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可莓日用品与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永安市和雅家居用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永安市和雅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闽01民初1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可莓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