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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哲学

2022-09-13 22:33 作者:亚洲铜Orichalcos  | 我要投稿

法律哲学过去常常被用作狭义上的法理学的同义词,并且被视为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即它是用哲学的观点来检验法律或者将哲学的方法适用于法律问题,例如法律的定义和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服从法律、法律概念和词语的解释,法律推理的本质和效力等等。法律哲学必然与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哲学联系密切,或有所重迭。尽管可能从略微不同的角度看待它们,它们所涉及的某些问题仍是相同的。法律哲学一定会反映特定学者的哲学观点,表现理想主义的、功利主义的或其他哲学观点,它是一般哲学的组成部分。法律哲学有时试图对某特定时间和地点的法律做出合理的解释,或者将一般法律理论化成公式以满足法律发展的某一特定时期的需要。


从古希腊哲学家最早的推想开始,哲学家们已经阐述了关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关于正义与法律的性质和特点的理论。其中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亚里士多德分清了人的二元性:人是自然的一部分;通过其自由意志的能力又是自然的主人。他把正义区分为分配性正义和惩治性正义,法定的正义和自然的正义,或实在法或自然法,他还区分了法律与公正。后来斯多葛学派依据自然发现了生活中的最高级的利益,正义中的最伟大的美德,高尚,谨慎和节制。


罗马法造就了众多伟大的实业律师,却没有造就哲学家。出自希腊哲学家的自然法这个概念扩大了罗马法律原则的适用性。西塞罗是罗马法哲学集大成者中的重要人物。他们使得罗马法易于理解,并将传统的希腊哲学,特别是斯多葛哲学引入罗马法。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基督教伦理学兴盛起来。


当欧洲从黑暗时代脱颖而出时,罗马教会势力决定了法律哲学的发展。圣奥古斯丁在和平女神中发现了将神的命令赋予包括国家在内的每个有机体的调整规则。德尔图良、奥利金和西普里安也为法律思想做出了贡献。中世纪法哲学在圣托马斯、阿奎那时代进入鼎盛时期。阿奎那主张一种源于神的至高无上的理性,并将这种理性表述在世俗规则的原则中,自然法是从上帝的绝对规则中发展而来的,实在法具体贯彻了自然法的原则。实在法包括罗马法、教会法、地方性法和习惯法。法律是由管理社会的人为了公共利益公布的一种理性的安排。正义是最高美德之一,它产生特殊的义务。可是在,意大利诗人但丁的“君主”奥克姆的成磨,尤其是提倡人民主权的帕多瓦的马西利乌斯的观点中出现不同的倾向。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使法律哲学沿着新的方向发展。博丹把法律解释为主权的运用,并分析了主权这个概念,分析了意大利的国家与社会,他在主权中发现了公众机关的职能和法的强制性之根据。格老秀斯使自然法瞿脱了宗教束缚,创立了一个独立的,纯粹理性主义的自然法体系,以此作为政府和法律的基础;国家港一种人的社会机构,法律是理性之人的一种创造物。自然法又在创立国际法原则上显现出建设性的实质作用。普芬道夫、托马休斯、沃尔夫和塞尔登都再坚持自然法则的至高无上,并以此作为他们的基本理论的基础,特别是作为万国法的基础。霍布斯认为出于保卫与安全的需要国家与法律才得以存在,国家必须通过忠于信仰来保障安全。对于国家存在的正当理由,普芬道夫表现出的是关心其前景而不是惧怕;国家是一系列契约的结果。霍布斯否定了自然法的任何权威;法依赖于认可,而且所有的不动产法都是由最高统治者支配并实施的。因而霍布斯是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


在英格兰,胡克对阿奎那的理论重新解释,以使其适应英国国教教义,并将这种解释建立在托马斯、史密斯先生对伊丽莎白时代的政治统治制度解释的基础上。托马休斯完成了法律哲学的世俗化;自然法是建立在象慈父和律师一样的上帝的训诚行为的基础之上的。斯宾诺莎对哲学的贡献就是导致宿命论的泛神论的观点,他的观点更接近洛克而不是霍布斯。


洛克把法律哲学建立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唯理主义的基础之上。上帝将世界作为一种公共权利赐予人类;为了通过法律保卫公共福利、自由和财产,人们依契约建立起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制订了法律,并且是最高的权利,君主仅仅是执行者,社会契约论可以追溯到马西利乌斯和奥克姆(同前述奥克姆的威廉系指一人,14世纪英国哲学家)时代。洛克的哲学对发展英国的立宪政体产生了重大影响。边沁和穆勒补充并修改了洛克的理论,因为他们在全体人员最大的幸福中找到了政策与法律的最高目标。奥斯丁发展了功利主义的法律基础:一种严 格意义的、强制的法律理论,即法是主权者的命令,而且法与道德显然不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要求法律为共同利益服务并发扬公意;人们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通过国家保卫他们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权利,他们的政治思想远比法律思想重要得多。


孟德斯鸠的重要贡献是坚决主张国家的权利分为立法权、 行政权和司法权, 这种三权分立说是以国家谨防专制为根据的它对后此具有现实的重要意义。尽管他广泛地论述了 自然法学说,但是依据他的观点, 法律必然受到其所适用的人所 处的环境和条件的影响。


在德国,菜布尼兹将其法律哲学建立在罗马法之上,并将伦理学与法紧密地结合起来。他深受沃尔夫论述自然法著作的影响:他认为特别从责任感上看,自然法产生于伦理学基础之上,并且是自我完善的主要道德原则。


  休谟对自然法基础的破坏,打开了走向反形而上学 、功利主义和科学法律时代的通路。但是,阿伦斯,克势t斯、洛里歇等人,以及最近热尼和德尔韦基奥都重新城E兴并倡导自然法。


19世纪初,在德国出现了形而上学法哲学的兴起。能德的法哲学受到了托马休斯、菜布尼兹和沃尔夫的影响,他试图将道德解释得很宽以便包括法这个概念在义名l这个概念中表述了善良意志或目的,善良意志是唯一可总以被认为的无条件的善良:忠于法律是行动你志的唯一正确的动机法律是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可以协调个人意志的全部条件的综合。


费希特沿袭了康德的法治国概念作为法律的具体化,但是后来把国家这个概念看作是,种文化使命。他受卢梭的影响,把人类自由作为法律中心:法律应该是相当g地系统化,以便每个社会成员通过行使内在自由严格地限制其自身自由,以便大家都能够自由:一一个守法的社会依赖于相互约束自由。叔本华也以康德作为他的出发点。黑格尔探讨了政府和法律存在的正当理由一一政府和法律是现实理念的绝对要求。法律来源于意志;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王国。国家是道德的最高表现。在德国,许多思想家如克劳斯、甘斯、斯塔尔、特伦德伦堡和拉森都仿效黑格尔的著作。


谢林在为历史法学派提出根据和与自然法思想彻底决裂中起过重要的作用。历史法学派由胡果创立,他反对自然法并揭示了法律和政府有机地发展起来这个观点,萨维尼、普赫塔、尼布尔和艾希覆恩发展了这种理论。历史法学派的最后一位代表人物是耶林,他试图揭示在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中如何实现具体的民族精神。


19世纪,在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发展的同时,有关法律本质的理论也随之发展。这一时期酒现出一批先驱者,他们是圣西门、付立叶、蒲鲁东、路易布兰克和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以及他的支持者恩格斯,还有许多不太著名的思想家。法律不是适应正义这种思想的,而是一种统治手段,是剥削者为实现其阶级利益运用的一种工具。这些理论随之产生的后果是国家权力的加强和公法的俱增,以及为了社会利益和不太景气的经济上的利益大规模的私法修改。在英国,社会主义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相结合以实现法律体系上巨大的实际变化和改良。


社会学思想是弗格森和孔德首创的。按照孔德的观点,社会这一概念吸收了法律与政府这两个概念。赫伯特.斯宾塞社会学中的大部分观点继承了达尔文的进化论,但是他的理论也吸收了法律与政府这两个概念。最近,这种思想被埃利希、马克斯.韦伯以及其他一些人所接受。


在巴霍芬、柯勒、波斯特、梅因、摩尔根和其他一些人的著作中更为瞩目的是以历史的、比较的法律知识开创了法律的人类文化学研究。施塔姆勒和柯勒分别复兴了康德与黑格尔的研究方法。施塔姆勒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一个因素和必要条件,他试图发展一种与实在法截然对立的、正义的法律思想。正义的法律就是公正的法律,但不是自然法,也不是源于伦理或道德的法则。在英国,实证主义法学派只对实在法进行分析,不考虑道德的内容,更不研究自然法。实证主义法学派的首创人是约翰。奥斯丁,其他代表人物有马克比很兰德、萨尔蒙德、波洛克,其后又有美国的格雷、该学派的观点在英语国家依然是占统冶地位的法律学说。实证主义者虽然具有不同的方法,但是都同样地反对一切自然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就是纯粹法学派。纯粹法学派是由凯尔逊创立发展起来的,凯尔逊的学说认为每一个法律规范的效力只有回溯到某特定法律体系的基础规范中,才能验证出来。


20世纪法律哲学方面最重要的发展是以庞德、斯通等人为代表人物的社会学法学派和以凯尔逊为代表人物的纯粹法学派的出现。庞德等人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调和冲突的权利与利益。但是,20世纪也出现了由于法理学家德尔韦基奥、热尼和克拉布所倡导的自然法思想的复兴。


在美国,以霍姆斯、弗兰克、阿诺德、卢埃林等人为代表人物的现实主义法学派持一种现实的、近乎于玩世不恭的法律观;法律就是法官、狱卒以及其他官员怎样解决争议。


苏联和东欧盛行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基础的法律哲学。


尽管对法律哲学问题的回答已多种多样,但是,贯穿这几个世纪的法律哲学问题是不会改变的。对于法律的本质,法律所寻求的目的,法与习惯、道德、宗教以及政治权力的关系,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法律的权威与效力,服从法律,法律的形式与表达方式,法律规范的分析与归类等诸如此类的有争论的问题已从许多不同的观点出发进行了考察。但是,对于这些问题不仅现在没有一个最终令人满意的回答,将来也不会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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