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业人士关于今日消息的一点思考
(纯学术探讨,无不当内容,求过审)
(不是趁热度,只是记录)
闻询后,旧日同窗(哈尔滨法学大一生)与我谈论许久。
不解的是,其中主犯未被判强奸。
一、首先是可不可以判:
1.起初我们提到追诉期,然实是眼误,公告中追诉期过了的 是最高三年的收买罪(如图)。

2.关于包容犯
后来他发了我张百科截图(如图)

关于包容犯(此包容非心理上的包容,指不同质的罪一者被另一者囊括,并且不是不罚,而是要加重的),但这里指的是拐卖并强奸,并非收买(刑法240条与241的差别)。
根据刑法241条应当依照的是数罪并罚。

并且从公告中对于虐待罪和非法拘禁罪的规定也可以侧面看见。

二、关于一审结果没有判强奸
1.取证
不宜多谈,
若罪犯实际上不存在或拒不承认存在婚前强迫性行为,而目前受害者因虐待带来的精神损害仍然无法准确提供证词,加上案情特殊(很难有其他证据),相关工作人员也是无能为力。
2.关于婚姻
这也是同窗提醒我的,也是我未意识到的重要一点,他发了这张截图。
即存在婚姻登记的证明。

(1)关于婚内强奸,当前只在婚姻关系不正常、不稳定的情况下(目前实践中只有 实际已分居 或 一方已提出离婚诉讼)会判。
(2)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1052条,受胁迫而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且根据1054条只有被判无效或撤销的婚姻自始至终被视为无效,所以若能撤销,就不会因”婚内无奸“无法诉讼。

但就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也只能在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甚至这”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19条)。
并且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而婚姻无效若是一方死亡,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见如上14条)

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2071.html
而受害者被救出即恢复人身自由已有一年,依照民法典与相应解释似已过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限。
综上,该案现行法律下要判强奸至少需要以下条件:
事实上存在婚前强迫性行为且受害人能在追诉期15年内恢复认知能力即能回忆确认其存在(被害人陈述)。
而这也只是口供,案情决定很难存在物证,一般不仅凭口供定罪。
而且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刑法12条),我们应该努力推进法律的完善,但就该案而言,就算以后有利的修正案出来也无能为力。

目前网络充斥lackeys of patriarchy——capitalism
多说不宜,只能说任重道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