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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22-12-28 08:2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的相关图

案情介绍:原告李某系被告铁路运输职工,于2010年1月21日乘坐d次旅客列车从上海至成都,在车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应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1年2月28日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一、原告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铁路运输没有因果关系;

二、原告的伤情符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受害人自遭受伤害之日起6个月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请求驳回起诉。

原告诉称:

一、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因被告违规操作造成的;

二、本次事故造成本人死亡的事实清楚且已由公安作出鉴定结论并出具证明书确认了本案事实的真实性及关联性(详见附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故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6元(含丧葬补助金)。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身体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身体受到伤害后应及时得到救治。

2、因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时依法社会保险待遇等权利。

3、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补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被告人是否应对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等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内容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根据各债权之间的效力确定案件的裁判思路";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移送相关材料"。上述条款规定了在同一债务中有多个债权人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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