯罪

        • 行为人财物欺骗手段使他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

          • 认定为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对象贷款)与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对象为财产性利益)

          • 数罪并罚

        •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

          • 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 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

          • 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 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

        • 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 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

          • 不成立贷款诈骗罪

            • 视为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性质

          • 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同犯罪

        • 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的

          • 触犯贪污罪(或职业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 票据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 不法

        • 使用票据

          • 如果行为人使用这些票据是为了使自己的一般民事债权消失,没有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的,不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 由于本罪行为完全列举与刑法条文,所以超出法条规定的行为不成立票据诈骗罪

            • 但可能成立诈骗罪等

        • 骗取财物

          • 签发空头支票不是为了骗取财物,而是为了延缓债务履行的,不成立本罪

          • 先骗取他人货物,事后将空白支票支付给对方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 甲与被害人约定,每10天交货一次,按季度结账,但结账时甲支付空头支票,随即逃跑的

              • 由于甲已经将货物骗到手,之后支付支票的行为是掩饰自己的先前行为以方便跑路

                • 仅成立诈骗罪

                • 不成立票据诈骗罪

        • 印鉴

          • 财务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

          • 预留签名与预留密码(扩大解释)

        • 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

          • 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

            • 只有作出影响汇票、本票效力的虚假记载,才成立本罪

      • 责任

        •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误将伪造的票据作为他人真实有效的票据而使用的,适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处理原则

            • 认定为 :适用伪造的票据

      • 盗窃支票并使用的行为

        • 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 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 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 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 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从一重罪论处

          • 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

    • 信用卡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 (四)恶意透支的。

          •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不法

        • 信用卡(扩大解释)

        • 行为方式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领财物

            • 使用

              • 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

                • 如果在ATM机上使用并取得财物,成立盗窃罪

                • 利用伪造的信用卡私下质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合同)诈骗罪

            • 伪造的信用卡,包括变造的信用卡

            • 牵连犯

              • 如果先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再使用其骗取财物的,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骗领财物

            • 使用

              • 仅限于对自然人使用

                • 如果在ATM机上使用并取得财物,成立盗窃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骗领财物

            • 冒用:未经授权

            • 冒用他人信用卡:

              •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 注意:司法解释认为: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物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 冒用他人信用卡,不需要行为人现实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本身

          • 恶意透支,骗领财物

            • 仅针对真实有效的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

              • 非法持卡人恶意透支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仅限于对人使用

            • 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 催收仅针对持卡人,包括书面和口头催收

                • 对保证人或者持卡人家属催收的,不属于催收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其法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 危害结果

          • 成立犯罪,需要数额较大

            • 前三项: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 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 责任

        • 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特殊规定

        •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 单纯盗窃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不使用的,不成立盗窃罪

            • 可能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扒窃信用卡的,即使没有使用,也成立盗窃罪

          • 使用的主体范围

            • 盗窃者本人使用

            • 利用第三者使用

              • 如果盗窃者利用不知情的第三者或者不负责任的第三者使用,利用者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 如果第三者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也成立盗窃罪(共犯)

              • 如果第三者误以为是他人捡拾的信用卡而在ATM机上使用的,成立盗窃罪,对人使用,则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之后使用的

          • 如果对ATM机使用,成立盗窃罪

          • 如果对人使用,成立诈骗罪

          • 注意:诈骗、敲诈勒索、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很难成立犯罪

        • 抢劫行用卡并使用的

          • 抢劫信用卡行为本身成立抢劫罪

            • 如果抢劫之后对ATM机使用,成立盗窃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 如果抢劫之后对人使用,成立诈骗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 注意:

            • 抢劫信用卡并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当场提取现金的,应认定为抢劫罪

            • 一方抢劫信用卡后仍然控制着被害人,知情的另一方帮助取款的,成立抢劫罪的共犯

        • 事实认识错误

          • 如果误将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当作真实的信用卡盗窃后对人使用,骗取财物的

            • 客观上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违法行为

            • 主观上具有盗窃和信用卡诈骗的双重属性

            • 属于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 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注意

          • 盗窃并使用信用卡后又恶意透支的,成立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

            • 因为恶意透支侵犯了新的法益

      • 特约商户职员的关联行为

        • 盗窃罪

          • 特约商户职员利用工作之便,在顾客使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结算时,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有顾客信用卡账户内资金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 信用卡诈骗罪

          • 特约商户职员在捡拾顾客信用卡后,伪造客户签单,购买商品或者消费的,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 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 捡拾信用卡的特约商户职员接收到发卡银行止付通知后,假冒他人签名,自己向自己购物的,由于不存在被骗者与处分人,而且遭受财产损失的是特约商户,根据主体身份的不同,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 保险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不法

        • 行为对象

          • 商业保险

            • 如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 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 如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骗取客户保费的,不成立保险诈骗罪,成立诈骗罪

              •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 行为主体

          • 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单位

          • 注意: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具备该身份

        • 共犯

          •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虽然可能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规定,但不得认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保险诈骗罪的的共犯论处

          • 除了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其他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保险金提供条件的行为,只要符合刑法总则规定的共犯成立条件,也应以保险诈骗罪的的共犯论处

        • 行为表现

          •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 恶意重复保险骗取保险金

            • 隐瞒保险危险骗取保险金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 仅针对被保险人实施制造保险事故的行为

              • 将他人作为被保险人的替身而杀害,然后骗取保险金的,属于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应当数罪并罚

              • 如果杀害他人之后并未向保险公司理赔的,只成立故意杀人罪

                • 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预备)

        • 行为方式完全列举

          • 如果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行为类型与诈骗罪构造,则不成立保险诈骗罪

            • 如:甲为其汽车投了盗抢险,后来该车被抢,甲为了避免说明义务,谎称该车被盗,从而获取了20万元保险金

              • 由于保险公司不存在损失,甲的行为无罪

        • 故意犯罪形态

          • 预备行为:虚构保险标的、造成保险事故等行为

          • 实行行为:骗取保险金

            • 到保险公司索赔的行为或者提供支付保险金的请求的行为

          • 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

          • 既遂:实际骗得保险金

            •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识破骗局,为配合警方抓捕犯罪人的需要而交付保险金的,行为人仅成立保险诈骗罪未遂

      • 责任

        • 故意+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

      • 罪数

        • 想象竞合

          • 行为人制造保险事故后尚未进行保险理赔申请的,成立其他犯罪与保险诈骗罪(预备),属于想象竞合

        • 数罪并罚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 金融凭证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二款【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注意:

        • 如果冒用他人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骗取他人财物的,成立诈骗罪

        • 如果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与真实有效的金融凭证之间存在认识错误的 ,在诈骗罪的范围内重合,成立诈骗罪

    • 信用证诈骗罪

      • 法条

        •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 (三)骗取信用证的;

          •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 行为方式

        • 骗开信用证

        • 骗得信用证

ヾ(◍°∇°◍)ノ゙fighting~


2019法考-刑法-1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B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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