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法理学入门笔记(三):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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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本分为三大部分——法哲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实证论,这三部分分别是从法之上、法之外和法之内的角度去分析解读法理学,典型的学术流派和研究方法分别对应:法哲学、法社会学、实证法学。法社会学侧重于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法之外的角度理解法,研究法与法之外因素之间的关系,从考试层面而言相对来说比较简单。
在整个“法与社会”部分中,经常涉及到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这就要求我们养成辩证的思维。从法与经济、法与政治,到法与社会、法与宗教,以及法与生态、法与科学技术等时代新命题的关系中,我们处处可以看到辩证法的色彩,这是一种“妥协”式的价值判断,也加深了我们对这一学科的理解,很多观点并非非此即彼和相互对立,当然也非含糊式的“折中”,更多的是需要我们结合实践去进行具体的衡量。

二、法社会学
(一)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生产力、生产关系等一般是作用与反作用关系。在法与经济的关系中,经济关系尤其是所有制关系对法律制度起决定性作用,同时也要看到法律制度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和法律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二)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民主、政党、社会自治之间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关系。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中,既要看到政治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和统帅作用,又要看到法律对政治的规范作用,讲政治必须讲规则,法律便是一种规则之治。
法与民主:法治与民主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民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体现在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决策机制、参与机制以及监督机制四个方面。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是法治的政治前提和基础;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机制,有助于提升立法质量;民主作为一种参与机制,可以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守法意识;民主作为一种监督机制,有利于有效监督和约束国家权力。法治对民主的促进作用在于可以通过法律确认民主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权利与自由,促进民主参与;法治还有助于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协调政治稳定和民主化改革之间的关系,并且可以弥补民主滥用的缺陷。
(三)法与文化
法与文化一章讲述了法与宗教、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其中法与道德的关系中反映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对法与道德的关系,既要看到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调整手段的不同特点,也要看到二者的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关系:(关系=联系+区别)
1.联系:法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必然联系。法与道德都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基础,法律反映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道德是评判法律的标准。
2.区别:法与道德之间存在区别。在形成方式上,法的形成具有建构性,道德的形成是非建构性的。在表现形式上,法律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基本是一元的,而道德无特定的表现形式,具有多元性。在作用机制上,法律可通过国家强制力发挥作用,道德是通过人们内心的约束力发挥作用的。在调整对象和范围上,法律只调整有调整意义的社会关系,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调整的对象及范围更为广泛。
对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不同流派持不同观点。儒家主张德治,认为恶法非法,把法与道德不可分离,法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法家提倡法治,认为恶法亦法,主张法可以与道德分离。实证法学派中的分析法学派主张法律应与道德分离,但当代新分析法学承认法律中包含最低限度的自然法。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有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恶法非法。
(四)法与社会
法与社会的内容可联系法治部分的内容,且“社会主义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这一知识点与法的作用、法的价值两章之间有密切联系。
法与社会:广义的社会指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狭义上的社会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等之外的其他领域相互交往、发生关系、进行活动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法与社会中的“社会”指的就是狭义上的社会,也即传统“国家-公民社会”二元结构下所称的“社会”。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际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公民社会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国家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结果和继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