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合众国的宪法诞生过程及内容的简述
本文内容主要翻译自Welcome to the Historical Archive of the Chamber of Deputies - Historical Archive (camara.gov.br)
1889年11月15日,巴西建立了共和制,推翻君主专制,成立巴西合众国。 1889年~1930年期间,政权掌握在大农业寡头手中,在巴西历史上称之为“旧共和国时期”或“第一共和国时期,本文主要关注巴西合众国第一部宪法的产生过程及内容,以及其历史意义。
1889年12月21日在彼得罗波利斯(位于里约热内卢州东南部的一个城市,始建于1842年),一个受以德奥多罗元帅为首的临时政府指派的五人委员会在此被召集,准备为新建立的国家立宪。五人委员会的成员分别是:
Joaquim Saldanha Marinho主席
Américo Brasiliense de Almeida Mello副主席
Antônio Luiz dos Santos Werneck
Francisco Rangel Pestana
José Antônio Pedreira de Magalhães Castro
其余三人均为历史上的共和派或自由主义者
主席首先命令四人准备四份初步的宪法初稿以用于讨论和挑选,然而,Francisco更倾向于集体起草宪法,但他最终决定与主席一起起草宪法,所以最终得到了三份草案,而不是四份。彼得罗波利斯的五人委员会遵循了美国的联邦总统共和国宪法指引,而不是顺应了当时的多数派——威权主义,或者说独裁主义,这也是受到了瑞士和阿根廷宪法的鼓舞。这三份草案最终融合成一份倡议书,经Rui Barbosa过目后,再交由政府部长讨论,最后由临时政府的首脑德奥多罗元帅批准。

最终,临时政府于1889年12月21日决定将于1890年9月15日进行宪法选举,而国家制宪会议将于两个月后,即1890年11月15日召开。
尽管这一切都围绕制宪会议的工作而规划的,而且宪法也需由议会批准,但是被批准生效的宪法仅仅是在涉及决定权的部分上提及了立法权能通过国会运作,且以双元的方式运作,即由代表组成的下议院和联邦的上议院,并且在新章节中特地阐明了一点:这两个立法机构将会“单独”运作,上下两院的联席会议只供核实共和国总统的最终选举情况
1890年9月15日,大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在1890年11月15日,制宪会议正式召开。、上议院一共63个席位,每个州有3个。下议院共205个席位,情况如下:
米拉斯吉拉斯州有37个席位
圣保罗州22个席位
伯南布哥州和里约热内卢各17个席位
南里奥格兰德州16个席位
塞阿拉州及联邦特区(中立自治市)各10个席位
马拉尼昂州和帕拉州各7个席位
阿拉戈斯州6个席位
帕拉伊巴州5个席位
皮奥伊州,北里奥格兰德州,塞尔希培州,巴拉那州以及圣卡塔琳娜州各4个席位
戈亚斯州3个席位
亚马逊州,圣埃斯皮图州,马托格罗索州各2个席位
会议的代表们来自各个政治背景(军队,自由主义者,法学家,医生,公民,工兵,记者,甚至是公务员,还有其他各行各业的),最终选出的国会主席是圣保罗州长普鲁登特·若泽·德·莫赖斯·巴罗斯(Prudente José de Morais Barros)他日后将成为第一个由民众直接选出的巴西总统。此外,一个由21人组成的特别委员会成立了,他的目的在于与各州代表一起对彼得罗波利斯五人委员会制定的临时宪法提出修改意见,报告的起草人是议员Rio Grande do Sul, Júlio Castilho,他们的意见将于1个月后,于1890年12月10日发布,这份报告在州的层面上主要针对收入歧视,财政自主权,联邦制度。在国家层面上则侧重司法案例,总统选举程序,宗教自由,法律在具体应用时的统一性以及投票者如何行使自己公民和政治权力。

制宪会议中的辩论聚焦于由两个派别——联邦主义者和联合主义者,之间的不和。联合派由巴伊亚州的参议Rui Barbosa所领导,更倾向于中央集权式的联邦制模式,通过强大的权力以达到联合国家的目的,联邦派则以南里奥格兰德州的议员 Júlio de Castilhos ,Borges de Medeiros为首,还有圣保罗的参议员Senator Campos Sales,来自圣卡特琳娜的国会议员Lauro Müller,也支持给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权。
经过58天的工作,尘埃落定,于1891年2月24日,第二部巴西宪法颁布(第一部是巴西帝国的宪法),它有91条法律,8条过渡性的条款。
这部新“大宪章”规定:
权力分散:立法权被分散,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相互协调的同时又相互独立。
新的行政区划:将“省”和转化为“州”和“联邦行政区”,建立“中立自治市”,
“联邦行政区”将作为首都(即里约热内卢)
州政府资源调配:由州政府对资源进行分配,且只有在州政府提出要求时,联邦政府才能提供帮助以缓解或公共灾难
州政府的自治权:各州享有自由合并,分裂的权力。(这点分别得了制宪会议和国会的同意)
联邦政府的干涉:只有外国入侵或者某联邦实体为了保卫联邦制度,且在州政府的要求下,联邦政府方可进行干涉,以恢复秩序与和平,并且需保证联邦法律与判决的执行。
联邦政府的独有权力:联邦政府对以下对象和行为享有征税的权力:进口的国外货物,发行银行及其下属机构,船只的入港,离港,停泊,联邦内的通讯和邮政服务,海关的建立
与维护,还享有准许国外运输至国内的商品以及已经缴纳过进口税的外国人进行自由贸易的权力。
州政府的税收:州政府有权根据自身法律对以下所列举的(但不限于)对象与行为进行征税:由州生产并出口的产品,所属该州的乡村与城市,一切州内的财产转移,工厂,职业。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均无权对任一州领地内的下列对象和行为收取交通税:从州移动到州的国内外公民,物品及其使用的水路交通工具。
立法权:通过国会运作的双元议会模式得到了保留,在合众国总统的指示下,国会由上下组成,前者由各州代表组成,后者由人民的代表们组成,他们的席位是通过同时在全国各州及联邦行政区进行议院的直接选举产生的。每届议会满三年选举一次。上下议院相互独立运作,都通过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运作,由国会决定会议的延长和推迟。
席位人数:由法律固定,每州在下议院所占的席位数量与该州居民数量之比不得超过1:70000,但最低每州都不得低于4个席位,上议院的席位则固定为每州3个,联邦行政区也遵照上述原则。进入国会的首要资格是具有选举权的巴西公民,进入下议院需要需要拥有至 少四年的公民权,进入上议院需要至少六年的公民权。
议员的免责权:众议员和参议员在他们的任期内对自己的观点,言语,投票享有免责权,并且倘若没有下议院的优先特许,众议员和参议院在任期内无法被以犯罪的名义起诉或拘捕,除非他们的罪行罄竹难书,臭名昭著。
禁令:国会议员不得进入行政部门任职,接受委托或者带薪工作,除了宪法中提及的例外:议员本应该事先离开下议院,但此时他们不能成为银行,公司的总裁或董事,在这种情况下,一名参议员或众议员会先担任部长的职位,然后他的议员任期即宣告结束,此时必须进行一场新的选举。
上下议院的特权:众议院与参议院只对自己所属的组织负责,包括规划制定内部政策,为秘书处指派员工,下议院可以独自决定悬置议会会议或涉及下列对象或行为的法律:税收,修改疆界,对合众国总统和部长所面临的指控的来源发表声明或撤销这些指控。上议院对共和国总统和其他由宪法规定的联邦官员专门负责。
行政权力:它通过合众国总统运行,总统由全国大选产生。总统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行使职权,或缺席时,由与他同时选出的副总统代行其职权;如果副总统因为身体原因无法行使职权,或缺席时,由参议院副院长,下议院主席,最高法院院长依次如上法担任总统职位。宪法规定,总统与副总统由绝对多数选票选出,如果双方选票相同,国会将会选举,两次得票最高者为总统。为了防止僵局,年龄最高者会胜出。
总统相关的规定:只有超过35岁才能担任总统。总统任期为四年。总统与副总统将会享受由国会在前任总统任期中规定的津贴。
国家紧急状态:当合众国为了防止外国入侵行为或内部政变面临着“紧急危险”,且国会无法召开,行政部门可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部长:宪法规定部长为总统的助理,收信任的代理人,他们不能有工作或是公务员,或是选出的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上下议员。部长的担任者要每年给总统上交一封报告,此报告不得被用于国会会议,只能被用于下议院的委员会。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十五位法官组成,从博学多识且声望极高的公民中选出,年龄需超过三十五岁,并且参选人得到上议院的批准。联邦法官为终身职位,不会仅因为法庭命令而失去职位。总统有权在最高法院中的人选中指派司法部长。最高法院拥有两名负责人,第一位负责合众国总统在普通犯罪中的过程,审判,起因和私人事件,以及对下列行为和对象有所涉及的案件:国家部长和外交官的普通犯罪和义务,合众国和州;其他海外国家,州;联邦法官或法院与国家法院之间的矛盾。归属第二位负责人的职责是对下列对象和行为做出审判,或是一定程度上的修正,申诉:联邦法院和法官判决的案子,刑事诉讼的结束记录,联邦法律的有效性受到质疑或是州政府的法律或法案与宪法或联邦法律相悖。
选举者:21岁以上的人可以被登记,在失去政治权利的情况下不得被登记。乞丐,文盲,军队中等级较低的军人(例如列兵和下士),不得参加联邦或州的选举。除非其为军方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以及宗教团体中那些愿意服从放弃个体自由的规定的人,女性也有选举权。公民的政治权力只有在身体和心智上的残疾,或成为犯罪分子时,才会被暂时剥夺——直到它们的负面影响消失。当外国人移入我国却接受外国政府的雇佣或救济金,且没有得到行政部门的特许时,将会失去政治权力。
权力:巴西公民与外国人同样享有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保障宗教自由,无视贵族特权,废除贵族论坛,创立文明婚姻,开放公墓,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共教育,保证没有教堂或宗教团体接受政府的拨款,废除死刑,废除船只水手的苦役处罚,充分保证财产权,避免应必须或公共事业而征收财产,创建人身保护令,以防止危急的暴力事件及权力的滥用。
最高军事法庭:宪法还为陆海军士兵在军队中的犯罪特别设立了一个军事法庭,由终身任职的成员组成,以及负责罪犯的罪名,审判的军事议会。
审计法院:负责在将账目交给国会之前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
过渡性条款:处理下列对象和行为:第一次选举巴西合众国总统和副总统的规定,直到1892年前宪法的起草,第一任联邦法官和参议员的认命,给巴西最后一任皇帝佩德罗二世提供财政拨款——用以维持他生计的终身救济金。下议院收购共和国创始人本杰明·康斯坦特去世时住的房子。
因此,1891年的新宪法带来了重要的变化,建立了一个自由的联邦共和国,实行总统制政府,采用了三方权力划分 - 行政,立法和司法 - 并消灭了高度集权权力,赋予地区极大的自治权,确定了国家与教会之间的分离,宗教自由, 宣告了贵族出生特权和贵族论坛的结束,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824 年宪法中包含的个人保障权也得到了扩大。
与此同时,当1891年宪法带来这种变化时,各种共和派潮流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地方冲突导致了国家的不稳定。平民与军队之间的意识形态争端、金融危机、各州的高度自治、选举舞弊,都与将大多数人排斥在外的政策有关,导致 1891 年 11 月 3 日,德奥多罗·达丰塞卡总统关闭了国会并宣布了宪法颁布后的第一个紧急状态,利用联邦干预作为解决联邦各州与寡头集团之间冲突的工具。直到1930年,紧急状态将颁布十一次:1891年,1892年,1893年,1897年,1904年,1910年,1914年,1917/1918年,1922/1923年,1924/1926年和19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