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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附录)【法国】巴斯夏 (三)

2020-09-13 12:41 作者:虹彩舞夜  | 我要投稿



六     财产和法律



1


卢梭相信,社会是由人创造出的一件物品,所以法律和立法者的地位是极其崇高的。他认为立法者和普通人之间存在着一条永远无法逾越的鸿沟,在他看来,法律不仅应该改造人,还应该创造或者消灭财产。


而对我来说,社会、人、财产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特别是财产。


我必须澄清的一点是,并不是先有了法律才有财产,反之,是因为有了财产才有了法律。


这两种认识之间的对立包含着重大意义。因为我们一直不肯正视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所以,我希望大家给我个机会,让我更为准确地说明这一点。


我首先要声明的就是,我在这里使用的“财产”一词,仅是指它的一般含义,并不包括其特定的含义,即土地财产。但是,让我或许还有许多经济学家同样感到遗憾的是,这个词经常会让我们不自觉地联想到土地占有。


而我对财产的理解,是指劳动者对他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所拥有的权利。


如果所有人都能接受我对这个词的理解,那么,我想问一下大家,在你们看来,是法律把这种权利创造出来的吗,还是恰巧相反?法律根本没有创造它,它是先于并高于法律而存在的;是否有了法律的存在,财产权利才会出现?或者恰恰相反,财产权利先于法律存在这是一个搬不倒的事实,法律的出现也是由这种权利导致的。


如果实情是第一种,那么,组织、完善财产权就是立法者的职责。只要他觉得对社会有益,甚至可以取缔财产权;而如果第二种说法有道理,那么,立法者的权限就仅限于维护和保障财产权利。


在现代最伟大的思想家拿麦莱(Lamennais)起草的一份宪法草案的前言中,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句子:“法国人民宣布:他们已经认识到了,权利和责任先于并高于所有成文的法律,并且不依赖于这些法律而存在。”


“这些权利和责任直接源来源于上帝,它们构成了三条信念,我们可用几个神圣的单词来表达,那就是:自由、平等和博爱。” 


对这些话我感到有点疑惑——为什么他没把财产权包括在内呢?这种权利也是源自于上帝呀,它也先于法律呀,为什么会成为法律存在的根源所在呢? 


不像一些人所想的那样,这个问题既没有理论性也没有价值。恰恰相反,这其实是个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同时也是当前社会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希望大家在看完我对有关财产、法律的起源的两种思想体系及其后果的比较后,能够发自内心地相信这一点。



2


经济学家相信,财产和人的存在一样,都是上天的旨意。法律不可能赐予一个人生命,同样,它也不可能带来财产。财产是人性的必然结果。 


从这个词的完整意义上说,因为人生来就具有一些需求,只有满足了这些需求他的生命才能得以维系,所以,人,生来就是一个所有者。


人,生来就具有各种器官和官能,而要这些器官和官能得以正常运转,同样也要满足他们的各种需求。官能不过是人的延伸而已,而财产无非是人的官能的延伸而已。如果硬要把一个人与他的官能分离,最后只会害死这个人;如果把一个人与他的官能所创造的产品分开,这个人也同样会死亡。


我们注意到,对于人来说,如果他们的某些需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就无法在这个世界上生存;他如果不劳动,不去创造价值,他就得不到满足自己的需求的那些东西;如果他不能确信可以用自己的劳动果实来满足自己的需求,那他就一定不会主动积极地去劳动。 


基于此,我们才相信,财产就是这样神圣地形成的,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或保障其财产。


世界上先有财产而后才有法律,这一点是不可改变的,就连尚没有法律或者最起码尚没有产生成文法的野蛮人,他们也必定承认这样一个事实。


如果一个野蛮人付出大量的劳动为自己建造了一间小草房,那么他对这间房子的占有权或所有权是毋庸置疑的。另一位更强壮的野蛮人也可以抢走他的这间小草房,但整个部落会因此而产生战争是不可避免的。而正是这种暴力的滥用,促成人们达成了了协作、共同协议和法律,试图通过公共警察的暴力手段来保护个人的财产。


所以,法律天生就是为了保护财产而存在的,而并不是像有些人说的,法律是先于财产出现的。 


我们说,动物之间也是承认财产原则的。燕子辛辛苦苦地自己建造巢穴去养育自己的后代,植物也是通过吸收营养和占有特定区域内的土壤、空气、盐分等一些东西才能生长发育。如果它们吸收、占用的过程被打断,那它们就会枯萎、凋零直至死亡。


人同动植物一样,也要占用某些东西才能生存、发育、成长。占用是一种自然的现象,对于生命而言是天赐的,是根本性的;占有的正当性是由人类辛勤劳动所赋予的。


如果劳动使某些以前不能利用、不能占有的物质可以被利用、被占有,那么,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有些人要声称这种正当占有的目的是造福他人,而不是为付出劳动的本人带来好处。


法律的产生正是为了回应这些基本的事实,回应人性的必然。


生命和自我发展的欲望引诱人们弱肉强食,这侵犯了弱者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于是,大家纷纷同意,将社会上的所有人的力量集聚起来,用来防止和镇压此类暴力侵害行径。因此,法律的职责就是保护财产权利。人们所达成的协议创造出的不是财产,而是法律。 



3


现在,我们来探究一下相反的理论体系的根源。


我们过去的所有宪法都宣布,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这一事实似乎在告诉我们,社会组织的目标就是能让私人社团或个体通过自己的劳动自由地发展。这也说明一点,财产先于法律而存在,一直以来,法律唯一的目的就是保护财产。


然而,我想知道,我们的宪法中是否真有这样的规定,换句话说,这是不是一个虚伪得不能再虚伪的一句话,是一个形同虚设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我们社会信念是不是就是以这一条为基础来构成的。


如果像有些人说的那样,文学的确是社会的某种反映,那么,我们就不能不对上面所说这一点有所怀疑;因为那些政治理论家们谦恭地赞美过财产原则后,又开始深情地呼唤法律的干预。他们这样做的真正目的不是要求法律保护财产权利,而是要求法律管理、矫正、削弱、改造甚至均分财产、信用与劳动。 


于是,大多数人就认为,法律拥有对于人身和财产的绝对权力,这样一来,这种权力也同样为立法者所拥有。 这点也许让我们很难接受,但我们却不应对此感到惊讶。 


从拉丁和罗马时代开始,我们就已经抛弃了我们关于这些事情的看法,甚至是权利的基本。 虽然,我没有研究过法律,但是我也知道,我们的理论的源头是罗马法,可惜的是,我们把它们当中一些错误的东西当成了正确的。


罗马人必然会把财产看成是某种纯属约定的东西,即成文法的某种产物,或是某种人为创造出的东西。很明显,他们不会像政治经济学家一样去追溯人的本性,也不可能察觉人的需求、官能、劳动与财产之间所存在的关系和必然的联系。如果他们这样做,那就太荒唐了;这对他们来讲等于自杀。


因为当时,他们靠掠夺为生,他们通过掠夺获得财产,他们生活方式的基础是奴隶制,所以他们不可能有那种认识。如果他们把财产的真正权利来自自己的劳动这一观念贯彻到立法活动中,一定会动摇他们的社会根基。


不,他们不会这样想,也没办法这样想。


他们不得不满足于对财产下一个纯粹经验的定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这个定义仅仅是指出了一个效果而并没有说明其中的理由或是根源。因为,他们对这一事实只能假装看不见。 


众所周知,19世纪的法律科学仍然是以古代阐明奴隶制合法性的诸原则为基础的。这让人感到悲哀,但却觉得很好理解,因为在法国,法律学说被某些人垄断着,而进步被垄断排斥着。 


的确,法学家不能创造一切公众舆论,但我们得承认,目前法国的年轻人却能很轻松地接受法学家们关于这些问题的错误观念。这是法国的大学和神学教育起主导作用的结果,因为在我们人生最美好的10年中,这种教育为我们营造的并使我们深陷其中的就是渗透着罗马社会的战争和奴隶制精神的氛围。 


所以,当我们看到这样的景象——18世纪的人们在重复罗马人认为财产问题就是关于习俗和法律制度的问题这一观念时,我们就不觉得惊讶了;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律根本不是财产的逻辑结果,恰恰相反,财产是法律的逻辑结果。


大家都知道,对于卢梭来说,财产甚至整个社会,都是某种契约、某种发明的结果,是立法者精神的某种产物。 


“社会秩序是一种所有东西赖以为基础的神圣的正当性。”


然而,这种正当性却不是自然形成的,它是根据约定确立的。


可见,让其他所有东西赖以为基础的正当性,纯粹是约定性的。因此,作为次一级正当性的财产,也具有约定性,而并非源于自然。 



4


罗伯斯庇尔完全继承了卢梭的衣钵。这位门徒关于财产问题说的每一句话,我们都可以在其导师的理论甚至诡辩中看到。 


“公民们,首先,我要向你们提出几个想法,目的就是让我们的财产理论完善起来。你们千万别被这个想法吓到。不要害怕,你们这帮只知道崇拜金钱的肮脏灵魂,我并不是要把你们的财富弄到我手里,毕竟,这些财富既肮脏又堕落……相反,我宁可出生在法布里修斯(Gains lucinus Fabricius)的草屋中,也不愿出生在卢卡拉斯(Lucullus)的宫殿中。”等等。


这里我们要注意,如果一个人在阐述他对财产概念的理解的时候,把这个词和富裕划上等号,那很糟糕;如果他把财产等同于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财富,那就是非理性的、危险的。


法布里修斯的棚屋和卢卡拉斯的豪宅一样,都是一种财产。


不过,我请读者注意下面一段话,这段话就可以概括这种思想体系: 

“想要捍卫自由——人类最基本的需求,最神圣的自然权利,我们完全可以准确地说,自由,就是对其他人权利的限制。那么,为什么你们不把这一原则运用于社会创造出来的财产?就好像在说,永恒的自然法则比人的约定俗成更没有神圣性。”


在给出了这么一番导言式的评论后,罗伯斯庇尔开始阐明自己的原则:

“第一条:财产权是每个公民享有和支配法律为他提供的那一份物品的权利。” 

“第二条:财产权跟所有其他权利一样,要被限制在尊重他人权利的范围内。” 


于是,罗伯斯庇尔就这样把自由和财产阐述为对立的两截。


事实上,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来源大相径庭:一个来源于自然,另一个则是社会创造出来的;第一种是自然的,而第二种则是约定俗成的。


罗伯斯庇尔对这两种权利施加了同样的限制,这样,人们必然会觉得,这两种权利的起源其实是相同的。


不管我们讨论的是财产还是自由,都得尊重他人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在他看来,这种尊重不会摧毁或削弱该权利,反而是把该权利强化了。


恰恰是因为财产和自由都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权利,所以,只有以尊重他人同样的权利为前提,这两者才能共存,于是,法律的职责就变成了确保人们遵守这种虚无缥缈的约束,而这正好就意味着承认和支持这种原则。


不论何时,我们都可以确定一点,罗伯斯庇尔认为财产是社会创造的,是约定俗成的,这是在完全照搬卢梭的说法。他们根本没有把财产与其真正的合法性来源——劳动联系在一起。他说,财产权就是行使法律赋予他的那部分物品的权利。


正是由于卢梭和罗伯斯庇尔的鼓吹,罗马人的财产观念才渗透到了我们的思想当中。对此,我无需多言。我们知道,布朗基《论革命》第一卷就充满了对日内瓦哲学家和国民公会领袖的狂热歌颂。 


于是,社会创造了财产权,财产权是立法者的某种发明创造,是法律的产物,总之,财产权是自然状态下的人所不知晓的。这一观念,通过古典思想研究、通过法律学说、通过18世纪政客们、通过1793年的大革命、通过有计划的社会秩序的现代吹捧者,从古罗马一路传播到了我们这里。 



5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在上面提到的两种思想体系的后果。


首先要分析的就是财产源于法律这种思想体系的后果。 


第一个后果就是为乌托邦空想家开辟了最广阔的想象空间。 这样的后果我们很容易就能看到。一旦我们从原则上承认,法律是先于财产存在的,那么,梦想家的脑子里可以幻想出多少种法律,就可以出现多少种组织管理劳动的方式。一旦我们从原则上承认,立法者的使命就是用他自己喜欢的方式去管理、组合、构造人和财产,那么,他们就可以想象出无数种管理、组合、构造人和财产的方式。


这样一来,光是在巴黎,安排劳动的设想就可以多达几百种,安排信用也同样有几百种方案。这些方案之间彼此对立冲突,这一点我们是不用怀疑的,可它们的背后却都有一个共同的思想基础:法律创造了财产权利,而立法者则是绝对的主宰,劳动者和他的全部劳动成果都应由其支配。 


第二个后果唤醒了所有这些梦想家对权力的渴望。如果这样假设,我构想出了一种相当不错的组织管理劳动的制度,而且我假设,每个普通人的手里都掌握着主动权,那么,我要做的就是阐明这种制度,然后等着人们觉悟之后采用它;然而,据我所知,在我现在考察的这种思想体系中,主动权只掌握在立法者手里。


诚如卢梭所说,“立法者应该强大到足以改造人性”。


因此,成为一位立法者就是我所要奋斗的目标,只有达到这一目标才能把我发明创造出来的某种社会秩序强加于人类。 


关于这一点,国民议会内最近的活动为我们展示了一幅最怪诞的场景。现在已经是19世纪中叶了,就在二月革命(这场革命正是打着自由的旗号)刚刚结束几天后,我们却听到这样一件事,有个人;一位比内阁部长更高级的官员、临时政府的成员,一位被授予革命的无限权力的政府官员非常冷静地提出一个问题:是让那些有力气、有才能、勤劳出众的劳动者获得更高的工资,换句话说,获得他自己所生产的财富好一些,还是不管本人是否努力,也不管其劳动的成果多少,从此以后,给每个人统一发放工资,更好一些?


这就相当于这种情况:一位勤劳的工人向市场提供两尺布,一个懒汉向市场提供了一尺布,现在却要求他们得到同样的收入。


而这个人在经过一番论证之后,大言不惭地说出了自己的想法:他更倾向于不管各人生产的可供出售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如何,都统一发放工资。这也就是在说,在他的思想中,两个人生来就是两个人,可是,法律却把他们变成了一个人。 


于是,我们就明白了,为什么在有些人眼里,法律要比自然更强大。 那些听他讲话的人士显然都明白,这种恣意妄为直接背离了人性,生产了一尺布的人怎么能得到两尺布的报酬呢?


如果允许这种现象存在,那么,真正的竞争就不会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比其更恶劣千百倍的另一种形式的竞争:每个劳动者都会想尽办法偷懒,都想成为付出最少的人,反正,有法律给做主,干多干少都会得到同样的报酬。



6


然而,公民们,布朗基先生已经预料到了我们会这样反驳他,所以,他想出了这样一个办法:为了防止人性中这种偷懒的天性,也就是如果不给报酬他们就不干活的思想作怪,他为人们设计了一个布告牌,如果有谁在工作中偷懒,那么他们的名字就会被写在上面。


不过他却没有说清楚,在那里,是否也有侦察人员专门侦察谁在偷懒,这些偷懒的人是否要由法庭来审判,是否应该得有警察来执行这种判决。而我们一直以为,乌托邦空想家根本就不想搞什么可以让法律机制运转起来的庞大政府机构。 


不过,国民议会的议员们看起来有点半信半疑,于是,公民布朗基的秘书维达尔(Vidal)马上跑上来,为他的导师的思想大声喝彩。公民维达尔紧跟卢梭,提出了改造人性,改变上帝的法则的建议。 


上帝赐予每个人特定的才能、特定的需要,也因此带来特定的后果,自私自利便是由此产生的,换言之,自我维持生存和自我发展的欲望形成了人类伟大的推动力。


然而,维达尔先生却想改变这一切。他详尽地考察了上帝的工作,然后觉得,上帝干得真是不怎么样。于是,他准备从法律和立法者无所不能的原则出发,用政令抑制人的自私的心,并让荣誉的法令来取代它。


于是,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养活家人,必须要做的不再是工作而是保持他们的荣誉,确保自己不能站在错误的立场上,在他看来,这种新的动机不属于另一种类型的自私。 维达尔先生不断地告诫人民,要忠于军队所奉行的那一套荣誉法令。


然而,我们还是想请他把全部的事实真相讲给我们,如果他的计划就是把劳动者按军队进行编制,那么,请他说说,届时,规定了30种死罪的军法,能否可以成为约束大家的法令?


我在这里严厉批驳的这种有害的原则会产生一个的更可怕的后果,那就是不确定性。它就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始终高悬在劳动、资本、商业、工业的头上,其后果之严重不可想象。


我想请读者认真地对待这一点。


在美国这样的国家里,财产权被置于法律之上。在这里,公共警察唯一的职责就是保护这种自然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满怀信心地把他的资本和劳动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而不用担心,朝令夕改的立法活动会打乱他们的计划。


反之,如果我们遵循财产的基础是法律而非劳动的原则,如果我们允许乌托邦空想家通过法令,以某种普遍的方式,把他们的纲领强加给我们,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白一件事:大自然深植于人的心灵中的远见和审慎,已经成了经济的繁荣绊脚石。


因为,在这样的地方,不管什么时候,根本没有人敢创办工厂或投资开办企业。昨天下达的法令说,他只能在固定的时间内工作,可今天新的法令又说,某类工人的工资应该固定不变。如此一来,谁知道明天、后天、大后天又会搞出什么新花样呢。


一旦立法者处于这种无可匹敌、至高无上的地位,且发自内心地相信,他可以安排人们的时间、劳动、交易以及他们的一切财产,那么,全国上下就没有一个人能知道,明天,法律将把他强制安排在什么位置上,派给他什么样的工作岗位。


在这种情形下,没有人愿意工作。



7


我不想否认的一点是:很多,甚至可以说大多数这一错误原则所导致的思想体系,它们的出发点都是仁慈、善良的。但是,这一原则本身却是错误的。


乍一看,每个方案的目的,都是想实现财富的平均化,可这个原则最可能导致的结果,却是让所有人一样贫穷;让勤劳致富的人沦入穷人的行列,让穷人在饥寒交迫中成批成批地死亡。


我承认,一想到这种危险的原则可能会使我们国家的财政困境越发严重,我就不能不对我们国家的前途充满担忧。


2月24日,政府发表了预算,宣布法国的财政已经入不敷出。除此之外,现任财政部长还对外宣布,还有10亿法郎的债务也马上就到偿付期了。


在这种严酷的局面下,收入仍在持续下降,而开支仍在不断增长。 


这还不是问题的全部。我们的国家就要被政府的两个理想拖垮了。这两个理想都是无底洞。按照头一个理想,国家用公共资金慷慨地建立了大量耗资巨大的机构。按照第二个理想,所有的税收都在不断地减少。


于是,一方面,收容所、托儿所、国立工厂、免费中、小学、企业退休养老金等机构正在大量繁殖,国家准备把赔偿金支付给奴隶主,也准备把损害费支付给奴隶,国家正在计划创建信贷机构,向工人出借生产资料,把陆军的规模翻上一番,重建海军,等等;而另一方面,国家却取消了盐税、通行税还有最不受欢迎的消费税。


当然,不管我们如何看待法国的财源,我们都得承认,要想同时满足这么巨大而又互相冲突的双重目标的需要,就一定要培养这些财源。


我也可以这样认为,要想完成这些超出人能力之外的、异常艰巨的目标,就必须把国家所有的力量都引导投入到生产活动中去。


可是,恰恰就在这个时候,我们的耳边却出现了一种不和谐之音:法律创造了财产。据此,立法者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颁布法令,而如果照此行事,必将会打乱所有企业的计划。创造了某件东西或某种价值的劳动者之所以能成为该物品或价值的所有者,不是因为他的劳动而是因为法律的授权。也许法律明天就会取消这种授权,那么,所有权就不再是合法正当的了。


你能想象这会引发什么后果吗?资本和劳动每天都提心吊胆,它们已经没有多余的力气再去为明天着想了。


在这种学说的冲击下,资本必然会隐藏、流失,甚至被摧毁。如果农业生产停止了,人们就吃不上更好的食品;如果没有人愿意创办工厂,人们就穿不上更好的衣服;如果资本都不存在了,人们就不会有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样,国家就没有税收来源;国家就没办法充实国库;国家就无力偿还债务;国家就不能添置生产工具;国家就没有任何财源可以支撑你用法令轻易地创办起这些大型机构。 



8


我们还是不要再继续进行这些令人郁闷的思考了。


我将继续考察与今天流行的原则相悖的那种经济学家的原则,这种原则正确地指出,财产来自于劳动而不是法律。这种原则认为,世界上先有财产后有法律;法律唯一的职责就是维护财产,不管它的存在形式是什么,不管它是如何形成的,也不管劳动者是怎样把它生产出来的;是自己生产出来的,还是和别人联手、共同创造的,只要他也尊重他人的权利就可以了。


经济学家们对财产原则的理解还包括一致性原则。


我们已经在上述文字中看到,如果是立法者创造了财产权,那么,乌托邦空想家的脑海里有多少种想法,就会存在多少种财产权模式。换句话说,财产权模式是数之不尽的。


反之,如果财产是上帝赐予人类的,先于一切人类立法活动,而人制定法律只不过是为了保护它,那么,其他的财产权制度根本就不可能再存在。 


经济学家的财产原则还包括更安全、更有保障的含义。摆在这里的种种证据已经表明,如果每个人都发自内心地承认,每个人都有义务维持自己的生存,每个人都有权利享受自己的劳动果实,这种权利比法律来得早,比法律地位更高。


如果人类法律的存在和介入,仅仅是为了保障人们付出劳动、并拥有其劳动果实的自由,那么,法律就可以为所有勤奋努力的人的未来提供保障。我们不用再去担心,立法机构颁布的一道又一道的法令抑制了人们的努力,打乱了人们的计划,妨碍了人们的远见。


资本会在这种力量的保护下被迅速地创造出来,而资本的迅速积累是劳动价值增加的唯一推动力。于是,劳动阶层的状况也会得到改善,他们会与他人合作创造出新的资本来。他们甚至可以从工薪阶层,转变成投资者,投资企业,甚至创办企业,从而重获尊严。 


最后,国家不应充当生产者的角色,它要做的是为生产者提供安全保障。这一原则是永恒的,也必然有利于节约公共支出,并保证其运行井然有序;只有根据这一原则,才会实现社会的繁荣发展,并公平地分担税负。 


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记住,实际上,国家创造不出任何财富。如果它不从劳动者那里拿走某些财富,就会一无所有。


因此,如果每一件事情都要它去干预,那就等于是让它用自己机构的糟糕的且要付出高昂代价的活动,去取代私人活动。


如果像在美国那样,大多数的人都认识到,国家的职责就是为所有人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那么,国家就可以仅耗费几千万法郎完美地履行这一职责。利用这种节约措施,再加上工业的繁荣,实现单一税制,即只对形形色色的财产征税,就变得极为可行。



9


最后,我想就自由贸易协会说几句话。协会因为采用了这个名字而遭到了批评。反对者和支持者都觉得用这个词是个失误;不同的是,反对者们因这个失误而兴高采烈,而支持者因为这个失误而垂头丧气。


“为什么要传播恐慌?”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说,“为什么要把某个原则归于你的名下?为什么不将自己的职责局限在对进口税进行明智而稳妥的改革这一范围内?这种进口税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地步,而我们已经有了可以支持改革的有利证据。” 


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吗?因为在我看来,自由贸易从来就不仅是进口税的问题,而是权利的问题、公正的问题、公共秩序的问题还有财产权的问题。


我们的协会曾在1846年5月10日召开的筹备会上发表过第一个声明,如果读者们看过这个声明,他们就会相信,这是我们主要的理念: 

“交换跟财产权一样是一种自然权利。每个生产或获得了某件产品的公民,都有权利自行处置自己的财产——是自己留着,还是给别人,或是在他本人同意交换的前提下,给予我某件我所需要的东西。而在他并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前提下剥夺他的这种能力,反而要求他去满足别人的需求,实质上就等于把掠夺行为合法化,违反了正义的法律。” 


“再进一步说,这种作法破坏了公共秩序赖以维系的环境;因为,假如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想一手操控法律,都想利用公共警察的力量,靠压制其他行业取得成功,那么,这个世界的秩序会变成什么样呢?” 


我认为问题绝不仅只涉及关税,因此,我还要说:

“我们签署了此声明,并不表示我们反对国家对通过其边界的商品征税的权利,只要这些税收是为公共开支所用,只要是因为公共财政的需要才确定税收,我们并无任何异议。 “


但是,如果税收的目的是为了排斥外国产品,为了人为地抬高某种产品的价格不惜牺牲国库的收入,强求整个社会为某个阶级的利益让步,为了对其进行保护,甚至不惜去掠夺他人,那么,税收就不再具有财政的性质,那么,这一原则就是本协会所竭力反对的,我们也对天发誓,一定要将其从法律中彻底清除。” 


当然,假如我们仅仅以立刻削减关税为目的,假如我们像一些人所形容的那样,是在为某种商业利益代言,那么,我们一定会非常小心,不把意味着某种原则的词写在我们的旗号上。


其实我们自己就已预见到,这份向不公正开战的宣言书势必会给我们前进的道路平添很多障碍。


我们很清楚,可以通过侧面迂回和掩饰目标,让我们的思想半遮半掩,这样,我们就能更迅速地获得胜利或者是部分的胜利。然而,这种胜利其实是非常短暂的。


有人要问,它能挽回、保护财产权的大原则吗?我可以很清楚地告诉你,这是很难的,因为这些问题只是我们的背景,根本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内。 


我再说一遍,我们强烈要求取缔贸易保护主义制度,不是把它视为善良的政府采取的某种措施,而是将其视为一种公正,视为一种自由,视为权利高于法律这一观念所取得的成果。我们不应该让那些容易让人误解的言辞掩盖了我们真实的意图。


我们不同意让我们的协会的名字带有某种诱惑,隐藏着某个陷阱、某件令人惊奇的事或某种模棱两可的话,而是直截了当地表述某种秩序和正义的永恒原则。


迟早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我们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



10


从本质上来讲,这个世界上只存在一种原则:只有这些永恒的原则才能照亮人的心智,让那些误入歧途的信念无所遁形。


原来,那些贸易保护主义者是通过利用关税手段来实现保护贸易的目标,现在,这些受苦受难的阶级则是利用其他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总的来说,其原则却是一脉相承:利用法律手段从一些人手里得到一些东西,然后把这些东西给另外一些人。


因此,地主和资本家们,如果那些比你们更不幸的人要求法律给予他们好处,你们就不要整天满腹抱怨了,因为你们过去也一直承认这个恶劣的原则。更何况,他们至少还具有某种你们不具有的资格。


人们最终会看到事情的本来面目的,他们会看清楚我们正在一步步走近深渊,因为这样首先就破坏了维持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


富人今天被某种错误学说的侵害吓得惶恐不安,而为这种学说奠定了邪恶的基础的却正是他们自己。他们曾经满心相信这种学说可以给他们带来好处。这其实就是一个很大的教训,一个有力的证据,它证明世界上存在因果关系。


不错,土地财产的所有者们,你们曾经破坏过我们思想中正确的财产观念。这种正确的观念是政治经济学给予我们的,可你们却一度禁止这种观念,原因就在于,它以财产权的名义反对你们拥有的不公正的特权。


如果信奉这些令你们惊恐的新派思想的人士掌了权,你能想出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是什么吗?


按照当前的形势,政治经济学一直在反对利用法律手段均分财富,所以他们做的第一件事肯定就是压制政治经济了。


你曾经这样做过,而今,别人正在学你们做同样的事情。你们要求法律给予你们的东西,是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不应该向法律提出的,也是法律所不应当给予任何人的。你们要求法律给予你们的,不是你们应有的正当权利,而是某种额外的价值。这种价值不应当属于你们且多于你们所应得的,而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要求,侵犯他人的权利是在所难免的。


而今,你们的愚蠢已变成了一种普遍的愚蠢。如果你们想要躲开会伤害你们的风暴,那么就只能选择一条路:承认你们的错误,放弃你们的特权,让法律走上正规的道路,把立法者约束在其正当的职责范围之内。


你们攻击过我们,摧毁过我们,因为你们根本就不理解我们。


现在,你们意识到,是你们亲手挖出了一个深渊,然后又自己跳了进去,于是,你们慌不择路地到我们这里来寻找捍卫财产权的权力,要我们赋予这个词最宽泛的含义,让我们揭示财产权同个人能力的关系,而不管这些东西是通过劳动获得还是通过交换得到的。 


我们所捍卫的理论,因为它简单得不能再简单,朴素得不能再朴素,所以招来了很多反对之声;我们的理论仅有的一点要求就是法律为所有人提供安全保障。


政府职能可以减少到这种程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而且,这种理论把法律限制在维护普遍的公正的范围内,因为这种理论仁慈友爱,所以被排除在外、备受指责。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责难毫无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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