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梦萱讲商经part2: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一、普通合伙企业
- 内外视角
- 普通合伙企业的四个特征(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注意在公司中两权分离,股东不参与经营
- 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规则都是基于人合性(一般来说在小型企业中会出现,钱都是其次,关键是我们几个风雨同舟,要互相顺眼)
注意在公司中讲的是法人性,讲财产
- 公司是营利性法人,独立财产。合伙企业虽然也有营利性,但是和个人独资企业一样都是非法人企业,无限责任
- 设立的基本要素×6:人、法律文本、钱(出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
① 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合伙人
自然人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不能成为普通 合伙人(例如公务员等)
国有独资公司、国企、上市公司不能当普通合伙人(因为无限连带,这些都是大企业,掌握了行业或者经济命脉,不像是小企业破产也就破产了)
② 合伙协议:书面、契约(签字盖章即可生效)
注意公司设立的初始章程还需要有设立登记,如果公司都没有成功设立,则章程也无从说起(公司的章程具有法定性)
③ 出资:财产性权利均可,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劳务也可(反正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最后总要兜底的,无所谓出资的起点。)
注意公司出资需要“所有权换股权”,因为公司需要将所有权变成公司的法人财产,从而对外独立担责。而且公司股东不能用劳务出资,因为强调资合性,强调能够转移
- 财产是合伙企业的财产,而财产份额是合伙人基于出资形成的的财产份额
- 合伙企业的财产管理
- 清算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
- 合伙人在清算之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财产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虽然不是法人,但也是个非法人,是个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合伙人对这一财产具有共有关系。
- 财产份额的转让(内部/外部)
合伙人之间(内部)转让应当通知
合伙人对外转让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优先购买,但是同意该合伙人退伙的,可以对财产进行分割、退还
离婚比照对外转让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 财产份额的出质
财产份额出质需要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没有经过一致同意,即使是善意第三人也不能取 得质权
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 事务执行规则
普通合伙企业的执行人相当于是公司的董事会(公司的执行机构、经营机构)
注意公司中的三会:股东会(公司的头)、董事会(公司的手脚)、监事机构
合伙中合伙人会议(头)、事务执行人制度(执行人执行决策)
- 事务执行方式
共同执行(需要联名)
单独执行
委托执行
执行的全部结果归合伙企业
(事务执行人的地位相当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 事务执行中的权利
① 执行人的代表权
② 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
③ 查阅权
合伙人有权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没有前置程序,执行人和非执行人都有这一权利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要查账必须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还要说明查账目的
④ 撤销权
受委托的人不按照决定执行,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
⑤ 异议权分别执行
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对其他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执行人之间互不买账)
- 合伙事务执行中的禁限行为
注意股东是可以和公司同业竞争、自我交易的,反正他不是公司的经营者(但是董监高、董事、高管不能同业竞争、自我交易)
而合伙人本身就是经营者,因此禁止同业竞争、限制自我交易
1)禁止同业竞争
2)限制自我交易
- 原则:一人一票、过半数通过
- 例外:要求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1)改地:改变主要经营场所
2)改名:改变企业名称
3)改范围:改变经营范围
4)卖房:处分不动产(注意不包括买房)
5)卖人:聘用他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注意:事务执行人只能由合伙人担任,而经营管理人是外人)
6)卖担保:以企业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注意为本企业提供担保不需要)
- 合伙企业和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和对外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经过合伙对合伙企业法或者约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擅自处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对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外的合同有效)
- 合伙企业和债权人的关系
企业的债务以企业的全部财产偿还
企业不能清偿,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2可2不可)
1)两不可:禁抵销、禁代位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方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企业也有自己的团体性)
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方不得代位行使张三在企业中的权利
2)两可:可用收益清偿、可被强制执行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前提是之前已经有生效判决)
a 法院强制执行必须通知全体合伙人
b 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c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d 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 入伙
1.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书面入伙协议
注意经营管理人也要一致同意(不过没有强制书面协议)
2.入伙后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的新合伙人取得同等权利和同等责任,对入伙之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 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的生效日)
声明退伙(自愿退伙)
- 单方退伙 (约定了合伙期限,出现法定理由才能退伙→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一致同意、难以继续、其他人严重违法)
- 通知退伙(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只要不造成不利影响即可退伙,但是应当提前30天通知)
法定退伙
- 当然退伙(人死财空)
自然人死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约定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意不能成为初始合伙人),经一致同意可以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能参与经营),该合伙企业转化为有限合伙企业,没有经一致同意则退伙
- 除名退伙(有过错)
1)未履行出资义务(一分钱都没出,如果还是出了一部分的应当叫做“未足额履行”)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3)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 财产份额的继承问题
1.继承人按照协议的约定或者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取得合伙人的资格(身份)
注意不是当然取得,要求协议约定或者一致同意
2.继承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转要么退(一致同意则转为有限合伙 人,没有一致同意则将财产份额退还给继承人)
3.应当退还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成为合伙人
2)需要某资格而继承人没有该资格
- 退伙的结果
1.结算:其他合伙人按照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清算,清算的前提是解散)
2.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3.退伙时的财产少于债务,应当协商分担损失
4.原因发生于退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和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
以专业技能或者专业知识提供有偿服务的专门服务机构
- 专业性
- 合伙人承担债务的特殊规则
首先用企业财产承担
企业财产不足以承担时,合伙人按照下列规则承担债务:如果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企业的债务,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都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参照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三、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业的优点:税收、监管、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 设立条件
① (2,50)合伙人
② 1+1 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
③ 国家独资企业、国企、上市公司、公益性组织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 其他与普通合伙人相同,但是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因为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很重)
有限合伙人可以做下面的事,但不视为执行事务: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
没有经营权,只有建议权
获取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
涉及自身的利益,查阅合伙企业的会计账簿(会计报告指的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这上面会有数字,比如今年挣了一百万,但是不会有经营活动的记录,不会知道为什么挣了或者亏了。会计账簿直接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只要查阅就能知道每一笔交易究竟是多少钱,做了什么事,还能看到发票。)
直接诉讼:有限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代表诉讼: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督促他行使权利等,或者为了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来应该是事务执行人的事情,代位诉讼,尤其是注意此处使用的也是自己的名义,而不是本企业的名义,充分说明有限合伙人不能执行企业事务)
- 企业类型&知情权
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最强,合伙人具有经营权,想查账就查。
人合性最弱的是股份公司,股东根本不能查账。
处于中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有限合伙,出资人和企业的关系不远不近,可以查账但是有前置程序(股东要求有书面请求丙说明目的;有限合伙人要求涉及自身利益)
- 自我交易和同业竞争
有限合伙人可以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可以通过约定禁止
同业竞争: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和他人合作经营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可以通过协议另行约定
- 有限合伙人的转让
按照协议约定转让财产份额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
- 有限合伙人的出质
原则上出质财产份额是自由的,除非协议约定了不行
- 表见普通合伙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并且和他进行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转换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转换需要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转换为普通合伙人相当于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重新入伙,需要对合伙企业所有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普通合伙人转换为有限合伙人需要区分债务的发生时间。
普通合伙人变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转或退
普通合伙人死亡,其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转或退。
有限合伙企业只剩有限合伙人应当解散(不能变成有限责任公司,因为变更登记必须是在某个分类里面,不能从非法人变成法人),只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 有限合伙人对退伙之前的债务以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是无限连带责任)
- 有限合伙人的当然退伙:死亡、吊销营业执照、丧失资格、被强制执行(比普通合伙人少一种情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因为有限合伙人是无所谓未来承担债务的能力的,只需要完成出资即可。另外有限合伙人如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也不用退伙,因为反正他也不必管理合伙事务,无所谓的)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不能在协议中规定“股东禁止转让”,否则和现代的财产流转有所违背
-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忽大忽小,因为退伙的时候是以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的
- 有限合伙人资格的继承:不需要像是普通合伙人那样得到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他们享有优先购买权
因为此时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想要的是钱,且 法院做出了生效判决,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之后,把钱给人家,大家都心满意足
【区分】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
- 设立制度
- 有限合伙:1+1、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人,且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要求,国独、国企都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 设立中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
- 经营:有限合伙人不能经营合伙事务(可以做一定行为,但是不视为经营)
- 有限合伙人vs普通合伙人
- 同业竞争和自我交易
- 有限合伙人原则上允许,但是可以通过协议禁止
- 普通合伙人原则上不允许
- 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 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提前30天通知,对外转让的时候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原则上是允许。
- 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原则上都要一致同意
- 只在有限合伙中存在表见合伙的问题
- 优先购买权:人合性+对外转
有限责任公司(人、资合性)
普通合伙企业(人合性)
有限合伙企业(人、资合性)
股份公司(典型资合)
内部转让都没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外转让都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是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没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的唯一例外,只要单向通知就能向外转让,由此可见,有限合伙企业的资合性甚至强于有限责任公司)
强制执行也是对外转让,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都有优先购买权
三、知识拓展
- 合伙企业财产的范围
包括合伙人的出资(第一桶金)以及以企业的名义取得财产
-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以所有权出资:合伙人共有
以使用权出资:企业没有所有权,只有经营管理权,合伙人退伙或者解散的时候可以要求返还原物
(注意:这一问题在公司中不存在,因为公司都是要求以所有权换股权)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共有关系(因为是共有关系,所以在企业解散、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
- 解散是死亡,清算是火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