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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面对网络暴力,法律真的无能为力吗?

2023-02-21 21:56 作者:萨霞  | 我要投稿

罗翔 | 网络暴力

1️⃣法律的定义


01:05


很多人觉得难道我们的法律对于网暴者真的无能为力吗?这种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网络暴力,无论是民法典、自然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民语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实施侵权行为,是要承担赔偿、道歉的民事责任的。

其次是行政责任。自然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最高可以处10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明确规定,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


2️⃣没有造谣就“没事”吗?


01:59


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造谣就没事,但是法律不仅惩罚虚构事实的诽谤,还惩罚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

用真实的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也可以构成侮辱。侮辱是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一种表示。张三写小作文虚构李四卖淫的故事,自然属于诽谤。即便张三曾经卖过淫,王五得知此事后,在朋友圈大肆宣扬张三卖淫的事实。损害张三卖淫,这同样可以构成侮辱。

名誉权的本质是对他人格的尊重。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尊重你,你也要尊重别人。美名大过钱财,无论多么卑微,也无论曾经犯过何种过错,都应该获得作为人的尊重。因为人性的幽暗就体现在我们喜欢通过指责他的错误来获得一种道德平衡,甚至这种指责只是为了掩盖自己有过同样的错误。

最喜欢说别人生活作风有问题的人,往往存在更大的问题。

其实,法律对于名誉权的保护还是比较充分的,无论侮辱还是诽谤,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3️⃣为什么会有这种心理?


03:15


在网络空间中,我们很容易把他人符号化,而忘记的对方也是一个和我们一样有血有肉的人,以致失去了同理心。我的同事写过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他们说了这样一段话值得引用。他说在网络时代,我们似乎也开始渐渐丧失了复杂情感的体察,丧失了对他人境遇的体谅。空洞和浅薄,最终导致的又是观点的极端和情绪的残暴。所以有一个学者叫做桑斯塔,他有本书叫《网络共和国》。他把这种现象描述为群体计划,其团体成员中一旦开始有某种偏见,在群体商议讨论后,人们就会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则形成非常极端的观点。可怕的是,如果这种极端意见是集中于某个个体,就很容易演变成对它的网络处形。

也许是互联网时代网曝之声的深层原因,我们的情绪极容易就被极端意见挑动,也越来越倾向于对他者进行非黑即白的判断。而这种情绪和判断又会像利刃一样刺向身处舆论漩涡的个体。


4️⃣如何维权?


05:03


但是事实上,网络从来不是隐身的戒指,人们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可以被捕捉的。如何让法律责任落到实处,让维权之路不再荆棘遍布,这是所有网暴被害人所面临的共同行动。

而不少被网暴者在寻求法律帮助的时候,遇到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无法获得施暴者的真实姓名,以至于对着空气战斗,无法伤及处于黑暗处的网暴者。

其实,无论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它都可以通过正当的渠道来主张权利。


首先是保留证据。对于所有侮辱、诽谤的侵权行为,截屏固定证据。不过这需要强大的类型,才能面对铺天盖地的恶意。所以也可以把这些活交给律师等专业人士来干

其次就是走司法程序了。这里最突出的问题就如何让那些隐身的网暴者现身,比如张三同学到法院告知,认为大V李四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于是到了法院,比如张三同学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去提起民事诉讼。

第一步就是立案了。只有立了案子,才能进入司法程序。但这是面临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不知道网报纸的真实信息,比如姓名、电话、联系方式。案子可能立不上。有的时候,当事人或者律师,他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持调查令,去各大网络平台,就可以调查出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也出具过这种调查令。但是也有很多法院认为,调查令它只能在立案之后才能出去。既然连案都没有立,又如何签发调查令?

所以,法律问题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果张三没有申请到调查令,心情很沮丧,认为给他建议的那个老师是个法盲,所以法盲老师也很难过。又建议张三走另外一条路,先给网络平台发律师函,要求网络平台提供网报纸的个人信息。有的平台可能就会提供了,但是如果不提供怎么办?其实网络平台也很纠结的,因为他们负有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法律问题,它充满着利益平衡,没有最优解,只能避免出现最坏的结果。

最后手段是啥?最后手段只能是到法院起诉网络平台,因为这些网络平台的信息是可以查到的。把网络平台作为被告,同时把大V李四也作为共同侵权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大V李四的个人信息。

一般来说,法院就会依照职权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李四的个人信息。获取了李四的个人信息,就可以再去法院对李氏提起诉讼,主张法律责任。

所以,如果可以在法院决定立案的阶段,普遍实施调查令制度,也许可以节约诉讼成本,也避免殃及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意泄露个人信息的平台。这个问题,大家可以作为一篇毕业论文的选题,好好去研究研究,非常非常值得研究。

但还有一个方案,就是到公安机关告状。既然公然侮辱、诽谤,它可能属于行政不法行为,是要进行行政拘留的。

如果有足够多的证据,也可以让公安机关直接依照职权, 查询违法行为实施者的个人信息。至于提起刑事的自诉步骤,可以按照我们刚才所说的两个方案分别进行。

首先是要获得施暴者的个人信息。网络不是隐身的介质,我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5️⃣升华


09:30


在大量的网暴案件中,很多施暴者最后也被网暴哈。当人们获得了一种复仇的快感时,需要思考的问题时,离开了正当的程序。我们追逐的正义的初衷是否会事与愿违呢?当然,我们也希望法律能够提供这样一种正当程序,来抹去那些被伤害、被侮辱者的泪水。尊重他人,尊重自己,也要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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