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商法-06-票据法


06-票据法
票据法概述
汇、本、支的含义和区别
汇票
委托证券
包含即期和远期两种
= 见票即付 + 远期承兑
本票
自付票据
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
见票即付
只有银行本票,无商业本票、个人本票
支票
结算凭证
见票即付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姓名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 收款人可以空白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 金额可以空白
持票人应当在1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支付票据所载金额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票据特征
流通性
文义性
要式性
设权性
无票据无权利
行使票据权利必须出示票据
独立性
一个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无因性
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如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均不会影响票据的效力
例外
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
直接原因关系 = 合同关系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的种类
付款请求权
第一次权利
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追索权
第二次权利,非因付款请求权受阻不得行使
追索的对象
只能是持票人的前手
追索权行使
到期追
期前追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的特征
选择性
变更性
代位性
追索的例外
当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
当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则
支付对价
例外
应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先手
票据权利的瑕疵
伪造
= 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或者虚构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伪造签章,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伪造,伪造人和被伪造人都不承担票据责任
伪造人签章没有出现在票据上,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承担民法上的侵权责任
被伪造人不知情,当然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变造
= 没有变更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其它记载事项的行为
如:修改票据金额
后果
分段担责 + 视为之前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更改
= 合法地将票据上记载事项更改的行为
后果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姓名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只能重开
票据抗辩(= 拒付)
对物抗辩
绝对的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对人抗辩
相对的
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基于直接原因关系或者直接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行为
出票
绝对记载事项
汇票
表明“汇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收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本票
缺少付款人
支票
缺少收款人
后果
未记载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唯一方式)
含义
=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转让法律效力
背书转让不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
背书转让的转让人不退出票据关系
背书连续
限制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出票人的限制背书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再背书转让,背书无效,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背书人的限制背书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仅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责任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能附条件
如果附条件,背书有效,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可发生民法上的效力
部分背书、分别背书
无效
期后背书(无效 + 背书人仍要担责)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理由:把得不到付款的票据转让
回头背书(有效)
以自己的前手为被背书人进行的背书
A(出票人)→ B → C → D → A
如果D以出票人A为被背书人,A不得行使对BCD的追索权
A(出票人)→ B → C → D → A → B
如果D以非出票人B为被背书人,B不得行使对后手CD的追索权
委托收款背书
禁止再转
承兑
= 到期给钱的承诺
附条件承兑 =拒绝承兑
保证
两个连带责任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保证人之间就票据债务负连带责任
注意
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之后,可以继续向出票人、背书人等追索
保证不得附条件
附条件者,保证依然有效,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注意
四大票据行为附条件
出票
付款附条件,票据无效
背书
附条件,背书有效
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承兑
附条件,承兑无效
保证
附条件,保证有效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票据丧失和补救
不存在前置关系
挂失止付
效力
付款人止付,否则担责
四不
票据本身并不因挂失止付而无效
失票人的票据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也不能因挂失止付得到最终的恢复
挂失止付也不是公示催告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公示催告
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者在票据丧失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普通诉讼程序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后,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