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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2009卷一第71题20230530

2023-05-30 18:33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多选题)2009年2月,下列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哪些人具备法定条件? 【解析】 本题考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知,B项符合第2款第(2)项之情形,当选;D项属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A项不符合第14条第2款第(1)项“连续”满10年的条件,不选。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B、C、D,我们认为有异议,C项不当选。C项表面上似乎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之情形,但根据该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所以C项未考虑法的溯及力问题,不应选。作者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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