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司法鉴定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交易中因产权不清、买卖不平等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由此而产生的诉讼案件也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我国的民事立法尚不够完备,在审理这类纠纷时缺乏可操作的依据。鉴于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对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做法。
一、关于"谁主张谁申请鉴定"的认定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拥有某项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或承担违约责任时,另一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异议并提出反诉请求确认该房不是自己所有或认为该房是赠与给被告的(如夫妻之间),但双方对此均无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又未就此进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往往无法作出判决。此时法官往往会问:"你方到底是想让谁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会回答:"当然是我!"。法官再问:"那你怎么知道这房是你方的呢?",原告就会哑口无言了、、、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只要弄清楚谁是房屋的所有人就可以了。根据《物权法》06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对于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问题应当首先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方可发生效力(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所以当出现这种情况时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谁是房屋的主人即房屋所有权人然后再由房屋所有权人去提起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问题而不是盲目的去询问被告是否愿意配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的手续或者承担违约的责任等等这样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