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商法-07-证券法


07-证券法
证券机构
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概念与机构
张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实行会员制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禁止权益分配
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
章程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
设立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规则(一个可以,五个禁止)
一个可以
融资融券 = 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五个禁止
为特殊人融资、担保禁止
证券公司不允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但不为其股东提供融资
全权委托禁止
承诺禁止
私下接受委托禁止
自营账户出借禁止
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发行和承销
发行
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非公开发行
向不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
非公开发行不得采取公开方式,以及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承销(代销和包销)
分类
代销:委托代理关系
券商卖不出去,退回去
包销:买卖关系
券商一次性买进,再去卖
期限
最长不得超过90日
预留、预购的禁止
承销团的适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发行失败(只有代销会失败)
未达到拟发行股票数量70%
股票溢价发行协商定价
无须证监会审批
证券交易
交易种类
交易方式
交易场所
注意
对于交易种类、方式、场所都不是唯一的,都可以是批准的其他方式
短线交易
主体
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
行为方式
6个月内买了又卖,卖了又买
后果
收益归入公司,由董事会执行
注意:短线交易行为有效
股东诉讼
董事会不履行收回义务,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不履行收回义务的董事会,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信息公开制度
中期报告
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年度报告
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状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大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概况
虚假程序的法律责任
前提
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过错推定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不包括承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服务机构对虚假陈述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
过错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放权
禁止财产混同
禁止不公平对待
禁止为他人牟利
禁止瞎承诺
禁止侵占挪用
禁止泄密
玩忽职守
基金托管人——放钱
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公募和私募基金
公募(国家管得严)
对象
向不特定对象募集
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
收益和风险承担
分割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方式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
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基金
投资
禁止投资
承销证券
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私募
对象
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收益和风险承担
由基金合同约定
方式
募集完毕,应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投资
可以股票、债权、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开放和封闭基金
开放基金
不能全部用于投资,需保持一定比例的现金或政府债券
不可在证交所上市
可以依约赎回
封闭基金
在基金存续期间,可用于全部投资
可在证交所上市
分割总额固定不变,不能赎回
基金财产(= 投资人的钱)特征(独立性)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
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禁止抵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