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一农民宰杀家养猪分售700元被罚5万,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
台州一农民宰杀家养猪分售700元被罚5万,法律援助后改罚5000元!
近日,一则关于浙江台州农民应义红的故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去年,应义红因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宰杀并分售家养的一头猪,收入仅为700元,却被罚款高达5万元。这一事件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和对农民权益的关注。
故事发生在台州市仙居县下各镇各五村。应义红,今年53岁,家境贫困,残疾左腿,靠务农为生。
由于车祸致残,他的家庭经济状况十分困难。为了增加收入,他养了一头猪,并在端午节时宰杀了这头自家养的猪。

猪肉经过分配后,应义红的妻子将剩余的猪肉拿到村口售卖,仅卖了700元。
当地的执法人员发现了这一非法售卖行为,并当场扣押了剩余的猪肉和切割刀具,并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向应义红处以高达5万元的罚款。
应义红一家对这一惩罚感到困惑和委屈。残疾农民应义红艰难地以务农为生,为何因为一头家养猪的宰杀和少量售卖而受到如此巨额的罚款?

面对无法负担如此高额罚款的困境,应义红夫妇向执法人员求助并征求从宽处理,但却遭到了拒绝。幸运的是,台州市司法局为应义红提供了法律援助。
通过仙居县人民法院的行政调解,执法部门重新考虑了应义红的经济困境和首次违法行为,最终将原罚款金额减为5000元,以减轻其经济负担。
7月11日报道,浙江台州一农民应义红到台州市司法局,感谢司法局对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其减轻了处罚。

人们认为,应义红的情况属于轻微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其过度惩罚,未充分考虑到其残疾和经济困境。行政处罚法的原则之一是“过罚相当”,即执法人员应对轻微违法行为有自由裁量权,以便确保合法、合规、合情、合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此次事件中,执法人员未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机械地按照罚则规定进行处罚,从而忽视了应义红的特殊情况。
幸运的是,台州市司法局通过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让应义红和他的家人免于过度惩罚。
在农村地区,一些农民会在自家宰杀猪羊等禽畜后自己食用或进行少量售卖。尽管这种行为未经过定点屠宰,但对于一些贫困农民来说,养殖和自宰是增加收入和确保温饱的重要手段。

随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和执法,这种自宰行为面临着法律的限制和处罚。虽然立法初衷是为了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防止疫病传播,但对于贫困农民来说,这可能成为一种生计上的困扰。
在农村地区的法律实施中,应该更加注重情况的特殊性和经济状况,采取差异化的执法措施和教育引导,以保障贫困农民的生计和合法权益。
对于未来的农村执法工作,需要更加关注贫困农民的特殊情况,采取合理的执法措施,为其提供更多的教育和支持,以保障他们的生计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