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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2022-12-28 08:2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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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一、概念:产品销售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生产者。

二、特征:

1.主体资格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产品销售者是特殊主体。

2.法律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的权利"。"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公民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受法律保护"。可见,作为特殊主体的产品销售者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特殊性,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特别的保护。

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也不同。《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销售者依法赔偿损失"。

三、分类:

(一)按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分:

1.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又称即时侵权,《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的质量不符合该种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要求;产品有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为符合安全标准...属于前款所列的产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款又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因产品存在缺陷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食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等。

2.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的种类较多,《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药品管理法》等都有相关规定(详见附表)。

(二)根据不同的构成要件划分:

1.违反了法律规定:

违法性是确定责任的依据之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欺诈行为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也是违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7条规定,"一方以格式条款的形式作出对另一方不利的约定..对方接受的..视为接受该格式条款"(见《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行政案件中涉及经济法规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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