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


失踪人员财产代管人申请为失踪人员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他为失踪人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等事项。
解释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情况。《民法通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或者缺席判决;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为一年。
(一)申请人应当向被继承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三)有明确的被告;
(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五)《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递交起诉状副本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七)《民诉意见》5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时必须持有书面形式的起诉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