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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问题我还想再讨论一下

2020-07-29 20:21 作者:财税旺旺  | 我要投稿

今天有客户跟我说,他们公司购买了一批材料,然后对方把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都弄丢了,现在把记账联复印件给他们然后盖公章,他们问能不能作为入账的凭据。

其实这个问题,我在之前的节目也已经说过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但是,我跟客户说要对方开个说明文件过来,说明是对方弄丢的发票,不是客户他们弄丢的发票。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所以,还是之前节目我讲过的,虽然目前丢失发票是有新的入账规定了,但是这个处罚规定还是在的,所以一定要把这个关系给理清楚,免得到时候不好跟税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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