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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影文化、其牵涉进来的第三方在处理与426关系上存在的问题的汇总(不完全)

2018-07-27 23:05 作者:大肚CKY  | 我要投稿

本文拒绝删除。

原专栏1
另外相关第三方专栏
看样子贵司已成为法院+检察院了啊
同上,这是另外一个账号

关于@快影文化在视频平台bilibili发布煽动舆论的言论并概不承认,且私自更改法律(存疑。)(改编法律条文的判刑标准(其所谓“律师函”中的相关描述是否符合宪法?“第一次见把宪法拿来当法律依据判刑的……初中读完了吗?”)寻衅滋事罪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并且我国没有违宪审查机构,而且其司把国家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出来的信息认定为侵犯个人隐私,据说是十分睿智了,那要起诉还要顺便起诉国家企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是吗?),私自行驶司法权(从截图中可以直接地观察到其从《刑法》获得了司法权并且私自进行判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私自偷换“公民”与“公司”的概念(所谓“公示”,发出的文章中相关法律条文的主体全为“公民”,可实际这是一家“公司”),私自更改公示文件格式(即便是律师函也没敲章啊),并且私自成为法盲公司的相关事项(不说了,这没啥办法的)。
综上,这是一起炒作事件,并且其司发布不符合常人法律知识的法律修改品,来诱导青少年更改其正常认知观,以改变青少年思想,起到控制青少年与控制舆论的作用,实际会使青少年的核心价值观向着非法律的方向倾斜,易导致社会动荡,少年法律知识不完善等重大社会问题。
最后,南京快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彭邵洋,注册资本3万元,共三股东各出资1万元,注册时间2016-12-20,企业联系电话居然是手机号,电子邮箱居然是QQ邮箱......以上信息均查自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发律师函可以私信我。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无罪推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了不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该原则对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只能将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控诉方要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有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权利。
2.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注册地址依法公开。《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隐私权。企业是法人,不是自然人,不享有隐私权,企业注册地址等信息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内容。贵司的法务部门如此水平,怕不是打了官司要倾家荡产。
3.
指控一内所指的“恐吓他人/寻衅滋事”,这里的他人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定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同时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所指的: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并没有);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没有);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这个放宽来说可以算),但是由于这里同样没有规定法人是否适用,所以这里先搁置不谈。指控二一看就有问题:公示“个人信息”,侵犯(不是违反,违反专指违法,用词不当,扣两分)“公民”隐私权。根据宪法,国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而不是作为企业的法人的隐私权。并且,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企业法人的信息依照国家法律由工商部门予以公开。所以指控二无效。
指控三,诽谤行为。首先,很明显,被指控人并没有发起煽动行为(该行为是其他人自发组织的)(你见过被指控人喊快来帮我骂这个公司吗?),其次,被指控人自身并没有进行诽谤行为,三,被指控人的行为有阻碍到贵公司的运营,且依照法律惯例,情节严重行为指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行为,而本案被指控人并未对社会秩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故情节严重不成立。我的看法是,换个法务、发个道歉信,恕我直言,一个三万注册资本的小公司真的不能产生什么“情节严重”行为。要不然,下一次可能是你们吃律师函了(=・ω・=)
所有法律条文均来源于百度,我不读法,个人理解,欢迎探讨~
4.
b站各评论。
顺便一提,这篇专栏还引战。希望大家尽快将这家公司注册资本三万元的正规公司的bilibili认真号加入黑名单,别到时候收到他们家10元买的的律师函了,慢点人家要点脸真去告你,还浪费你们的时间和精力。
补充:426只是善意提醒,大疆无人机公司已经在426的微博下面声明道歉并已承认广告有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发这条动态的阿婆主明显是恶意蹭426的热度,煽动无知人带节奏,上面的证据不全,证据全面的话那对于他是不利的,因为他不敢把所有的图片和微博上的证据全部截图下来,这位专栏提人的利益有所涉及,着急进攻426,你们可以去详情查看相关的过程,微博搜索426的微博和相关事情的微博,自然而然就能得出结论。
大疆公司这一主体都道歉了,贵司还不懂得道歉吗,看样子注册资本3万元就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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