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综】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1.首次颁布:1986.4.12.
施行时间:2006.9.1
第一次修:2054.4
第二次修订:2018.12.29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人大常委修订
3.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公益性事业
4、不收学费、杂费
5、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二.学生
1.6周岁入学.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迟7周岁入学
2.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的.监护人申请由当地乡镇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3.完成入学、就近入学;非户籍所在地工作,当地人民政府提供平等义务教育条件
4.军人子女——县级教育局
5.督促入学:县级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劝说,不具有强制的措施/权利)
6.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适龄儿童、少年,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向县级教育局批准
三.学校
1、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2、特殊学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
学校(班),对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的选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交谋
3、未成年犯的义务数育: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专门学校(工漠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