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孔丘思想的阶级性:从“人”、“民”二字来看论语(一)

2022-03-17 19:12 作者:Carl-Schmitt  | 我要投稿

                                                              释人民    赵纪彬 

(标题为自作主张,此文收录于论语新探》,1945、1962、1974年三版皆有书中经典引文已加重处理

《论语》四百九十二章中,言及“人”“民”者共一百六十五章,內“人”字二百一十三见,“民”字五十见,共二百六十三个“人”“民”字。

我们归纳全书,发现一件颇为有趣而意义亦相当重大的事实,即孔门所说的“人”“民”,是指春秋时期相互对立的两个阶级;两者在生产关系中是剝削与被剝削的关系,在政治领域中有统治与被统治的区别,因而其物质生活及精神生活的內容与形式,亦复互不相同。

兹依考释如下:

 

首先,《论语》全书,除《先进》篇《子路使子羔为费宰》章, “有民人焉,有社稷焉”一处而外,原则上或“人”“民”对举,或分別单言,从不以“人民”或“民人”为合成名词。考其所以如此,似起因于春秋过渡时期所说的“人”“民”,本来就是指客观存在中的两个对立阶级,所以孔门有此用语,《论语》有此记载。

先就其“人”“民”对举的章句来看:

(一)《学而》篇记孔丘云:道(导)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

(二)《八佾》篇记哀公问社于宰我。宰我对曰: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曰“使民战栗”。

  例一表明,对“人”言“爱”,对“民”言“使”;“爱“使ニ字,显示出“人”“民”是划然有別的两个阶级。清人刘逢祿《论语述何》指出“人谓大臣群臣”;并引《易•讼二爻》“邑人三百戶”,进而肯定“人谓天子上大夫受地视侯”的贵族阶级;刘宝楠据此,亦谓“人非民”。“民”字《说文》训“众氓”;《书•多士序•郑注》“民,无知之称”;《呂刑注》及《诗•灵台序注》,并云“民者冥也”,“冥”亦“无知”之义。皇《疏》云:

“人”是有识之目,“爱人”则兼朝廷也;“民”是瞑闇之称,“使民”则惟指黔黎也。

例二所说“殷人”“周人”,清人毛奇龄《论语稽求篇》以为“人”指“人君”,并谓“树栗曰栗社,…………周名栗社,则其义以战栗(慄)为名,谓人君不可不使民畏威也”。夏后氏称“氏”,与“人”义通,刘师培《论历代中央官制之变迁》,谓“师、旅以下,称人亦称氏,所谓氏者,官宿其业”,亦颇为有据。

似此,“人”是统治阶级,“民”是被统治阶级,所以孔丘对“人”言“爱”,对“民”言“使”,《论语》全书,只有“爱人’语法,绝无“爱民”词包;从“爱”“使”的对象不同,足以显示“人”“民”的阶级差別。

有人说:《论语》中的“使”字,并非独用于“民”的专词,对“人”亦往往言“使”,“使人”亦《论语》中的常见语法。似此,何得以“爱”“使”ニ字为区分“人”“民”的标志?

对于此说,我们以为不然。此因《论语》对“人”言“使”,乃是另有所指,“使人”与“使民”,仍有阶级界限,不容发生混淆。

兹摘录有关各章,并释其词义如下:

(一)《子路》篇:君子易事而难说也,说之不以道,不说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难事而易说也,说之虽不以道,说也;及其使人也,求备焉

清人毛奇龄《论语稽求篇》考辨,此章所说的“君子”“小人”,皆指在位者。依此,则此章所谓“使人”之“使”,当亦指执政者范围丙,上级对下级的“使令而言。在“人”的阶级內部,对上言“事”,对下言“使”;此章“事”“使”对举,词义甚明。《八佾》篇记:

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如之何?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

由此可见,“使人”与“君使臣”为同义语。但此只是反映当时“人”的阶级內部,政治地位有上下之別,例如:《雍也》篇“季氏使闵子骞为费宰”,《先进》篇“子路使子羔为费宰”,《子张》篇“孟氏使阳肤为士师”等等;然而,此种职位高低,则不能与阶级划分视同一律。因此,《论语》虽言“使人”,殊不足动搖“使民”一词的阶级意义;且“使”字既为以上对下的专词,反而更加证明“使民”一词显示着“民”在春秋过渡时期的政治隶属地位。

(二)《宪问》篇:蘧伯玉使人于孔子。孔子与之坐而问焉,曰:夫子何为?对曰:夫子欲寡其过而未能也。使者出。子日:使乎!使乎!

此系以“人”的身份而为大夫作使者。孔丘既与之坐,又善其对,足见此被使之人,地位颇高,不能视为被统治阶级,甚为明白。

(三)《阳货》篇: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恭、宽、信、敏、惠………惠则足以使人。

关于此章,清人刘宝楠《论语正义》释云:

《书•皋陶谟》云:安民则惠,黎民怀之。民怀其德,故足使之也。

刘宝楠此注只十七字,而“民”字凡三见,且明言所使者为怀德之“民”。依此注解推断,颇疑此章所谓“使人”之“人”,本来即为“民”字。经典中“民”字,在唐代因避大宗讳,多被改为“人”字,此或即其一例。

此外,《阳货》篇记载子游对孔丘云“小人学道则易使也”,亦为“使人”的一例;但此例一方面涉及“小人”,另一方面又涉及“学道”,拟在《君子小人辨》及《学习知能论》两篇中,分別详说,此不论及。

上录有关“使人”的句例,充其量只能证明言“使”不限于“民”,对“人”亦可言“使”;然而被使者虽未必一定是“民”,而使之者则必然是“人”。此即是说,“使民”者必是“人”;“使人”者亦必是“人”,“人”中虽有被使者,而“民”中则绝无“使人”者。似此,凡“民”皆是被“人”使用的工具,永远处于被役使、被驱使的地位,已属毫无疑义。

由此可见,对“民”言“使”的原则,决不因《论语》有“使人”章句而发生动搖;从而以言“爱”言“使”为分野,确定“人”为当时的统治阶级,“民”为当时的被统治阶级,此一看法,似乎仍然可以成立。

又有人说:《论语》既言“有教无类”,又明言“教民”;倘以“教”字为“教育”,“民”字为人民”,以“教民”为“教育人民”,于词于义,均无不通。若准此解,是“民”与“人”在春秋过渡时期,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其间未必有统治与被统治的阶级隶属关系。

我们认为:将“教民”释为“教育人民”,此种说法,甚难成立。此因孔丘已明言“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对于“不可使知之”的“民”而仍进行教育,岂非首尾乖错,自相矛盾?由此可见,说孔丘以“民”为“教育对象”,显系出于误解。尝考此种误解,似因对《论语》中“教”“诲”ニ字的区別,未加详察,进而“以教释诲”所致。对此问题,今人马叙伦先生會经指出:

以“教”释“诲”,始《论语》孔《注》。彼以义为文耳,此亦非本训。

今按:马叙伦先生此说,的然有据;惟其对于“教”“诲”ニ字在《论语》中究竟有无区別,有何区別,均未说及。实际上,今日所谓“教育”,在《论语》中不名“教”而名“诲”,其中“教”字与今日所谓“教育”,字面虽同而实质大有区別,不能混同,《论语》亦从未混用。茲将言“诲”言“教”各章,分组录释如下:

甲、言“诲”组:

(一)《为政》篇:由,诲女知之乎?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二)《述而》篇:学而不厌,诲人不倦

(三)同篇:若圣与仁,则吾岂敢?抑为之不厌,诲人不倦,则可谓云尔已矣

(四)同篇: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

(五)《宪问》篇:爱之能勿劳乎?忠焉能勿惊乎?

《论语》言“诲”者,只此五章。兹逐大阐释:

例一,直呼子路而明言“诲汝”。旧注云:“汝者,平等之称。”下文表明所诲的內容是“知”。然孔门惟对于“人”始言“知”,而与“民”无关;因为“民”在《论语》中是“不可使知之”的蠢然之物。

二、三例,均明言“诲人”且与“学”字对举,而《季氏》篇则以“民”为“困而不学”的“下愚”:足见因学以致知,是“人”的特权,而“民”不在所海之列。

例四明言所诲,限于“自行束脩以上”;而“行束脩”亦惟“人”的阶级才有此经济条件。此理別详《原贫富》及《学习知能论》两篇,此不赘述。

例五未言及所诲者为谁,但明言以“诲”示“忠”,对于所“忠”者才施以“诲”,亦可推断所诲者仍限于“人”。此因除《为政》篇“使民敬忠以劝”一处而外,《论语》言“忠”,全书皆是对“人”而发,“为人谋而不忠乎”,“与人忠”,“臣事君以忠”云云,即其铁证;且上句明言“爱之能勿劳乎”,亦与前述对“人”言“爱”的原则恰相照应;由此可知所诲者为“人”而非“民”。

总此五例,足证孔门只对“人”言“诲”,不对“民”言“诲”(《论语》明言“诲人”,而全书无“诲民”之词),只以 “人” 为“诲”的对象,不以民”为“诲”的对象,此事至为明白。“诲”概念是以“人”为对象,以“忠”为动机,以“不倦”为精神,以“行束脩”为条件,以“知”为內容,以“平等”关系为媒介,务令所诲之“人”,“学而不厌”,习为君子。

在《论语》中与“诲”字同义者,尚有“起”、“启”、“发”、“助”、“诱”等字。例如孔丘说子夏,“起予者商也”,说颜渊“亦足以发”,“非助我者也”,孔丘自述其诲人方法是“不愤不启,不悱不发”,颜渊赞孔丘“夫子循循然善诱人”。由此可见,孔门师弟之间,在春秋过渡时期,已组成一个相互起、启、诱、发的“诲人”学派。

乙、言“教”组:

(一)《为政》篇: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与)劝,如之何?子曰:临之以庄则民敬,孝慈则民忠,举善而教不能则民劝。二)《述而》篇:子以四教,文、行、忠、信。

(三)《子路》篇:(冉有)曰:既富矣,又何加焉?(孔丘)曰:教之。

(四)同篇: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

(五)同篇: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六)《卫灵公》篇:有教无类

(七)《尧曰》篇:不教而杀谓之虐

总此七章七“教”字,其中包括的问题计有:

在例一,四、五中,皆已明言“教民”,无庸多说。“敬忠以劝”全是执政者对“民”的要求,“人”对于“民”则无此义务;故孔门只说“与人忠”,从不说“与民忠”,此与前述《论语》言忠多是对“人”而发,义正相通。

例三只说“教之”,未明言教谁;但全章系对卫国而发,则知所说庶而后富,富而后教,是主张在民足基础上,使之以时,可以富国;在国富,民足基础上,即应教练其民,俾可即戎。《论语》全书,沒有“教人”明文,盖证此章所说“教之”是指“教民”而言。

例二明言所教是“文、行,忠、信”。《论语》既言“使民敬思以劝”,又言“民无信不立”;《论语》虽无对“民”言“文”的明文,而《左传》僖公二十七年所记晋侯“以文德教民,一战而霸”,则颇可以为旁证。《论语》诚无以“行”教“民”的章句,似不能以孔丘“四教”皆对“民”而言。然全书言“诲”言“教”共十二章决不应因此章的一个“行”字,而推翻对“民”言“教”的原则。

例六“有教无类”一语,自来即多误解,而有意识的曲解亦复不少。实则此“有”字训“域”,《诗•商•玄鸟》奄有九有”,《韩诗》作“九域”,即为明证。此“类”字乃“族类”之类,《左传》成公四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左传》僖公三十一年非其族类,不歆其祀”,均用此义。依此,则“有教无类”,即是说对于“民”实行军事教练,应按地域划分,而不分族类;亦即打破氏族纽带的界限,依照方舆本位,对本区域以内的奴隶阶级,一律实行军事教练,以适应公室征讨不德的需要。所以明人高拱释此章云:

“类”是族类;言教之所施,不分族娄。

在“孔子讨论”中,有人将“有教无类”,解作“不分阶级,实行普及教育”;殊不知《论语》的“类”概念,尚无“阶级”之义,其“教”字亦与今日所谓“教育”,不容混同。此中义蕴,颇为屈折,将另由《有教无类解》篇,逐层阐释。

例七表明,教而后杀,即不为虐,显系以奴隶主对奴隶有生杀特权为前提,则此“教”字为对“民”而言,自无可疑。

根据上述十二章资料及所作解释,可以得出如下五条结论:

第一,与“诲”字以“人”为对象不同,“教”字则以“民”为对象;并且受教者为“民”,而“教民”者则为“人”(“善人教民”一语最明显);此与字书释“教”为“上所施下所效”之义正合。

第二,与“诲”字常和“学”、“知”相连不同,“教”字则只与“戎”“战”相连;足证“教”不以启发知能为目的,而以军事技术为内容。前云《论语》中“教”字不是“教育”而是“教练”,正指此事。第三,由“善人教民即戎”及“以不教民战是谓之弃”来看,可知“民”在春秋过渡时期,有应征打仗的义务,亦即民是兵源的蓄水池;而“人”対于“民”则有教练权与指挥权,亦即“人”是“民”的官长,“民”是“人”的兵卒。更与“使民以时”相结合,则知此应征打仗的“民”,又是农业上的劳动力;而“人”与“民”的关系,正是在“耕战一体”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隶属关系。

第四,“人”对于“民”不是平等的民主关系,所以不需要“人偶”的“爱”及“平等”的“侮”,只需要无情的“使”及强制的“教”。此因奴隶制社会,只有在绝对性的强制体系中,才能进行生产。

第五,正因“人”对于“民”必须厉行绝对性的强制,所以诸如政制仪式的形象,均需出以俨然可畏。因此,对于“周人以栗”的社制取义,宰我(一说为哀公)解释成为“使民战栗”,殊合当时“人”“民”关系的实际。

总之,“爱人”与“使民”不同,“诲人”与“教民”有別,处处证明“人”的政治地位颇高,而“民”则为纯粹的被统治阶级;亦即“人”是奴隶主阶级,“民”是奴隶阶级,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对抗性矛盾,是春秋过渡时期的基本矛盾。

  

                                                                                                                   第一节 完.


孔丘思想的阶级性:从“人”、“民”二字来看论语(一)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