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硕-民法-07-代理


07-代理
含义
=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而对本人直接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本人(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相对人(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的主体为代理人与相对人
法律行为效力则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
特征
代理人在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行为的后果是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法律行为
不得代理的情形
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得代理
依当事人约定或者行为性质应由本人亲自为之的行为
违法行为
代理违法事项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与近似概念的区别
· 代理人与传达人
· 代理人与代表人
类型
法定代理与委托代理:以代理权来源为标准
本代理与再代理:以代理人的选任为标准
再代理
复任权的发生:约定 + 法定
复任权可以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产生
复任权也可以在紧急情况时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无须经同意或者追认
再代理的效力
转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构成有效的再代理
再代理人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人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
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以实施代理时的名义为标准
间接代理
我国《合同法》的委托合同明确规定了间接代理,并进一步区分为显名的间接代理和隐名的间接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以代理人人数为标准
共同代理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权及其行使
代理权的概念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的范围由委托人确定或者由法律加以规定
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授权
委托合同与授予代理权属于两个独立的行为
委托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达成一致
授予代理权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授权委托书仅需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无须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同意
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的行使要求
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原则上不得另行转托他人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超过被代理人权限所实施的行为,除被代理人追认的以外,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由代理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恶意代理:无效 + 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原则禁止 + 例外允许
例外: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双方代理:原则禁止 + 例外允许
例外: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情形
根本未经被代理人授权
超越代理权范围而为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未获追认的法律后果:善意相对人的选择权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未予追认(沉默)的,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善意相对人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损失,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理行为有效时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保护交易安全
含义
= 行为人虽为无权代理,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构成要件
代理人为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如果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又没有任何迹象表明其被授权,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适用效力待定的规定
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基于该依赖与其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
常见的表见代理适用情形
被代理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向第三人表示行为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未予授权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基础关系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未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收回代理证书
代理终止后,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
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
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
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法律后果:代理有效
被代理人承担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遭受的损失
代理的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例外情形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