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探知识大全(1)
搬运一些来源于网络的侦探知识。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可以私信联系我删除对应的部分,并告诉我原因、侵权了什么内容、要删除哪里的内容
No.01: 目录
No.02: 足迹
如何根据足迹判断身高?
如何根据足迹分析性别.
No.03: 指纹
指纹有何特性?
人造指纹如何鉴定
固定、提取现场手印有哪些方法
No.04: 笔迹
笔迹检验四大功能
笔迹特征的内容[1.字的大小的含义 2.字阵和心理]
No.05: 血缘
ABO血型遗传表
No.06: 子弹
如何判断弹孔的出入口
如何判断射击距离?
No.07: 血迹检验
不同形状的血迹之类型
如何检验有血迹
人血还是畜血
血型测定(性别测定)
现场勘查中血迹的综合分析利用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时间信息
观察血迹的颜色变化,大致分析作案时间
通过血清氯的渗润测定分析时间
其它方法分析时间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空间信息
分析判断尸体所在地点是否原始杀人现场、尸体有否被移动
分析判断作案过程中,受害人与凶手所处位置、体位关系及其变化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行为信息
行走运动路线分析
动作行为分析
杀人时的动作分析
杀人后的动作行为分析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
依靠法医物证学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依靠对血印痕的检验鉴定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应注意的问题
No.08:毛发检验
是毛发还是其他纤维
是人毛还是兽毛
是人体什么部位的毛发
判断性别
推断年龄
测定毛发的血型
判断毛发的脱落、损伤情况}
No.09: 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切创
刺创
砍创
剪创
枪弹创
No.10: 死亡原因的判断
(这里主要讲的是一些方法,跳过也罢,有兴趣看一下)No.11: 死亡时间的判断
根据超生反应推测
从眼和眼底变化推测死亡时间
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
早期
尸冷
尸斑
腐败
尸体痉挛
尸体局部干燥
晚期根据尸体胃内容物的消化程度推测进食到死亡的时间
根据膀胱内尿液的多少推测死亡时间
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 }
No.12: 毒物以及救法
No.13: 毒杀用量
No.14: 病类中毒及医治
No.15: 浅谈骨骼
是人骨还是兽骨
是一人之骨还是多人之骨
是男性骨骼还是女性骨骼
推断身高
推断年龄
鉴别骨骼的血型
骨骼损伤的检查
No.16: 电击死浅说
No.17: 移尸问题
如何用昆虫推断死亡时间和是否移尸No.18: 窒息的过程和时间
No.19: 密码知识
No.20: 摩尔斯密码
No.21: 常用解密对应表
罗马数字
ASCII 码
盲文对照表
No.22: 跟踪
No.23: 旗语
No.25: 车牌的含义(社会知识)
汽车牌照的含义
军车牌照详解
No.28: 职业判断篇
No.29: 左撇子的特征
No.30: 硝烟反应
No.39: 世界时差表
足迹
罪犯遗留在现场的脚印(不仅是光脚脚印,而且包括鞋印),不仅为侦查破案,揭露证实罪犯提供证据,而且未找到罪犯时,能刻画罪犯的个体生理特点,包括年龄、身高、体态、性别等等。
侦查人员通过追踪罪犯的行走路线,能鉴别出不同人遗留在地上的痕迹,分析出行走遗留痕迹具有的特点,鉴定不同的痕迹是否同一个体遗留,这种综合判断的结果不仅能直接为案件提供侦查信息,而且能为执法人员断案提供科学依据。
人们所穿鞋的鞋底总是有磨损的,即使是一双新鞋也不例外,因为人在站立、行走过程中,鞋底和地面接触摩擦会产生摩擦力,造成鞋底微粒结构发生形变、破裂、剥落等损耗,形成一种缺陷特征,这种特征的形状和特点能通过穿用的鞋底反映出来。这些特征的形成不受鞋底的种类(包括材质性质、花纹结构)所限制,而是受人体的脚型结构、脚掌面着力情况、人行走习惯动作、运步方式等因素决定支配,因此,磨损特征会出现在某个人穿用的所有鞋子上,虽然清晰程度不同但也具有重复性,这为同一人穿着不同鞋做同一认定提供了条件。
如何根据足迹判断身高?
从解剖学观点来看,正常人的人体器官各部分具有一定比例。我国古代就有“力七坐五盘三”之说,即以头长为一单位,人的身高一般为七个单位。而每个人的脚长和头长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身高与脚长之比基本为7∶1。但是也有极少数,由于遗传、种族、营养条件等多因素的影响,身体结构不在正常比例中,如矮个子大脚、高个子小脚等,这属于较特殊情况。因此,正常情况下,只要能较准确的测量出赤足长,就可以推断出一个人的大致身高。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的人其身高与脚长比例也有所差别。近些年来,许多地区的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居民的身高与足长的关系进行测量统计,得出有规律的参数,如上海人身高为足长乘以系数6.75;东北地区的人系数为6.876;重庆人系数为6.856;陕西人系数为6.734。因此根据足迹推算身高除了要准确测出赤足长之外,还须考虑地区因素。
如何根据足迹分析性别?
由于男女生理结构的差异以及社会生活方式的不同,从而使得男女行走行走姿势有明显不同。不同的行走姿势反映在足迹上,其表现也不相同。
男性身高较高,脚较长而宽,小脚骨较长,骨盆高而窄,腰部较粗宽;同时脂肪较少,肌肉发达,髋围小于肩围,因而重心高,跨步大,弹跳力强,反映在足迹上,表现为足迹较长偏宽,起、落脚有力,常伴有踏痕和蹬痕,压痕深浅不均多偏外压等。
女性身高相对较短,脚窄而短,脚弓偏低,小脚骨较短,骨盆低而宽,腰部细窄;同时脂肪发达,髋围大于肩围‘因而重心低,跨步小,稳定性强,反映在足迹上,表现为足迹偏窄、短,起、落脚平均,压痕较均匀,弓压较宽等。
笔迹
笔迹检验四大功能
笔迹检验,也叫书法检验、文字检验,它是通过两部分书写的文字符号之间的比较鉴别,研究判断其书写习惯的本质是否同一,从而确定是否为同一人笔迹的一项专门技术。
笔迹检验的作用为以下四个方面:
1.确定多起案件的物证笔迹是否为同一人所写,从而为立案侦察提供依据,有助于确定侦察方向和缩小侦察范围。
2.证明一起案件的书证或物证笔迹是否为多人所写,以发现和确定添写、改写事实,为鉴别文件真伪提供依据。
3.通过对物证笔迹与嫌疑人或被告人笔迹的检验,确定书写人,为认定作案人提供根据。
4.证明侦察对象笔迹与可疑信件笔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从中发现和掌握侦察对象的去向和行踪。
笔迹特征的内容
笔迹特征是个人书写习惯特性表现在笔迹中的各种征象。它主要包括:
1.笔迹的概貌特征。指纵观笔迹的全貌所发现的特征,包括书法水平、字形、字体、字的大小等四类特征。
2.笔迹布局特征。即书写文字在纸面上的安排特点。
3.写法特征。指字的基本构成形式,包括异体、习俗简化、行草、简缩、错别字等。
4.搭配特征。指笔画之间或偏旁部首之间的交接部位。
5.比例特征。指笔画或偏旁之间的大小、长短、宽窄的比例关系。
6.运笔特征。指完成每一个笔画和连笔动作时,从起笔、运行到收笔所表现的形态和力度特点。
7.笔顺特征。用笔画或偏旁组合成字时的书写顺序。
8.笔痕特征。指个人书写运动作用于笔尖反映在笔画中的特殊征象。
小知识:有时有人会模仿的很象,但根据理论来说,人在写同种字体的字时,字体每个勾画的角度是相似的,所以完全可以量量角度,如果差别太大的话,很有可能是假的了.
笔迹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涉及书写心理学、生理心理学、个性心理学、文字学、书法学等多种知识。
笔迹学家认为,人的大脑与双手是息息相通的,书写运动像体态语言一样是一个人个性和心态的自然流露。研究笔迹与个性、笔迹与心态关系的学科称作笔迹心理学,它是笔迹分析的理论基础。笔迹分析与笔迹鉴定不同,笔迹鉴定是判断某些字是否为某人所写,而笔迹分析是通过笔迹洞察书写者的个性特点(气质、性格、能力等)及书写时的心理状态(情绪、注意、疲劳等),前者主要用于缉拿罪犯,而后者有着更为广阔的应用天地。
现代笔迹学发端于意大利和法国,宏扬于德国。对笔迹心理学影响最大的理论流派是奥地利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说、阿德勒的个性心理学、法国心理学家勒森的人格类型理论等。
笔迹学家运用上述心理学理论和实证分析手段,辨认出西方字母文字笔迹中同书写者个性和心态有关的300多种特征,如压力、速度、大小、方向、布局、形式、连续性、动势、自由符号等。这些特征的不同组合,便揭示了千姿百态的心性差异,例如,笔画直重,表明书写者精力充沛、行为果断;带有毛边的慢笔画,表明书写者懒惰,意志消沉,不思进取,也可能是过于疲惫或身体不适;笔压轻、运笔流畅、行距大、笔画工整、字体端正表明书写者心胸开阔、热情坦率、兴趣广泛,办事有条理;横行向上倾斜,表明书写者乐观坦率,做事积极,富有进取精神,但也可能性格急躁,情绪不稳或野心勃勃 ;字与字母相互衔接,表明书写者个性随和,待人友善,做事注重计划,但也可能虚伪圆滑,缺乏主见,容易分心;纸边空白参差不齐,表明书写者性格直爽急躁,容易发火或精神懈怠懒散,不满现实,缺乏上进心。
笔迹学家认为,不应孤立地对书写特征进行分析,而应把各种特征综合起来,从整体上做出判断。
笔迹分析的最好材料是草稿、笔记等自然书写材料,带有签名的信件、信封,同一时期的几份书写及数年中的各种书写材料。 为了分析的更准确,还要了解书写者的年龄、性别、职业、习惯用手及文化程度等。笔迹分析所用的工具通常有照明放大镜、透明长尺、角尺、透明方格纸等。
字的大小的含义
字的大小有两层含义:一是绝对大小,是指一个字占有平面面积的大小;二是相对大小,是指一个字相对于书写用纸的大小、线格或方格的大小。笔画粗细而言的大小程度。在实际考虑一个人的字迹的大小时,我必须从字的绝对大小、纸的大小。是否有线格或方格以及线路方格的大小、笔画的粗细等几方面考察。
我国笔迹中字的大小可以与西方笔迹学中的字母大小相对应。在西方笔迹学中,以a、c、e、o、u等字母的大小来判断字母的大小,这些字母有个共同的特点:它们不像字母b.d那样有向上伸展的笔画,也不像字母p、q那样有向下延伸的笔画,基本上呈圆形。可能是因为西方书法没有中国书法发达。西方人很少写大字等原因,西方笔迹学基本上只管字母的绝对大小。有的笔迹学家只把字母大小分为大和小两种,并把大于3mm、小于3mm作为字母大小的差别标准。有的笔迹学家则分得较细,如把字母大小分为很小、小、中等、中大、大、巨大六类。以3mm作为判断标准,大部分的人就属于中等、中大水平。我国的汉字是方块字,我们可以用标准的方块字(如国、因、正等没有向外伸展的笔画的,尤其是有外包围方框的字)的大小来衡量字的大小。我国标准的印刷体中,一般只讲绝对大小,而且有统一的大小字号:初号、一号、二号、三号、四号、五号、六号、七号、八号。例如国字(如图示)。从既方便辨认又节约空间的原则出发,书籍印刷一般用四(3.5mm×4mm)、五号(2.8mm×3mm)字。小于五号,则辨认较吃力。书写体字体大小的判别,可以借鉴“既方便辨认又节约空间”这一原则。不过,书写体不可能像印刷体那样规整、容易辨认,要方便辨认,书写体的字迹大小得比印刷体的四、五号字略大些。现售的笔记簿,印刷的横线间隔高度在7mm-9mm,以7.2mm为多。而文稿纸上所印的方格,小的是 6.6mm×7.2mm。相应的字迹的大小,一般在4mm×5mm左右(字高为行格高的三分之二左右)。若以此大小作为判别标准,大多数人在全空白的纸上书写的字的大小也属于中等、中大。
在西方笔迹学中,认为字母的大小代表一个人的思想、表达、行为的大小。字迹大的人想得大,擅长思考金融、社会、艺术、哲学等;字迹小的人想得小,专于思考诸如机械、力学、生活的细节等。字迹大的人兴趣广泛、爱社交、自信敢于冒险;字迹小的人则专注于自己喜欢的某职业工作或交际小圈子而忽视其他部分,内向、小心谨慎。
字阵和心理
字阵,是方块字的笔迹内容,是指众多单字在纸平面上有序排列而构成的,具有表达信息功能的笔迹特征。简单地讲就是字的排、布阵。字阵具体包括字的大小、字的垂直和倾斜、字间距离、行间距离、字行走势以及它们的变化和配合。
在西方笔迹学中,没有字阵这一概念,只有“Picture of arrangement”(排列图)。西方笔迹学中排列图和我们的字阵是不一样的。排列图是拼音文字的笔迹内容,而字阵是方块字的笔迹内容。西方笔迹学中的排列图具体包括字母大小、字母的垂直和倾斜、字母上中下三部分的长度比例、单词的宽度、单词间的距离、行间的距离、行的走势、页边空白、篇章结构、信封中地址的位置等十部分,其内容不仅包括了字阵,而且包括了章法和部分结体的内容。可以说,西方笔迹学中最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其有关排列图的理论。拼音文字的笔画、构词与方块字的笔画、结体是很不一样的。而排列图中的字母的大小、字母的垂直和倾斜、单词间的距离。行间的距离、行的走势、页边空白、篇章结构,基本上可以和我国笔迹学中字的大小、字的垂直和倾斜、字间距离、行间距离、字行走势、页边空白。章法相对应。
一个人的字陈特点主要由四方面决定:社会对字阵的规范要求、书写所用的材料和工具、个人的笔画结体特点、个人的心理特点。
社会的规范要求规定了字阵的基本模式。从有文字起,社会就有对字阵的规范要求。因为,不管什么文字,只有按照人们共认的规律进行有序排列,才能成为人们有效表达、交流信息的载体。我们每个人在书写时,都会有意无意地按照社会对字阵的规范要求来排列字阵。我国大陆对字阵的基本规范要求是:字体大小中等、字体方正。字行横向排列、字行排列整齐、字行间距得当。为了便于确定笔迹特征,本文以在一般的又有些正规的场合书写的笔迹(如学生作业、书信)作参考材料。
书写所使用的材料和工具是影响一个人的字阵特点的外在条件。书写用纸是否有线格及线格的大小,纸的长度、宽度和厚度,纸质的光滑和细腻程度,纸的吸水性,用的是什么笔、笔尖的粗细等都会影响字大小、字行间距、字行走势。为了便于确定笔迹特征,本文主要分析用普通钢笔、圆珠笔,普通白纸练习本书写的笔迹材料。
笔画、结体是构成字阵的最基本因素。笔迹的形成过程是,最初是空白纸平面,再是笔画、结体,然后形成单字,再形成字阵、章法。由此,我们可以认为笔画和结体是构成单字、并进而构成字阵的基本因素,字阵是构成章法的基本因素。笔画、结体的特点是影响和决定字阵特点的最基本因素之一,字阵的特点是影响和决定章法特点的最基本因素之一。我们在界定一个人的字阵特点时,必须认真考虑其笔画、结体的特点。
个人心理因素是决定个人字阵特点的根本因素。在同样的书写规范要求下、使用同样的书写材料,不同的人、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书写的笔迹材料的字阵特点不同,就因为不同的个人有各自独特的人格特点,一个人在不同的时候心理的想法。情绪也不一样。我把影响个人字阵特点的心理因素分为两部分:
一是个人的书写目的。书写者在书写前、书写时会根据笔迹材料要起的作用、笔迹材料的阅读对象来选择书写工具和材料,确定字的大小、端正程度、排列方式等。如果书写材料对自己很重要、是写给别人看的,就要把字写得端正些、美观些、略为大些,排列得整齐些。反之,则会把字写得潦草随意些。可以说,书写目的是对手阵特点影响最大的一个因素,同一个人在木同书写目的两种情况下字阵的特点会相差很大。如果不先分析书写目的就从字阵特点来判断书写者的个性特点,会犯大错误。就字阵来讲,正规场合书写的字阵比较规整,容易反映书写者的控制能力。而自由场合书写的字阵容易反映书写者的创造性和偏好。
二是个人的人格特点。字阵犹如一个人的体态语言,反映一个人的情绪和态度。我们每写一个字,都会考虑其前后的字和上下的行,考虑周围的空间,字阵也就反映一个人对周围环境、人际、社会以及与自己的关系的认知和态度。
正因为影响字阵特点的因素有这么多,这就需要我们注意,从字阵特点来分析人的人格特点时不能机械、教条。
关于字体重心向上的人的性格特征
字体重心向上的人,其主要特征是:服从性好,乐于当别人的助手。
字体重心向上,说明凡事以别人为中心,服从性好,乐于当助手,受别人支配,接受别人的指挥。
关于字体重心向下的人的性格特征
字体重心向下的人,其主要特征是:中心感强,喜欢支配别人,有一定支配欲。
字体重心向下,说明凡事以“我”为中心,有英雄主义特点,喜欢当一把手,支配别人,有一定的支配欲。要求别人都聚集自己的周围,接受自己的指挥。
人的笔迹会随着情绪发生变化吗?
笔迹学认为笔迹中有大概2000种笔迹特征因素。一些特征是不受书写意识控制而改变的,而另一些笔迹特征是容易受条件的变化而改变的。
倾斜度和字体大小是最容易受情绪影响的因素。例如,你非常兴奋或非常生气,你书写的笔迹就会比平时大,字体向右倾斜。如果你很伤心,沮丧或注意力很集中,你的字就会比平时的字体内敛。字体就不再向右倾斜而变的与水平线垂直。
不容易随着情绪变化的笔迹特征,是字体的空间排列和它在书写者纸上的运动。但是,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书写者经历了一次生命中重大事件(如伤残、父母死亡、深爱的人去世),这些事件会给书写者造成人格特征的改变,那么,他所书写的笔迹也会相应的变化。
所以有的笔迹特征改变是暂时性的(如当时情绪的变化),而有些笔迹特征的改变是永久性的(如经历重大遭遇后)。
我相信,任何两个人都可以相处融洽。经验告诉我们,两个人越不同,他们的关系反而越坚韧。这也反过来告诉我们,即使人与人之间有很大不同,他们也能相处得很融洽。我相信,只要了解到每个人之间的不同,然后去试图理解他们,就能和每个人相处得好。例如上面两份笔迹:A的字体垂直,反应出书写者理智、冷静,情感反应不强烈的性格特征;而B的字体向右倾斜,反应出书写者性情热情、情感反应强烈的性格特征。从中我们看到他们的性格行为特征非常不同。如果他们在一起相处,就可能会产生一些误解,但是通过对他们笔迹进行分析,可以帮助他们尽快了解双方的性格气质特点,增进他们之间的了解和理解,使双方相处融洽。
笔迹分析能够对100多个方面的性格特征进行鉴定。双方能否建立商业关系,或者建立私人交情,笔迹学都可以给你一些参考。
作为笔迹学家,我们首先要看书写者的情感反应状况,这一点可以通过字体的倾斜度来看,字体越向右倾斜,说明书写者的情感反应越强烈。如果书写者的字体是垂直于水平线的,说明书写者比较理智、冷静,情感反应不强烈,书写者更多的是靠原则、靠理性、靠实际来指导行动。
一些人思维迅速、理解快、善于抓住重点;一些人思维比较慢、缜密;一些人好奇心强,喜欢调查研究;一些人他们怎么想,就怎么做,富于行动力。如果是一位思维反应敏捷者,他的笔迹特征是书写快,有些笔画省略,连笔比较多。如果是一位思维比较慢的人,他的字迹特点则是书写慢,字迹线条比较柔和。
一个性情直率的人做事喜欢单刀直入,不喜欢绕弯子,他的笔迹特征是起笔和收笔都比较干净利落,没有拖拉的笔画。而一个喜欢绕弯子最后才切入正题的人在与人谈话时总是先与人谈谈天气,最近的新闻,然后才切入正题,他的笔迹特征是起笔和收笔有拖拉的笔画。
如果一个人他的思维迅速,长于分析,性情直率,行事直指重点,依靠原则来指导行动;而另一个人完全是凭借情感来指导行动,思维反应慢,行事考虑周全。设想一下,他们在一起怎能相处和谐?
当然,任何两个人相处,都会有许多性格上的差异。在生活中,这些性格上的差异并没有使他们相处得不好,但远远没有达到我们所希望的目标——两个人能真正相互了解对方、理解对方,和谐相处。如果通过在生活中逐渐的来了解,互相磨合才达到相处和谐是一段相当漫长的道路,那么笔迹学只需要双方的笔迹就可帮助你很快地了解你自己和他人。
血缘
ABO血型遗传表: 父母血型子女可能有的血型子女不可能有的血型

小知识:当然,也有别的可能,在<一模一样的女人>一文就有说过,如果父亲得了什么病从而使自己的精子过大,很有可能生出和母亲一模一样的女儿,就像是克隆的,通常,卵子会在受精的同时开始分裂,逐渐增加细胞数,而如果因病而精子过大而力量过强,使卵子产生一种错觉,继续进行分裂,从而成了一种单性生殖,因此之后的胎儿只继承母亲的形质,所以一定是女婴,血型一定和母亲一样.
子弹
如何判断射击距离?
弄清射击距离,对于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确立案件的性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枪弹痕迹检验中,可将射击距离分为三类:贴近距离射击、近距离射击和远距离射击。对于远距离射击情况,可以根据弹孔、弹着点的分布运用弹道学知识计算射击距离。贴近距离射击和近距离涉及附着物痕迹遗留的目标物上,所形成的痕迹特征各不相同,因此根据目标物上不同的痕迹反应便可确定出涉及距离。
1.贴近距离射击,是指枪口贴着目标物或是距目标物5厘米内射击。这种情况下作用于目标物的不仅有弹头,还有火药气体、射击残留物等。因此在弹孔周围往往呈扩裂、撕裂状态,在人体、纺织品上会出现烧伤、烧焦痕迹,涉及残留痕密集地分布在弹孔周围,有时还会出现枪口压痕。
2.近距离射击,是指枪口距目标物5~50厘米以内的射击。这种情况下火药气体的作用已不明显,因而不会出现贴近距离射击时出现的烧伤、烧焦痕迹。近距离射击在目标物上能够观察到明显的烟垢痕迹,此外未燃尽火药,金属屑、枪油等也会在弹孔周围形成痕迹,根据烟垢痕迹的分布状况可以判断大致的射击距离。
如何判断弹孔的出入口?
弹头穿透客体后形成弹孔痕迹,弹孔痕迹的出、入口特征在不同的客体上表现不尽相同。一般来讲,出、入口具有以下特点:
1.入口小、出口大。
2.入口边缘平滑、内凹,出口边缘毛糙、外翻。
3.入口处有时能留下射击残渣,出口面见不到。
以上仅是出、入口的一般特点,具体到某一客体上,由于客体物质属性不同,射击的枪种、弹种、方向、距离等条件的不同,其特点反映也不相同。如人体上弹孔的出入口特点,在远距离射击时多表现为出口大于入口,贴近距离或近距离射击时则表现为入口大于出口;入口处常可见到烟垢、火药粒等附带涉及痕迹,并会形成冲撞轮和擦拭圈,出口处则见不到这些特点。
玻璃上弹孔痕迹自入口至出口呈逐渐扩大的层层剥落状的喇叭形,入口较出口明显小。铁皮等金属薄板上形成的弹孔痕迹,入口边缘光滑内凹,出口边缘成锯齿状卷边。
血迹检验
血迹检验,是最常见的法医物证检验之一。它通常可以解决是不是血迹,是人血还是动物血,属何种血型,是男人血还是女人血,以及出血部位、出血时间和出血量等问题,从而可以为侦查、审判提供重要的线索和依据。法医物证检验,既可以是对人体中抽取的新鲜血液进行的血液检验,也可以是对干燥后的血块或斑痕进行的血迹检验。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血迹检验。
为了保证检验得以顺利进行,血迹检验通常采取肉眼检查、须备试验、确证试验、种属试验、血型测定、性别检验和出血部位检验等的顺序。
一、肉眼检查
肉眼检查是要发现血迹,观察其颜色、形态和部位,以便为下一步的检验做好准备和打下基础,并为确定案件性质,分析判断案情提供帮助。
在杀人、伤害等暴力性案件中,现场物体上、被害人和罪犯身上都可能留有血迹。一般说来,血迹比较明显可见,并不难发观,但有时却需要仔细检查寻找才可能发现。
新鲜血液的颜色为鲜红色,流出体外后由于血红蛋白的变化而逐渐变为暗红色、暗褐色,陈旧或经温热过的血迹,呈灰褐色,腐败血迹呈淡绿色或绿色。血迹如果附着在深色物体上,颜色不明显。酱油、油漆、果汁、色素染料、被锈等斑迹,其颜色也可与血迹的颜色相似,应注意区别。
血迹因形成时的条件不同,形状各异,大致有这么几种类型:
1.滴状血迹
血液垂直滴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形成圆滴状血迹。其具体形状又因滴落的高度和运动方向的不同而有区别。如果血液从0.1米以内的高度落下来,血迹边缘呈完整的圆状;从0.5米左右的高度落下时,圆点边缘可有明显的锯齿状;从1米以上商度落下时,圆点边缘不仅可见锯齿状,而且圆点周围往往有逗点状或线状小血滴。如果血液在受伤者行进的或从运动的物体(如车辆)上滴落,血迹呈椭圆形,一端似星芒状突起,突起的尖端指向运动的方向。
2.喷溅状血迹
动脉血管破裂,由于心脏收缩产生的压力和动脉血管壁的回缩弹力作用,血液喷射而出,在附近物体上形成状似惊叹号的喷溅血滴,其尖端指向喷溅方向。若用钝器重复打击而受伤出血,也可形成喷溅血迹,但其大小、形状不一,分布分散。
3.流柱状血迹
血液从创口流出,沿着身体或其他物体由高向低往下流,形成上薄下厚,上淡下浓的条状血迹。
4.擦拭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并发生移动和摩擦,可以形成面积较大,浓淡不均的擦拭状血迹。
5.接触状血迹
染有血液的物体或创口与其他物体接触,未发生移动或摩擦,可以留下血印痕迹,如血手印、血脚印。接触状血迹能反应出染血物体或创口的外表形象特征。
6.血泊
血液大量流出,聚集成片,就可以形成血泊。血泊所在地常常就是受伤或被杀的第一现场。
此外,注意查看血迹遗留的位置和部位,有助于分析被伤杀者受伤时或临死前的活动情况和当时所处的位置、姿势。
二、预备试验
该试验为初步的、试探性的血迹检验,目的是为了解决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预备试验方法简便,灵敏度高,但特异性差。阳性结果,只能证明检材上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而不能肯定就是血迹。当然该试验的阴性结果,可以排除有血迹存在的可能,也就不必再进行下一步的检验了。
血迹预备试验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联苯胺试验、酚酞试验、氨基比林试验、鲁米诺发光试验、紫外线检查等。
1.联苯胺试验
本试验灵敏度极高,只需微量检材即可进行。试验时,取少量检材,放置在白色滤纸或白磁板上,然后依次滴入冰醋酸,联苯胺无水酒精饱和溶液和3%的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果检材上有血迹存在,就会出现翠蓝色反应,但这种反应其他物质也可能出现,并非血迹所特有。因而,该试验若成阳性反应,只能说明检材上可能有血迹。
2.紫外线检查
血迹在紫外线照射下呈土棕色反应,因而,利用紫外线进行检查,可以鉴别有无血迹存在的可能。
3.酚酞试验
与联苯胺试验一样,该试验的灵敏度也非常高。试验时,取少量检材置白磁板上,用蒸馏水浸湿检材,加还原酚酞试剂和3%过氧化氢各一滴,如是血迹,立即出现红色。
4.鲁米诺发光试验
用鲁米诺0.1克,过氧化钠0.5克,加蒸馏水100毫升配制试剂。试验时将所配试剂装入玻璃喷雾器内,在暗室内或夜晚对检材进行喷射。如为血迹,就会呈现出明显的青白色发光现象。这一反应,也不具有特异性。
三、确证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如果检材呈阳性反应,说明有血迹存在的可能性,需进一步进行确证试验,以明确是不是血迹。与预备试验相反,确证试验特异性强,但灵敏度较低,如果检材条件差,如经日晒雨淋、混有杂质或已腐败的血迹,则难以出现阳性反应。因而确证试验的阳性结果可以肯定为血迹,阴性结果却不能完全排除血迹存在的可能性。
确证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血色原结晶试验、氯化血红紫结晶试验和光谱检查等。
1.血色原结晶试验
血迹中的血红蛋白,在碱性溶液中分解成正铁血铁素和变性珠蛋白,再与还原剂作用,正铁血红素还原成血红素,与变性珠蛋白或者其他含氮化合物结合可生成血色原结晶。根据这一原理进行试验,利用血色原结晶出现情况就可以确定是否血迹。试验时,先用10%氢氧化钠水溶液3毫升,吡啶3毫升和30%葡萄糖水溶液l0毫升混合配制成试剂。取少量检材,置于载玻片上,加所配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梢加热至冒小气泡,冷却后镜检。如为血迹,可出现樱红色针状、菊花状或星状血色原结晶。
2.氯化血红素结晶试验
血液中血红蛋白用酸作用破坏球蛋白,生成正铁血红素,与冰醋酸、氯化钠作用,则生成游离氯,正铁血红素与游离氯作用生成褐色菱形氯化血红素结晶。根据达一原理,试验时,先用10%氯化钠溶液2毫升,冰醋酸10毫升和无水酒精5毫升配制试剂,取检材少许,置于载玻片上,加试剂1-2滴,盖上盖玻片,稍加热,待冷却后镜检。如系血迹,可见到褐色菱形结晶。
3.光谱检查
日光通过有色液体时,其中某种波长的光线被吸收,在光谱上出现条状阴影的吸收线。血迹中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均为有色物质,有很强的选择吸收光谱的性能,具有特定的吸收线。根据这一特性,用显微分光镜检查,可以鉴别是否血迹。光谱检查,灵敏度高,简便易行。
四、种属试验
经过预备试验和确证试验确定为血迹后,还需要鉴别其种属,确定是人血还是动物血。
血迹种属试验的方法也很多,如沉淀反应、琼脂扩散试验、对流电泳试验、抗人球蛋白消耗试验、纤维蛋白板试验、胶乳颗粒凝集试验和红细胞凝集试验等。
1.沉淀反应
人和各种动物的蛋白质都具有种属特异性,将种属不同的蛋白质分别注射入家兔体内,在家免的血清中就会产生对所注射的蛋白质起特异反应的物质。这种物质再与相应的蛋白质作用,就会发生沉淀反应,出现白色沉淀环。通常我们把血清中这种起特异反应的物质叫着抗体,把注入的蛋白质叫作抗原,能与抗原发生沉淀反应的抗体血清叫免疫血清或沉淀素血清。免疫血清中的抗体只与相应的抗原发生沉淀反应。例如,注入人体蛋白质获得的抗人免疫血清,只与人体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同样,注入某类动物(如猪、牛、羊等)蛋白质获得的抗该类动物免疫血清,也只与该类动物蛋白质发生沉淀反应,而不与人或其他动物的蛋白质发失沉淀反应。
根据这一现象,我们就可以通过制取免疫血清来鉴别血迹的种属。试验时,将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重叠,如果呈阳性反应,即在检材浸出液与抗人免疫血清之间的接触面上生成白色沉淀环,便可证明是人血。同样要确定检材是何种动物的血迹,就用各种抗动物免疫血清与检材浸出液相作用,看是否发生沉淀反应,以此来推断种属。
2.琼脂扩散试验
试验时,先用琼脂在玻璃板上制成琼脂板,在琼脂板中央打一小洞,距此洞周围1.5厘米处,再打上数个小孔。将检材浸出液注入中央洞穴内,再在周围小孔内分别注入抗人免疫血清和对照液。如是人血,则盛有检材浸出液和抗人血清的两洞孔之间,经过扩散就会形成一条白色沉淀带。
五、血型测定
测定血型是血迹检验中最主要的检验项目之一,人体血液中含有各种血型物质,可以用来测定血型。法医实践中,如前所述,血型种类很多,目前最常进行的是ABO系统血型和MN系统血型的测定。
1.ABO系统血型的测定
红细胞中抗原(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抗体(凝集素)结合,如A抗原和抗A抗体相结合,红细胞会发生凝集反应,凝集成块状或颗粒状。根据这种凝集反应就可以判定血型。例如,用预先制备的抗A、抗B标准血清,分别与检材稀释液结合,如果检材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而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即可证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凝集原,检材为A型血;如果与抗A血清结合后红细胞不发生凝集,与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B凝集原,检材为B型血;如果分别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红细胞中含有A、B两种凝集原,检材为AB型血;如果与抗A、抗B血清结合后,红细胞都不发生凝集,说明检材红细胞不含A、B凝集原,检材则为O型血。
血迹ABO系统的测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凝集素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来确定血型。另一种叫凝集原检验法,即通过检验血迹中有无A、B凝集原来测定血型。
(1)凝集素检验法:将检材分为两等份,分别置于栽玻片上的A、B两端。用0.1%的A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A端检材上,用0.1%B型红细胞悬液1滴滴在B端检材上,盖上盖玻片。再镜检看有无红细胞凝集反应。如果A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证明检材中有抗A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B型血迹;B端检材出现红细胞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有抗B凝集素,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凝集,证明检材中含有抗A、抗B两种凝集素,检材为O型血迹;如果A、B两端均不发生凝集,表明检材中无凝集素或者已被破坏而无法检出,检材或者为AB型血迹,或者无法判定。
凝集素容易受到外界条件的破坏,因此,该检验法只适用于血液和新鲜血迹的血型测定。
(2)凝集原检验法:它是通过验凝集原的有无来测定血型的一种方法。由于凝集原保存时间轻长,一般不易破坏,因此,要测定陈旧血迹的血型,可用凝集原检验法。这一检验通常采用吸收试验、热解离试验和混合凝集试验三种方法来进行。
第一、吸收试验:红细胞凝集原与血清中相应的凝集素相结合时,前者能使后者被吸收而减少或者消失。如A凝集原吸收坑A凝集素,B凝集原吸收抗B凝集素。但是,这种吸收只能是相应的凝集原与凝集素之向的吸收,而不能在不同的凝集原和凝集索之间吸收。如A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B凝集素,B凝集原就不能吸收抗A凝集素。根据这种吸收现象,可以测知检材的血型。
试验时,将检材一分为二,分别浸泡在抗A、抗B标准血清中,让检材与血清充分结合后,将浸泡液稀释,再分别加入A型、B型红细胞悬液去探测稀释液中有无抗A、抗B凝集素存在,是否已被捡材凝集原吸收而消失。检材被抗A凝集素血清浸泡稀释后,再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如果红细胞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抗A凝集素没有被捡材吸收,检材中无A凝集原,因而检材不是A型血;如果红细胞不发生凝集,说明抗A凝集素已被检材吸收,检材中有A凝集原,因而检材可判定为A型血迹。余此可以类推,吸收试验结果可靠,但所需时间较长,检材需要量较大,不宜用作微量血迹的检验。
第二、热解离试验:试验时,让血迹中凝集原分别与抗A、抗B血清中的凝集素结合后,清除未被吸收的凝集素,加热至55~56℃,被吸收的凝集素又可解离出来。再加入A、B型红细胞悬液,观察有无凝集反应。如果加入A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反应,说明检材中含有A凝集原,血型为A型。加入B型红细胞悬液而发生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B凝集原,血型为B型。均凝集者,说明检材中含A、B两种凝集原血型为AB型。均不凝集者,证明检材中不含A、B凝集原,血型为O型。
该试验灵敏、迅速,所需检材量少,但技术条件要求高,操作规程严格。
第三、混合凝集试验:本试验采用双重结合的办法,让检材中凝集原与血清中抗A、抗B凝集素充分结合后,清除游离血清,再加入相应的A型、B型红细胞悬液,则悬液中的红细胞与已结合的抗A、抗B血清重新结合,出现红细胞凝集或吸附反应。如果加入的是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检材出现这种反应,说明检材为A型血迹。如果加入的是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出现这一反应,说明检树为B型血迹。而无论加入抗A血清和A型红细胞悬液,还是加入抗B血清和B型红细胞悬液,都出现这一反应,检材为AB型血迹。都不出现反应,检材为O型血迹。
2.血迹MN系统的血型检验
血型测定,一般先进行ABO系统血型测定,再进行MN系统血型测定。MN血型测定的方法与ABO血型测定的方法基本相同。先制备抗M、抗N血清,检验时,用抗M、抗N血清分别浸泡检材,再将浸泡液稀释,根据稀释液中抗M、抗N抗体被吸收的情况来测定血型。如果抗M抗体被吸收而消失,说明检材中有M凝集原,检材为M型血迹,若抗N抗体被吸收,检材为N型血迹。都被吸收,检材为MN型血迹。
六、血迹的性别检验
人类细胞核中有23对染色体,其中有一对为性染色体。正常女烛的性染色体为XX,正常男性的性染色体为XY。根据性染色体的这种差异,可以区分性别。血液白细胞核内存在有性染色质,根据检材中X、Y染色质的检出率,可以判定检材是女人血迹还是男人血迹。
血迹性别检验的方法,主要有两种:X染色质检出法和Y染色质检出法。其中以Y染色质检出法或两种并用法获得的检验结果较为可靠。
血迹检验除以上六个方面的项目外,有时根据案情需要,还须对出血部位、血迹新旧程度和出血量等进行检验和判断。
现场勘查中血迹的综合分析利用(专业人员的论文)
血迹是指血在物体上留下的痕迹。命案现场中的被害人或犯罪分子只要出现开放性损伤,现场中就会遗留血迹。血迹在命案现场中具有客观性、稳定性、广泛性和实用性的特点。通过对现场血迹的种类、数量、分布、范围、排列、高度、颜色、形态的研究和血液检验鉴定对判断案件性质;分析作案过程;分析作案时间、地点、工具、人数;刻画作案人;直接认定人身等具有重要意义。破案实践表明:运用唯物辩证法和科学方法论以及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去解读血迹中所包含的一切犯罪信息是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甚至成为破案的关键和突破口。
1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时间信息
血迹陈旧度的测定主要依靠各种血液成分的变性和血清氯渗润基质的宽度等,这些指标,除了受到时间推移的影响外,还受许多因素的影响,一般只能做粗略的估计。
1.1 观察血迹的颜色变化,大致分析作案时间。
从人体流出的血液,经过一定的时间,红细胸逐渐受到破坏,血红蛋白变为正铁血红蛋白,再变为正铁血红素,因此颜色由鲜红色—暗红色—红褐色—褐色—绿褐色—黄色—灰色逐渐变化。在非直接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1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再放置数周至月余,仍保持暗红色至红褐色,数年变褐色以至灰褐色。在弱阳光下,鲜红的血迹经半小时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周后呈灰色。在阳光直射下,鲜红的血迹经10分钟左右后观察,颜色明显变暗,数小时即呈灰色。
1.2 通过血清氯的渗润测定分析时间。
根据血迹中的氯随时间逐渐向基质周围渗透的原理,可用硝酸银测定氯渗透的范围,从而推断时间。
1.3 通过其它方法分析时间,但目前的实践工作中较少用到。例如:溶解度的测试、分光光度测定、白细胞过氧化酶的检查等等。
2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空间信息
2.1 分析判断尸体所在地点是否原始杀人现场、尸体有否被移动。
发现喷溅血迹和血泊的杀人现场往往是原始杀人现场。而移尸现场则与原始杀人现场不同,主要表现为:尸体上有严重开放性损伤,但尸体所在地点却没有喷溅血点和血泊,尸体周围血迹少;尸体上的流注状血迹难与地面相联或血流注反映出的尸体的体位变化为移尸形成;现场外围可见移尸滴血;地面可见移尸时的血拖痕等等。
上述只是一般规律,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还要考虑以下因素:是死后较长时间才移尸,还是人死后立即移尸,还是没有死就移杀,以及移尸的距离等。
在分析判断的过程中,必须紧密的结合现场实际进行综合分析,而不能形而上学,简单的照搬课本。
2.2 分析判断作案过程中,受害人与凶手所处的位置、体位关系及其变化。
通过观察血滴的形态,可以大致确定血滴滴落的高度,从而进一步推断滴落血滴的主体的位置、体位以及伤口高度等。实验数据表明:由于重力作用,从10cm以内的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是圆滴状,圆滴边缘光滑或稍带小突起;从50cm高度、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滴的周缘有较多的小突起。等量血液落下时与承受客体的距离越长(从50cm到10cm,形成的血滴越大,血滴周缘的小突起也越多;但超过100cm的距离之后,90°接触角度的滴落血迹的形状就基本不再发生变化,血液落地后由于飞溅作用,在大血滴周围,会形成许多更小的血滴。
通过综合分析血泊、喷溅血以及血流注在现场的分布形态和走向并结合尸体创伤部位可以确定被害人受伤时的体位、在现场中的位置和凶手所在的位置。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死亡或濒临死亡时,开放性创伤下方的承受客体(地面、床铺、沙发等)上往往会形成血泊;而喷溅血从动脉喷出后由于重力作用,是以抛物线的轨迹运行,受到喷溅方向、喷点与承受客体之间距离和承受客体的质地等因素的影响,喷溅血在承受客体上呈现不同的分布形态;血流注中于重力作用总是由上往下流注,受害人受伤的位置、体位姿势和体位的变化决定了血流注的轨迹和分布形态。例如:2000年5月2日,在广州市越秀区甜水巷20号二楼发生一宗凶杀案。死者侧卧在卧室的床上,床上有大面积的血泊。尸体上血流注的轨迹均为竖直方向。床旁的东面墙上高于床铺面80cm处有喷溅血迹,血迹的尖端斜向上,承受客体距离创口约100cm,分析喷溅血的抛物线运行轨迹,可以确定喷点在高于床铺面20cm左右处。整个现场的血迹分布表明并无明显搏斗迹象。再结合死者身上穿着日常生活中的衣服,而非睡衣,脚上却未穿鞋,鞋较整齐的摆在床下地面,可以推断死者在被害时正躺在床上毫无防备但又并非睡觉,再结合现场其它情况分析熟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破案后证实分析判断完全正确。
3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行为信息
3.1 行走运动路线分析
在一些命案现场中,血迹往往能反映出犯罪分子或受害人在现场中的行走运动路线,以及犯罪分子作案的出入口。
(1)观察血滴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无论是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在受伤后行走,血液滴在地上或其它客体上,可形成一边是星芒状突起的椭圆形血滴。呈星芒状的一端指示行走的方向。行走速度越快,血滴椭圆长短直径比越大,星芒状突起越长。
(2)观察擦蹭血的形态,分析行走运动路线。通过研究形成擦蹭血的主客体,以及擦蹭血迹的起缘、止缘和擦蹭中反映出来的线条痕迹,可以推断擦蹭方向,从而进一步分析行走运动路线。
(3)观察血印痕的位置、形态、方向,分析行走运动路线。现场遗留的血足迹和血手印反映了行走运动的方向。例如窗台上发现的血手印,能够反映是从窗外进来时形成还是出去时形成;卧房门上的血手印能反映是进卧房时形成还是出卧房时形成,等等。
(4)根据血迹的分布和形态,分析进出口。
A 犯罪分子使用工具撬压门、窗及其防盗铁支时,把手部弄伤,或被出入口的玻璃、被剪断的铁支等划伤,在进出口处遗留血迹。
B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受伤,自身流出了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C 犯罪分子在作案过程中,沾到受害人的血液,在逃离现场时在出入口处遗留血迹。
3.2 动作行为分析
3.2.1 杀人时的动作分析
根据喷溅血迹的性状和分布形态,可以分析杀人动作和重现搏斗情况。动脉血管喷出的喷溅血迹的尖端为喷射方向,能够大致反映出杀人时的动作方向。现场上大量的甩溅血,尤其是那些超过人体高度的甩溅血分布,反映出激烈搏斗的过程,进而可以分析出对抗双方力量相差是否悬殊,为作案人数的分析提供依据。由于形成甩溅血的主体(手、工具等)的高度不同;与承受客体之间的距离不同;甩溅的方向、角度、力度不同,从而形成的形态不同。无论是从一组甩溅血宏观上来看,还是从每一甩溅血点微观上来看:血迹多呈惊叹号状,尖端指示甩溅的方向,甩溅的力度越大、甩溅方向与承受客体平面角度越小,形成的惊叹号的尖端会越细越长,而且由于重力作用,每一甩溅血点离开形成主体到达承受客体,所走过的轨迹均为一条抛物线。那么反过来,通过对甩溅血迹及每一血点的抛物线运动轨迹进行分析计算,能够将形成血迹的犯罪动作进行重现。
双方在搏斗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均拿有工具,往往会在现场留下工具走空时的擦蹭、凹陷痕迹。如果工具上有血,还会留下血印痕。通过对这种血印痕和擦蹭、凹陷痕迹的分布、形态的分析研究可以判断工具的种类甚至认定工具,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重现双方搏斗时的情况。
3.2.2 杀人后的动作行为分析
凶手在杀人后,或由于自身受伤,或由于害怕罪行暴露,或由于恐惧紧张心理,往往会在现场有一系列的动作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顿
凶手在杀人后,在现场中的某些地方会有停顿动作。通过观察行走滴落状血迹,在某处的血滴数量突然明显增多,并且在客体承受面水平的情况下血滴呈圆形,血滴周缘的小突起或其周围更小的飞溅血点在各方向上无明显差异,则表明在该处有停顿。
(2)清洗
在很多杀人案中,凶手由于杀人后手上、身上沾上血迹,往往会到厨房或卫生间进行洗手和其它清洗。通过观察洗手盆附近的血滴、血水,研究凶手是否在该处有停顿,并观察水渍和血迹的关系以及血水的存在、分布,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清洗的动作行为。
(3)换衣、鞋、帽
凶手为了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时会脱下沾有血迹的衣服、鞋帽,而换上现场原有的衣服或鞋帽等离开。脱下的衣服鞋帽,有的会打包带走,有的则遗留在现场。
(4)包扎伤口
凶手在作案时,如果自己也受了伤,在离开现场时往往要对开放性伤口进行包扎。用于包扎的物品通常有绷带、纱布、衣服、封口胶或是剪下现场的床单、窗帘等。在凶手包扎伤口处,往往有反映停顿行为的大量滴落血迹,甚至是血泊,再结合检查现场的衣服、床单、窗帘等有无缺少或缺损,绷带、纱布、封口胶所处的位置及上面沾染的血迹就可以分析到凶手是否有包扎伤口的动作行为。
(5)寻找财物
结合现场翻动情况,检查装贵重物品的箱柜、抽屉面、被翻动的物品上的血印痕或擦蹭血等,就可以分析凶手寻找财物的动作行为。
(6)伪造、破坏或清理现场
部分案件中,凶手杀人后会对现场进行伪造、破坏或清理。
4 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
血迹中包含的罪犯人身信息包括现场血迹是几个人所留、性别情况以及认定现场某处血迹是何人所留。
4.1 依靠法医物证学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法医物证学是解决司法实践中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等问题的学科。血迹检验鉴定属法医物证学范畴,血迹又是法医物证中最常见的检验鉴定对象。血迹检验鉴定有红细胞血型测定(包括ABO血型测定和MN血型测定);血清型测定;红细胸酶型测定;HLA测定;DNA鉴定。
其中DNA鉴定技术是一门新兴的检验鉴定技术,是法医物证鉴定技术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飞跃,它能够做到认定个人,成为破案中的极强有力的手段。
4.2 依靠对血印痕的检验鉴定来解读血迹中包含的犯罪人身信息。
(1)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条件好的血指纹还可以利用指纹自动比对系统进行检索,从而发现和认定犯罪嫌疑人。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手套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手套,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2)通过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赤足印和血袜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直接认定人身。对具备鉴定条件的血鞋印进行检验鉴定,可以认定留下痕迹的鞋,从而进一步确定犯罪嫌疑人。
5 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事物普遍联系的规律,在对命案现场勘查过程中,一定要把血迹和其它现场现象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切忌简单、孤立的分析某一处血迹;切忌分析问题没有准确、充足的事实依据,主观臆断。要把现场吃深、吃透、吃准,努力挖掘案件的事实真相。
(2)现场血迹检材的提取和检验鉴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尤其是DNA鉴定技术操作复杂,可变因素多,而且多应用于重要案件,因此必须实行质量控制,保证各个环节的可靠性。
毛发检验
本世纪70年代,一则关于拿破仑死于砒霜中毒的特大新闻震惊了法国和英国,而证实这一事实的唯一依据,是保存了100多年的拿破仑的一束头发。有人将拿破仑的头发进行放射性含量分析后,得出结论说,拿破仑被英国人囚禁在圣赫勒拿岛期间,看守经常把砒霜投于他的食物之中,造成慢性砒霜中毒死亡。这一消息披露后,一场关于拿破仑死因之争,在法国人与英国人之间激烈展开。法国人大兴问罪之师,一口咬定他们的领袖和英雄是英国人毒死的,而英国人则矢口否认,说上述这一拿破仑头发的化验分析结果是错误的,拿破仑头发中的砒霜含量并未超出正常许可的范围。于是乎作为唯一依据的那束倒霉的头发,就再也不得安宁,一次又一次被拿来化验,而结果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后只好不了了之。
在这场官司中,一束小小的头发,点燃了两国之争的“战火”。它虽未能最终揭开拿破仑死亡之迷,但从中也可看出头发检验的重要意义。
在今天的侦查审判活动中,毛发由于具有容易脱落而不易腐败的特点,因而是犯罪现场上常见的物证之一。一根很不起眼的毛发,常常成为我们判断罪犯的性别、年龄、血型、职业以及案件性质、作案方式和作案工具等的重要依据。
人体表面,除手掌、足跖外,一般都有毛发生长。人的毛发从胎儿第三个月开始生长,第四个月即可遍及全身。
人体毛发可以根据粗细、软硬的不同,分为软毛和硬毛两种。软毛,俗称汗毛,细软而色淡,遍布皮肤表面。硬毛粗而硬,生长于人体某些特定部位,如头发、眉毛、睫毛、胡须、鼻毛、腋毛、胸毛、阴毛等。不同人种、民族、性别和年龄的人,以及不同的个人,同一个体的不同部位,其毛发是有差别的。但是,就目前的技术检验水平而言,还只能认定毛发的种类,而无法认定毛发为某特定的个人所有。
毛发大体可以分为毛根、毛干和毛尖三部分。毛干是露出在皮肤外面的部分,它由内向外又可分为髓质、皮质和毛小皮三层;毛发的最尖端称为毛尖;埋在皮肤里面的部分称为毛根。毛根最底端膨大呈球状,叫毛球。毛根周围包裹毛根的皮肤组织,叫毛囊。
毛发生长到一定时期,便开始脱落和更换。人类毛发的更换,不象哺乳动物换毛有季节性,而是一生中经常不断地逐渐脱落更换。据统计,人的毛发有10~20万根,头部有8~14万根,躯干四肢有2万根,每天脱落30~120根。不同部位的毛发,其寿命长短是不一样的,头发的寿命长2~5年,胡须2~3年,腋毛1~2年,阴毛1~1年半(一说胡须、腋毛、阴毛的寿命只有7~10个月),眉毛、睫毛的寿命3~5个月。毛发除寿命期满自然脱落外,还可因中毒、疾病或暴力作用而脱落。
毛发检验,通常可以解决以下问题:
1.是毛发还是其他纤维
除毛发外,外界还有形状与毛发相类似的各种天然纤维和人工合成纤维。毛发检验,首先就要解决检材是否是毛发的问题。
鉴别毛发与其他纤维,可以从组织形态学上去进行区分。毛发不仅形状、色泽、弹性与其他纤维有区别,而且毛发所具有的毛小皮、皮质和髓质三层组织结构,则是其他纤维所没有的。
还可以根据检材的溶解性来区分。毛发易溶解于19%氢氧化钾或氢氯化钠溶液中,而其他纤维在此溶液中则不溶解。
此外,毛发燃烧时会释放出特殊的臭味,而一般纤维燃烧时则无此特殊臭味放出,合成纤维燃烧时虽然也有特殊臭味,但易与毛发臭味相区别。
2.是人毛还是兽毛
人毛和兽毛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组织形态等方面有着各自的特征,只要仔细检查,一般是不难鉴别的。从毛小皮来看,人毛的毛小皮鳞片菲薄,外缘呈细锯齿状,表面花纹细小,排列不整齐。相反,兽毛的毛小皮鳞片较厚,外缘呈粗锯齿状,表面花纹比较粗大、平直、排列整齐。
从皮质来看,人毛的皮质较宽,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毛尖部色素少;而兽毛的皮质较窄,色素颗粒的大小不一,分布不均匀,毛尖部有较多的色素沉着。
从髓质来看,人毛的髓质发育不良,比较窄,不均匀,呈断续状排列;而兽毛的髓质发育良好,较宽,均匀,无中断现象。
人毛长而柔软,一根毛发一般只呈现一种颜色。与此相反,兽毛短而质硬,一根毛上可呈现数种颜色。
此外,还可用琼脂免疫扩散法来区分是人毛还是动物毛。将毛根插入琼脂免疫板上,如果对抗人血清琼脂板发生沉淀反应,即证明检材是人毛。
3.是人体什么部位的毛发
当确定检材是人毛后,还需要确定是人体哪一部位的毛发。人体不同部位的毛发,如头发、眉毛、睫毛、鼻毛、腋毛、阴毛等,其长短、粗细、色泽、形状、横断面特征以及附着物等情况都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因而区分起来也并不困难。
(1)头发:是人自身最长的毛,其平均直径为0.075~0.1毫米,呈黑色、黑褐色或灰白色。头发根据其形状可区分为直发、波发和卷发三类,其中每一类又可区分为若干亚型。中国人的头发,一般为直发,很少见波发和卷发。头发的横断面呈圆形或椭圆形,可有油脂、染发颜料等附着。头发的髓质常出现间断或缺如,皮质色素颗粒的大小和分布较均匀。
(2)阴毛:一般长为3~6厘米,弯曲虽S状。横断面呈肾形成椭圆形,平均直径男性阴毛为0.099~0.125毫米,女性阴毛为0.105~0.15毫米。髓质多连贯而无中断现象。阴毛表面可有精斑、经血和阴道分泌物等附着。
(3)胡须:是人体最粗的毛,长度仅次于头发,横断面类似三角形。皮质色素颗粒大小不一,分布不均。髓质粗大而连贯,很少中断现象。
(4)眉毛和睫毛:短而质硬,平均长度约1厘米,比较粗大,呈轻微弯曲状,毛尖特别尖细。横断面呈三角形或纺锤形,髓质粗大。
(5)腋毛:长度为2~4厘米,呈弯曲状,但较阴毛直,毛尖较钝,呈褐色,横断面呈椭圆形,表面可附着有汗垢等。
4.判断性别
可以根据毛发的形态来鉴别。一般说来,男性头发比女性头发粗些、硬些、短些。久未理发而勤于梳蓖的女性,其头发的毛尖易分裂成树枝状。女性阴毛和睫毛,比男性的粗。成年男性有胡须,女性一般则无。
也可以根据毛发中微量元素的含量来区分性别。毛发中氯、硫、铁等元素的含量,男性一般高于女性;而钙、镁、锌等元素的含量,则女性多高于男性。
此外,根据毛根部皮质细胞或毛囊细胞的性染色质检出情况,也可以判明性别。
5.推断年龄
一般说来,不同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的生长、形态、色泽和结构都有各自的特征。据此,可以推断出毛发生长者的大致年龄。老年人的毛发,由于色素颗粒少,空气含量增加,因此多出现白发。但是,青壮年由于色素代谢发生障碍,也会出现白发。胎儿和婴儿毛发细软,多无髓质,色素较少。
还可以通过测定毛发中色素含量来推断大致的年龄范围。每一个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其毛发中色素含量会发生相应变化。而同一年龄阶段的人,其毛发中色素含量却大致相同。
此外,根据毛发横断面直径的大小,也可以推断年龄。在停止发育之前随着年龄的增长,毛发横断面直径也相应增大。因而根据毛发横断面的大小,可以推断未成年毛发所有者的大致年龄。
6.测定毛发的血型
毛发中也存在有血型物质,通过毛发检验,可以测知毛发所有者的血型。毛发的血型,通常可以采用热解离试验或混合凝集试验方法来测定。
7.判断毛发的脱落、损伤情况
自然脱落的毛发,其毛根干燥,毛球萎缩,无毛囊组织附着。被暴力拔下的毛发,其毛根湿润,常见毛囊组织附着,毛球下端呈开放状。
当毛发受到锐器损伤时,若被利刃所断,则断端平滑、整齐;若被刃口较钝的锐器弄断,则断端呈锯齿状或阶梯状。
当毛发受到钝器打击时,被打击部位会膨大变宽或破裂呈分枝状。若发生断裂则断端不整齐,呈锯齿状。
当毛发被烧伤或烫伤时,呈现出卷缩、烧焦、断裂、膨胀状况,毛干内有气泡形成。
毛发检验除可解决上述问题外,有时还可以借此推断毛发所有者的职业、生活习惯,查明毛发有无病变以及毛发中各种微量元素的含量等等。随着人们对毛发认识的加深,毛发检验的范围将越来越大。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根据毛发进行特定同一认定将由愿望变为现实。
各种伤的状况
坠落伤
人体从高处坠落在地面或物体上,就会形成坠落伤。这种损伤多系自杀或意外事放。但犯罪分子也常用高坠手段杀人,或者用其他手段杀害后又高坠尸体,伪装成自杀或意外事故。坠落伤的形态和轻重程度同坠落的高度,地面质地、被害人年龄、衣着以及着地方式、部位等因素都有关系。坠落伤一般分布很广,头、胸、腹、四肢、体表以及体内,可同时发生不同程度的损伤。坠落可以直接形成撞击伤,也可间接形成震荡伤。损伤的程度,可以出现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挫裂创、骨折、内脏破裂,甚至还可出现肢体断碎。
坠落伤通常体表呈较轻微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但内部则由于机械力的直接、间接或震荡作用,出现广泛性的内脏破裂和骨折。坠落时,躯干表面的损伤只发生在与地面接触的一侧,另一侧无损伤。高坠时。头部先着地,多出现皮下血肿或挫裂创,颅骨可形成严重的粉碎性骨折。有时颅底发生间接骨折,耳、鼻、口出血,两眼睑皮下出血,呈青紫色。臀部先着地,由于传导作用,可出现脊椎压缩性骨折和枕骨大孔周围的环状骨折。由于震荡作用,肝、肾、脾及胃肠也常发生破裂。躯干侧身着地时,在接触地面的一侧,出现广泛性皮下出血、挫裂伤,并常有肋骨骨折和内脏破裂。
对坠落伤要结合现场勘验、尸检、化验等各方面情况,综合推断死亡的性质。尤其要注意死者有无中毒症状,坠落伤以外的致命伤、抵抗伤,以便作出自杀、意外事故或他杀的结论。
切创
切创是用锐器的刃口在人体表面沿长轴移动并施加压力,将组织切断而形成的损伤。切创可以分布于人体的各个位部。法医检验中以切颈最为常见。其他的如切腹、切腕、切断动脉等在法医检验中也时常见到。
菜刀、小刀、剃须刀片、薄铁片以及玻璃片、碎瓷片等,凡是具有锐利刃口或簿边缘的坚硬之物,都可以形成切创。切创的口呈纺锤形哆开,合拢时呈线状。创缘整齐、平滑。创角尖锐。创壁间无组织间桥,创口周围皮肤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力量很大,税器刃口切及深部,可在骨质上留下线状切割痕迹。 菜刀既可作切创致伤物,又可形成砍创。如果是钝刀或卷刃刀、玻璃片、瓷片等刃口不很锋利的锐器形成的切创,由于牵位作用,创缘不很整齐,同时伴有表皮剥脱。切创在自杀或他杀案件中都可见到。自杀的切创多在颈部,是切断颈动脉而致死的。自杀切创一般位于喉结上方。右手握刀,则切创多在左颈部;左手握刀,创口多在右颈部。创口由上向下斜线走向,一般进刀深,出刀浅。切割次数较多时,在主要创口的上下方,通常可见有多道平行排列的浅表切伤,这是自杀者害怕疼痛而留下的试探伤。他杀切颈,创口一般进刀、出刀都比较重,创底较深,伤痕严重。如果反复切割,伤口大多走向不一,排列不平行。创口上下无试探伤,创底深。他杀案件,手掌或肘、臀部有时可留下抵抗伤。此外,自杀案件中,也有切割腹部、生殖器的。
切创出现的部位,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案件的性质,也可以表现出自杀或他杀的某些特征。通常手掌、手指的切创,大多是因自卫夺取凶器形成;毁容切割伤多在面部;伪装切创多见于额部、胸部、腹部、四肢,但创伤浅表,并且是在自己的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在与性有关的犯罪案件中,有切伤乳房或切伤男性生殖器,或者在女性大腿内侧造成切创等。根据切创的形态、部位以及伤痕方向,可以推断是自伤还是他伤,是自杀还是他杀,可以推断致伤致死方法和死亡情况。
刺创
长而尖的锐器刺入人体,就会形成刺创。这类锐器有刺刀、匕首、三棱刮刀、小刀、柳叶杀猪刀、剑等。这些锐器既有尖端,又有刃口,具有刺和刺切的功能;另外一类是有锐利尖端但无锐利刃口的锐器。如铁钉、钢钎、锥子、鱼叉等。这类锐器虽不能使人体皮肤、肌肉组织断离,但可以使皮肤、组织分离。
这种锐器刺入人体,也能致人死亡。如钉子从颅顶钉入致人死亡。此外,尖而硬的竹质、木质、玻璃、陶瓷锐器刺入人体,也可形成刺创。
刺创的特征是体表创口小,刺入组织深,破坏性大。常因刺破心脏、肝脏、脾脏、肺脏器官或大动脉,发生血气胸或大失血,而致人死亡。刺入人体的锐器,形成刺入口、刺创道。如果锐器刺穿人体,则形成刺出口。有刺出口的刺创是贯通性刺创,未穿透人体的刺创是盲管性刺创。贯通性刺创,多出现在颈部及四肢,锐器特别长时,也可出现在胸部。盲管性刺创,常见于背部、腹部。
刺创的刺入口形态,与锐器刺入部分横断面形态有密切关系。有刃的锐器刺入口呈▲形,创角一钝一锐。双刃匕首刺入口呈◆形或◆◆形。三棱刮刀刺入口呈▲或▲▲▲;圆锥形锐器刺入口呈纺锤形或裂隙状。若锐器表面锈蚀或粗糙,则刺入口周围或创缘皮肤上常伴有表皮剥脱。由于磨擦作用,有时刺入口出现轻度的皮下出血带,但刺创的刺入口没有组织缺损。这与枪弹形成的射入口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带是有区别的。刺创道的深浅,一般与锐器刺入人体的长度相当,据此,可以推断锐器的长度。刺创道受锐器的长短、机械力的强弱以及刺入部位的组织结构的影响。但是,锐器较长,而用力较小,也可形成较浅的刺创道;较短的锐器,刺击有弹性的软组织或脂肪较厚的部位,因挤压作用,可以使刺创道深度超过锐器刺入部分的长度。盲管性刺创的创底与刺入锐器的尖端形态相吻合。如果用有刃口的锐器进行挑刺,形成刺切创,其创口、刺创道形态难于反应锐器形态。锐器刺入人体与骨质接触,可形成骨质损伤。骨质上亦可反映出锐器尖端形态,有时可残留锐器断端。锐器尖端刺中胸骨、肩胛骨、颅骨,机械力强大时可形成孔状骨折,其形态、大小与锐器横断面相近似。刺创道与刺入锐器方向一致。依据刺创道的方向,结合现场情况,可以推测凶手作案的方式及凶手与被害者的位置关系,进而为推断刺伤过程、自伤或他伤提供依据。刺创,可以是他杀,也可以是自杀形成的,灾害性刺创极少见到。他杀案件中的刺创,可发生在人体任何部位。刺创方向不一致,衣裤帽常有与身体一致的刺破口;手掌等部位往往有抵抗伤;伤势一般较重,有的立即死亡。自杀案件中的刺创,往往在自己双手能够达到的部位;无抵抗伤;致伤工具多遗留在现场;伤痕方向与手持锐器的方向大体一致。自伤伪称他伤,则刺创多在表浅;有试探伤;并且创口往往在非致命部位
砍创
凶犯用具有一定重量,并且易于挥动的锐器刃口,向人体垂直或斜向砍击,使组织分离而形成砍创。形成砍创的锐器,有刀、斧两类。刀从用途不同来划分,有菜刀、马刀、柴刀、竹刀、杀猪刀等,可以形成切创,又可以形成砍创。斧,有木工斧、劈柴斧、肉斧、消防斧等。斧刃可形成砍创,斧背可形成挫裂创、骨折、皮下出血等损伤。斧刃形成的创,是典型的砍创。
砍创可分布在人体任何部位。他杀案件中,砍创常见于头部、面部、颈部。四肢也容易形成砍创,但多是抵抗形成的损伤。锐器砍击,也常常形成骨质损伤,如孔状骨折、凹陷性骨折等。锐器垂直砍入时,切口成直线形,创缘平顺,创底平整,两壁间无组织间桥。斜向砍击时,可形成瓣状创。瓣状创边照略有卷曲。有时斜向砍击,还能削去一部分皮肤、骨质,形成创面。由于锐器刃口、重量、形态各异,形成的砍创也不尽相同。
斧刃形成的砍创,创口长度不超过刃长,创缘光滑平直。锐利刃口形成的创口呈直线形,创缘周围无表皮剥脱和明显的皮下出血。锈蚀钝刃和卷曲斧刃形成的创口哆开较大,创缘伴有表皮剥脱及轻微的皮下出血。斧刃全都砍入人体时,两创角较钝。一端砍入则一钝一锐,呈楔形。创底在创角钝的一端较深,锐的一端较浅。砍击颅骨时,轻者形成条状砍痕,重者呈舟状凹陷性骨折或孔状骨折,创角常伴有延伸性骨裂纹。斧刃一端砍入颅骨,形成三角形孔状骨折。
刀刃具有刃长而薄,重量较轻的特点,既可作砍器,又可作切器。刀刃创一般较长,创口呈直线形,创角尖锐,创缘整齐,无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如果刀刃卷曲或缺损,形成的创口通常不太整齐。这样的创口特征,对于推断认定凶器有一定意义。刀刃砍击时,往往收刀端创角伴有拖刀形成的切割痕迹。刀刃砍击也能形成颅骨骨折。垂直砍入颅骨,常出现线状骨裂,骨裂区不大。当力量大或反复砍击邻近部位,则能形成粉碎性骨折。正因为刀刃薄,容易缺损,所以偶尔亦在骨质砍痕创口内遗留残缺的刀刃断片。提取遗留的刀刃断片,对于与凶器缺口部分作同一认定有重要意义。
砍创虽多系他杀形成,但以刀类形成砍创的自伤案件也时有发生。自己砍伤,创口多集中于额顶、颞部和四肢,都是自己双手可以达到的部位。并且创口排列有一定方向、规律,伤势较轻,致命伤少见。在自杀现场,往往有砍器遗留,手掌无抵抗伤。砍创与切创有某些相似之处,如创缘平整光滑,创壁无组织间桥等。二者也有不同之处,砍创往往较深,伤势严重,可形成骨折。创口内有时遗留有凶器的缺损断片,而切创就不具备这些砍创的特征。法医学上,根据砍创的形态,部位及排列分布情况,一定程度上可以判断是自杀、他杀或意外事故形成的砍创。
剪创
剪刀由于两片单刃锐器的剪铰作用,使人体组织造成损伤,形成剪创。剪刀既可作刺器,也可作刺切器使用,另外还具有剪铰作用。因伤及的部位、使用剪刀的方式不同,可以形成夹剪创、刺剪创和剪断创。
剪刀作垂直于人体表面的剪饺时,能形成直线性创口,哆开比薄刃的刀砍创要大一些。两创缘的中央,有一小瓣状突起,是剪铰时剪刃交错形成的。剪刀与体表呈一定角度斜向剪铰时,创口呈V形,剪铰中有旋转时,可形成S形创口。剪刀的两刃没有合拢时,则形成八字形创口。夹剪创,则是由双刃的并合交错形成的,但受伤的组织却未断离。这种损伤创口哆开不太大,创角尖锐,创缘整齐,两壁光滑。夹剪创多见于颈部、胸腹部等。
剪刀既可剪较,又可刺击。剪刃不同程度的张开或互相交错时形成的刺创,成对称形。两片剪刃合拢时刺入体表,可形成一般的刺创,呈◆形。以剪刃的一片刺入人体,可形成与刺创相似的创口,呈▲形或形。力量强大,刺入骨质时,常留下刺痕,有时可检见剪刀的断尖。刺剪创多发生在颈部、胸部、腹部,常因伤及要害部位而致人死命。剪断创是利用剪刀的剪铰作用,把人体突出的组织完全断离的损伤。剪断创的创面表面光滑,创缘整齐。与砍、切创的创面近似。剪断创的创面特点是创面与创缘可留下合剪时形成的嵴,剪断创多发生在颈部、乳头和阴茎等地方。
剪创以自杀为最多,他杀也时有发生。根据剪创的形态、大小,可以推断剪刀的种类、剪刃大小以及致伤方式。剪刀的断尖可与作为凶器的断剪进行同一认定,为侦查破案和审判提供必要的材料。
枪弹创
枪弹、炸弹、手榴弹、雷管和地雷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常见的火器伤是枪弹创和爆炸伤。刑事案件中,常可见到以枪弹作为凶器,致人死伤的实例。
以枪弹杀伤他人的刑事案件,在法医实践中也时有所见。枪支发射的弹头,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称为枪弹创。枪支的种类很多,根据枪筒的长短不同,分为短枪和长枪。短枪有各种手枪,长枪有步枪、轻重机枪、半自动步枪、白动步枪、冲锋枪、猎枪等。法医检验中,多见手枪枪弹创。
枪支发射的子弹弹头,基本是圆锥体,有钝器的特点,但枪弹的推进力极大,穿透性能非常强,所以又具有锐器的特点。猎枪用的是霰弹,弹头多由铅、锑合金制成。此外,民间土制猎枪,发射的铁沙子、小铁丸、短铁截、石子等也是霰弹。
枪弹创主要由弹头作用于人体的形式而定,有时创口周围也会留下发射弹头的火药、枪支等其他痕迹。发射弹头的火药有黑色火药、无烟火药和少烟火药。用硝石、木炭、硫磺细末制成的火药,呈黑色颗粒状,发射时燃烧不完全,火焰大,烟灰多,并残留未燃烧完的火药颗粒。自制猎枪多用这种黑色火药发射霰弹。用于发射现代枪支弹头的火药,是由火棉、硝酸甘油酯配合其他成分制成的。这种火药燃烧充分,推进力强大,烟灰少,火焰小,声音小。现代枪支多用这种无烟、少烟火药提供发射动力。
枪弹的活力大,穿透力强,所以对人体的损伤是比较严重的。当枪弹推进力强时,可以穿透人体,造成组织缺损,形成圆形或椭圆形创口;当枪弹推进力较弱时,不能造成组织缺损,只能将组织挤扩分裂开,顶破肌肉皮肤组织,形成呈十宁或裂隙状创口;当枪弹推进力十分微弱时,不能穿入皮肤,只能打击人体,形成表皮剥脱、皮下出血;当检弹推进力极大,飞速旋转运动时,弹头前端空气压力激剧增加,形成强大冲击力,在接触人体的一瞬间,就能造成人体组织炸裂。甚至可以使颅骨炸裂,皮肤呈星芒状炸开。
死亡原因的判断
一、死因的概念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疾病分类》中的建议,并已为许多国家所承认的死因(Cause of death)的概念为:“所有直接导致或间接促进死亡的疾病、病情和损伤,以及造成任何这类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死因必定是一个具体的疾病或损伤,或者一种疾病、一种疾病状态(如休克、中毒、窒息)。许多情况下,死亡不是单一疾病或损伤的后果,还有一些其他的因素在死亡发生的不同环节上、不同程度的起着作用。一个法医病理工作者的责任之一,就是对死因进行正确的分析和评价。
二、死因分类
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和死亡发生的不同情况,对死因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一)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
1.直接死因(Immediate cause of death或Direct cause of death)
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它常是疾病、损伤、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它们可以是一种疾病(如支气管肺炎、破伤风、冠状动脉血栓形成或脑动脉栓塞),也可以是一种病理状态(如休克、脑水肿和脑疝形成、败血症、脓毒血症)。总之,直接由它们引起了死亡的过程,直接死因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几个。
2.根本死因 (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或Proximate cause of death)
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损伤或疾病,即直接死因的启动原因。它不是并发症或继发症,包括继发的生理功能的紊乱,因而不同于上述直接死因。大多数根本死因应能在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中查到。如由于股骨骨折而长期卧床不活动继发了坠积性(支气管)肺炎或者肺动脉栓塞而死亡。坠积性肺炎或肺动脉栓塞是直接死因,股骨骨折是根本死因。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间的关系是一种因果关系。又如腹部刺创后继发化脓性腹膜炎死亡,腹部刺创是根本死因,继发的化脓性腹膜炎是直接死因。
有时在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还可能有中间介入性原因。如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闭合性颅骨骨折,骨折片损伤其下的硬脑膜窦而致硬脑膜外血肿。开颅手术清除血肿后继发感染形成化脓性脑膜脑炎,而长期卧床又继发支气管肺炎而死亡。根本死因头部钝器损伤与直接死因支气管肺炎间有医疗失误导致的术后化脓性脑膜脑炎介入。它们之间形成了一个因果链的关系。
根本死因与直接死因之间通常都有一个时间间隔,可以是几天、几个月、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根本死因本身也可导致死亡而没有直接死因和中介原因。这最常见于重要生命器官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如重度脑挫裂伤、脑干损伤、严重的颅内血肿、心脏或大血管的破裂、化脓性脑膜脑炎、冠心病、心肌病、心肌炎、肺炎并发肺脓肿,以及重度中毒、心或脑的电击等。
3.死亡的诱因(Predisposing cause of death)
指使身体原存在的潜在或处于代偿状态下的有致死危险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死亡的因素。常见的诱因如过度劳累或用力、轻度外伤或感染、饮酒、吸烟、高热、寒冷、饥饿。甚至过分的情绪激动和精神紧张都可以成为死亡的诱因。其中以轻度外伤在法医实践中最常见和重要。如头部的轻微外伤可能诱发脑动脉瘤、脑血管畸形破裂出血,或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而猝死;轻度的腹部外伤可使异常肿大的脾或肝破裂出血而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而致死;胸前区或上腹部的钝性暴力打击诱发急性神经原性心血管衰竭而死亡。这些都是众所周知的情形。
在诱因作用下发生的死亡都在诱因作用后很短的时间内发生,这是其重要的特征。
4.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
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促进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导致死亡的因素。此时导致死亡的死因多是那些条件性死因。这些辅助死因如年龄幼小或过老、营养不良、慢性疾病(如结核病、糖尿病)、免疫机能异常等。它们与根本死因和直接死因没有直接的关系,只是在死亡的发生上间接起了促进作用。
(二)按在联合死因中的地位分类
有时有一个以上互不联系的损伤或疾病在死亡的发生上都起了作用,正如上述直接死因有时也可能不止一个,即有联合死因时,各个死因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一般有主次之分。
1.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
指在死亡发生中起了主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如某人在斗殴中被两人分别刺伤胸部和腹部,2小时后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尸检发现右肺刺伤伴胸腔积血1000ml;脾脏有小的刺创破裂口,腹腔积血500ml。这两处刺创在一般情况下单独都不致于发生急性失血性休克,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导致了休克和死亡的发生。显然右胸及右肺的刺创是主要死因。又如某血友病患者,一天夜间开车行驶途中因车祸头部受伤,约5小时后被人发现死在现场车内。尸检见额部有5cm长一条挫裂创,伴额骨骨折及额叶灶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实质无损伤。头部创口附近有大量血泊,失血约2000ml。其死因是急性失血性休克,血友病的凝血机制障碍是导致急性大出血的主要原因。因而分析血友病是主要死因。
2.次要死因(Secondary cause of death)
这是相对主要死因而说的。指在有联合死因时,在死亡的发生中起次要作用的损伤或疾病。如上面二个案例中的腹部刺创和头部损伤。
(三)依损伤或疾病后死亡发生的机会分类
1.绝对死因(Absorlute cause of death)
指在任何情况下对所有人都必然致命的损伤或疾病。如习惯上称为绝对致命伤的断头、断颈、头部爆炸伤或多发性贯通创、肢体离断、心脏完全性破裂、大血管横断;长时间的缢颈、勒颈、扼颈或溺水;通过心脏或脑部的强电流电击;全身被烧或投入熔化的钢水中;注射大剂量的氰化物、有机磷农药等剧毒物质;吸入高浓度的CO、C02、沙林等有毒气体;晚期已广泛转移或扩散的恶性肿瘤、急性大块透壁性心肌梗死、肺动脉栓塞、严重感染晚期引起的多器官功能衰竭等等。
相对死因(Relative cause of death)
又称条件性死因(Conditional cause of death)。指只有在某些条件存在的情况下才能致死的损伤或疾病。根据所需的条件不同又分为:
①个体性死因:由于个体内在的因素,使对一般人来说不足以致死的损伤或疾病导致了死亡。这些损伤或疾病就叫做个体性死因。所谓个体内在的因素就是上面所说的辅助死因。如某14岁的女中学生,因故被人在面部打了一耳光,即发剧烈头痛、昏迷,2小时死亡。尸检见头面部无明显外伤,小脑动静脉畸形破裂致小脑出血并破入第四脑室。其头面部的一次掌击显然对正常人来说一般不会引起脑出血,但对这个原患小脑动静脉畸形的女孩来说却构成了个体性死因。当然,如按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分类,这一次掌击也可称为死亡的诱因。一般都知道程度不重的支气管肺炎对未成熟或营养不良的新生儿及衰弱的老年人,都可能成为致死的疾病。
②偶然性死因:指由于某些偶然的外在条件,使一般不足以致命的损伤或疾病引起了死亡。这些损伤或疾病称为偶然性死因。如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边远、偏僻的地方得不到必要及时的救治,罕见的致病微生物感染等等,都可以成为偶然条件。
三、死因分析
死因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对死亡方式的鉴定,在某种意义上讲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且直接影响着死因统计的准确性。在刑事或民事案件中,对死者死因的分析和鉴定,是法医病理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尸体剖验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长期以来,在医学界外流传着一种误解,并且令人惊奇的是在医学界内部同样流传,且目前仍被不少人坚持的观点,即死因只能是一种组织结构的破坏,即在尸检时应能被发现的某种病变(损伤或疾病)。而事实上,正如我们在前面死亡概念中所说的,死亡实质上是生命重要器官不可复性严重机能障碍或中止的结果。因此死因(不论是根本死因或直接死因,主要死因或次要死因)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机能性的。仅仅一部分死因(如果不是少数的话)能在尸体检查中找到明确无误的能作为死因诊断的形态学根据。这种观点近年已被许多法医病理学家所重视。坚持死因只能是组织结构破坏,或者说只能用形态学的改变来证实的观点,必然在一些情况下会做出错误的死因结论。因为当他们在尸体解剖时找到一个他认为足以致死的形态学病变或损伤,而当时又没有相反的的证据提出来的话,就会得出这个病变或损伤就是死因的结论。众所闻知的事实是,尸检时发现的病变或损伤,即使其程度严重到足以能致死,但其真正的死因可能并不是它。例如一个50岁的男子被人发现死在自家的床上,尸检时除了发现有重度的冠心病病变,左前降支及右冠状动脉病变Ⅲ级,没能找到其它明显的形态学异常,仅为一般急性死亡的表现,如各脏器淤血、肺和脑水肿、内脏浆膜和粘膜下散在少数出血点。其可能的死因除了冠心病以外,至少还必须考虑机械性窒息、中毒和电击。因为约有一半的电击死者,尤其是110伏电压的电击死者并不出现电流斑和电烧伤。只有将尸检所见结合有关案情调查材料和现场勘查结果,以及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才能评定出上述几种可能的死因中,究竟哪一个是真正的死因。
这样说来是不是说尸体剖验对死因的确定无关紧要呢?答案显然是绝对否定的。因为正如上面所说,即使做了尸体剖验,在许多情况下都还要结合有关案情和现场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对死因做出正确的分析。如果没有做尸体剖验,对于一个法医病理工作者来说,在死因分析时就失去了根本的基础。即使能通过明确的形态学变化来证实死因的案例,大部分仅通过尸表检查也是不能确定的。大约有20%左右的头部钝器伤和更大比例的胸腹部钝器伤,在受伤局部外表仅能检出轻微的擦挫伤,或者完全看不出外伤的征象,而其内部损伤可能是致命的。更不用说几乎所有的疾病死亡和大部分中毒死、电击和高低温死,单纯尸表检查对死因分析是无能为力的。
我们强调尸体剖验在死因分析以及死亡方式等分析中的重要性,指的是全面系统的法医病理学尸体检查,包括病理组织学检查及某些特殊的检查。而且尸体剖验应按要求全面系统的规范化进行。那种仅在被怀疑有伤或有病的局部做局部解剖及仅凭肉眼观察就对死因做结论的做法是不足取的,常常会因此而做出错误的结论。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细胞水平上的变化,可以大大提高我们对病变的分辨率,因而也会提高我们对死因分析的水平。我们推荐所有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应在专业的法医病理实验室由专门的法医病理工作者来做。因为专业性质及经验的差异,普通医院的病理科医生及医学院校的普通病理教师一般难以胜任这项工作。如果我们的法医自己缺乏法医病理学的基础知识,过份依赖他们的诊断,很容易导致误诊。
(二)死因分析方法
正确分析死因的过程像一个临床医生看病做诊断一样,有一个分析思考的链。一个好的法医应在尸检前尽可能多的了解有关死亡发生的一切信息,如死者的年龄、性别、职业、既往病史;死亡发生的时间、地点、死前的表现;死者的家庭及社会状况,夫妻关系等,就像一个临床医生在体检前采取病史一样。从而在头脑中形成有关死因和死亡方式的几种可能或假设,使法医尸检能做到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换句话说,将尸检的重点放在肯定或否定上述假设上。随着尸检的进行,上述假设有的可能被否定,有的则可能进一步被肯定,或者又出现新的假设。案情和现场情况被尸检所见来检验,尸检所见又被案情和现场情况来评价,头脑中一直有一个动态的反馈链。尸检结束时可能得出一种明确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观点,即被解剖结构上的变化所证实。例如内脏破裂致急性大失血、颅内大的血肿或重度脑挫伤、急性心包填塞等不会使人怀疑的病变,但这只能是少数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尸检结束时并不能形成一个明确的死因结论,只是排除了某些可能,进一步支持了某种或某几种可能。最后的结论还需依赖进一步检查的结果,如病理组织学检查、毒物分析、物证检验,以及必要时其它的特殊检查(血液生化、细菌学培养、免疫功能检测等),就象临床医生所做的实验室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B超、X线拍照、CT扫描等)一样。有时以前在头脑中形成的假设全部被否定,此时需要进一步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重新尸体检查,在一个新的基础上开展又一次由判断—分析—结论的动态思考过程。
正如前面已经讨论过的,大多数死亡的机制是重要生命器官的机能紊乱或中止,死因不能由形态学的变化来证实。尸检所见不能为死因结论提供可靠的证据,但它能合理地排除其它可能的死因。
总之,死因的分析是一个由实践到认识的辩证思维过程。当我们掌握的实践材料越多、实践经验越丰富、作为分析思考基础的理论知识越广博,其最后的结论成功的机会就越大。现实中没有一个死亡是完全雷同的,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在死因分析中是完全适用的。
※ 自杀是枪抵着脑袋开时,会在弹孔周围留下烧焦的痕迹,且周围皮肤的颜色也会加深。且子弹进入的洞比出的洞小,血流的也较少一点,一般情况下只有自杀才会留下焦痕。
※ 肺部穿孔,即使想呼吸也会因肺部无法扩张而不能顺利呼吸,这便会造成窒息死亡。死前大概能痛苦挣扎10~15分。
※ 溺死:口中稍带水渍,瞳孔放大,且有出血现象在眼粘膜上,耳膜也会因水压而造成破裂引起出血。
※ 中毒:嘴唇先泛起微紫色或黑色,接着身体其他部位也会出现此现象;眼睛有时会瞪着,两手紧握拳头,腰腿蜷曲等。
※ 被勒死:喉部明显有一道深深的紫色痕迹,瞳孔放大做痛苦状,舌头有时伸出且变成紫黑色。
※ 把盐素与酸性的清洁剂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
※ 死者皮肤成粉红色,且有些斑点由皮肤内向外呈出,明显是氢氧化钠(Na OH)中毒致死;若毒在胶囊中。则至少要融化15分钟才能显出毒性。急救时最好用含蛋白的东西漱口,如:牛奶。PS:氰酸钾是难溶于冷水的.
※ 死者的发稍有些微烧焦,身体肌肉极度僵硬,这是高压中电而死的特征。
※ 电流从手指尖流进身体所形成的烫伤,会使手指成为灰白色。 被电流后者会出现触电后遗症,肌肉有时会紧缩,当然这是对活着的人而言,所以触电后别多动哦!
※ 吃了氢酸钾可能会引起窒息死亡(氢酸钾有杏仁味)。
※ 若是在花上下毒,花本身也应先枯萎。强碱或酸什么的会使花不枯萎也会变色哦!!
※ 表面看起来是咬端舌头“自杀”的死状,有时是因为吸入毒气或吞入毒物引起痉挛造成的。
※ 二氧化碳中毒:人周围气体中含超过20%的二氧化碳,那么吸入后会剧烈痉挛,几秒钟便会咬舌而死且身体冰凉。二氧化碳比空气重,所以会沉在特定空间的下面。(所以火灾时还是面蒙湿布在上走比较好哦!)
※ 若是大量出血引起的痉挛,必须用绳子扎紧伤口附近止血,防止血流过多,接下来是揉按心脏。
※ 如果人的内脏被弄破,会有一种特殊的内脏气息。
※ 上下唇粘膜出血,颈部有点状表皮剥落,及皮上有片状出血,眼结膜出血等表示有扼颈过程
※ 死者若被人扼住颈后用钝器打击头部会造成颅内严重损伤,呼吸系统衰竭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