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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过大,但...

2023-06-28 15:44 作者:小野美夕  | 我要投稿


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的批复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复核的请示》(广核运〔2017〕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复核,现对大亚湾核电基地六台机组放射性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批复如下:

  气态放射性流出物:惰性气体7.00E+14Bq

  碘2.50E+10Bq

  粒子(半衰期≥8d)3.80E+09Bq

  碳14 2.20E+12Bq

  气态氚2.40E+13Bq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碳14 3.00E+11Bq

  液态氚2.25E+14Bq

  其余核素1.30E+11Bq

  你公司应根据《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的要求,每隔5年对流出物年排放量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并报我局复核。

  国家核安全局

  2017年7月12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7月13日印发




 根据我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中有关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的规定,轻水堆中氚、碳-14、其余核素的控制值为7.5×1013贝克/年、1.5×1011贝克/年、5.0×1010贝克/年;重水堆中氚、碳-14、其余核素的控制值为3.5×1014贝克/年、2×1011贝克/年、2×1011贝克/年。

根据我国《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要求》中的规定,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应采用槽式排放,排放的放射性总量应符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中有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滨海厂址,系统排放口处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0贝克/升;对于滨河、滨湖或滨水库厂址,系统排放口处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贝克/升,且总排放口下游1千米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1贝克/升,氚浓度不得超过100贝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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