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青岛欧普机械设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

2022-04-03 16:30 作者:厌战坷垃  | 我要投稿

上诉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欧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6日作出的(2020)鲁02知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0元,减半收取14200元,由上诉人青岛新型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青岛新型建设机械、青岛欧普机械设备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的评论 (共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