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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转发!2022年初会基础学习经济法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2021-12-16 17:50 作者:对啊网  | 我要投稿



初级经济法 || 章节考点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4.1.1 税收与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形式。社会剩余产品和国家的存在是税收产生的基本前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法

税法是指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征纳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为国家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利益分配关系,由三方面构成。


4.1.2 税法要素

税法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共同具有的基本要素。


4.1.3 现行税种与征收机关

现阶段,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有税务机关和海关。


4.2.1 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是以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

1.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以及会计核算健全程度的不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

(1)一般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及以下。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2)特殊认定标准

①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企业性单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②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500 万元,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

③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转登记日前连续 12 个月或者连续 4 个季度累计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在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2.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认定标准:一般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

(2)特殊认定标准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除另有规定外,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三)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4.2.2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1.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销售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 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2)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 3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3.进口货物:是指申报进入中国海关境内的货物。

只要是报关进口的应税货物,均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除享受免税政策外,在进口环节缴纳增值税。


4.销售服务


5.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1)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3)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提 个 醒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于商誉的划分有所不同。税法上,将商誉归属于无形资产,而会计准则上,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不属于无形资产。考生注意两者之间知识点的差异。


6.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1)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2)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混合销售和兼营

1.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外购货物)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超 链 接 

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分 析 君

◆对于①②代销行为,①属于委托方行为,②属于受托方行为,由于委托方未亲自销售货物,代销方销售的并非本企业的货物,为了避免双方互相推脱,都不承认销售货物,少纳增值税,同时为确保税收纳税链条的完整,税法规定双方均视同销售,分别纳税。


◆对于③,由于增值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将货物移送至另一县(市)的机构用于销售,如果在移送环节不视同销售,税务机关无法征收这部分的增值税税款,会导致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的流失。因此,税法规定在移送环节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保证各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对于④⑤,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货物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不再继续流转,不会再产生新的增值税,增值税链条中断,无需视同销售。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虽然货物也是直接进入最终消费环节,但由于在这之前,该货物并未进入流通环节缴纳增值税,因此为了保证税收公平以及增值税链条的完整,该环节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对于⑥⑦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用于“投、分、送”,由于该行为中涉及的货物还可进行正常流转,并未进入最终环节,视同销售可保证税收链条的完整。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混合销售

(1)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销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客随主便”)

(3)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 个 醒 

自 2017 年 5 月起,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 兼营
(1)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包括销售货物、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经营范围广,非同一项业务)
(2)纳税人发生兼营行为,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从高纳税)


栗 子:盛虹商场的地下一层为餐饮区,一层至四层为商品区,五层为游戏娱乐区,2020 年 6 月该商场餐饮区取得收入 50 万元,商品区取得销售收入为 250 万元,游戏娱乐区取得收入 70 万元。盛虹商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服务,且各区之间的应税行为可以独立进行,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属于兼营行为,应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缴纳增值税。


(三)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超 链 接 

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四)非经营活动的界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超 链 接 

符合有关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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