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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弧事件带来的思考

2017-10-07 22:06 作者:钉宫病中毒者  | 我要投稿

  我在上选修的知识产权课的时候,老师的一句话让我印象深刻,那就是,如果说法律是维护公平与正义的,那么我要加一个例外,那就是知识产权法。

  蓝弧事件很多高端黑攻击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够完善,甚至还有更黑的说法出现,这里我就点出了,大家心里都有数。首先要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确有待提高,但是没有各位想的那么糟糕,如果满分一百来算吧,中国可以达到七八十了。蓝弧事件圆谷败诉其实很冤枉,但是问题并不是出在我国保护不力,而是在于圆谷自己的失误,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

  蓝弧的版权购买自泰国,泰国公司获得版权的证明是《1976年协议》,但是最近随着泰国内部发生 了一些事,这个法案被爆出是假的,于是圆谷去泰国打官司废除了该协议。按照我们正常人的想法,那么蓝弧的版权应该也作废了,确实是这样。所以圆谷在来中国打官司只要出示这个协议是作废的假协议就可以终止蓝弧的版权。但是不知道圆谷的法律顾问是不是大力喝多了,飘飘然然了,忘了把泰国这个判决公证了。这里我要重点说一下,外国的法律的范围是外国,总不能有个国家的法律能涵盖其他国家吧,所以外国法律证明的东西想要在本国使用,必须公证,不仅仅是中国,其他国家也是一样的。但是圆谷没有,没有公证也就是说这个证据就相当于没有,这是圆谷败诉的一个重大原因,关键证据无法出示。

  蓝弧版权是合法的,但是确是不合情理的,他是钻了空子的。圆谷其实没有什么太大的损失,因为中国市场目前还不是他的重点,而且日后中国地区的其他版权也会因为时限问题回到圆谷手中。在这里,最大的失败者是蓝弧,他为了省一点使用费,丢尽了自己攒下的口碑。

  在这里我要说一下,最近有人发现日本有盗版我国画师的现象,那么我们的画师要是想进行跨国诉讼,一定要吸取圆谷的教训,在中国得到的法律证据想要在日本使用,必须要日本法院的公证。蓝弧这个案子可以进一下教科书了,不过是基础阶段的。

  除了蓝弧,最近比较火的事件还有《汽车人总动员》诉讼案。这个案子我是全程听下来了。首先说,皮克斯赢得真的不容易。现在抄袭的人也很聪明,都是钻空子。在本案中,皮克斯方认为,被告《汽车人总动员》的主要汽车动画形象明显使用和剽窃了《赛车总动员》中的形象,《汽车人总动员》的电影海报与《赛车总动员2》的电影海报亦构成实质近似,侵害了两公司作品的著作权。

  最后法院支持了皮克斯一半说法,即《汽车人总动员》形象和海报相似,侵犯其著作权,但是没有支持名字抄袭和误导消费者。因为法院认为,《汽车人总动员》的名字和《赛车总动员》名字相差较大,虽然被告的海报中有遮挡人这个字的举动,但是汽车和赛车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其实这里我们都知道,在皮克斯引进《赛车总动员》之前,《汽车总动员》是民间翻译,而且普及度明显要比后来的《赛车总动员》要大。但是皮克斯在中国注册的是《赛车总动员》的版权,所以这里法院无法支持皮克斯的说法。但是皮克斯可以提出早期民间翻译问题,但是可能由于本次官司是在众粉丝要求下开打的,所以皮克斯不想拖延时间,于是没有继续深究。

  双方的辩论真的是很激烈,最后的关键其实证据有两个,《汽车人总动员》的律师在提交关键性证据的时候出现了失误,最后才使得判决朝有利方向前进。相信很多人都会疑问,《汽车人总动员》这种明目张胆的抄袭名字是怎么过审的,中国审核时吃干饭的吗?其实这里就误解了,原来《汽车人总动员》的原名叫做《小小汽车工程师》,这个名字是上映前几个星期改的,为的就是躲避审核和误导观众。皮克斯方指出了这个问题,如果被告方没有什么想法,为啥临近上映的时候更改名字。这是被告非常难以回答的问题。被告方提供的一个棘手的证据就是其他汽车拟人动画,在提交的动画中,汽车拟人大部分都是车窗当眼睛的。被告以这个为理由认为,汽车拟人大部分都是这种形象,或者是车窗为眼睛,或者是反光镜为眼睛,所以出现相似是无法避免的。不得不说被告这手出的非常狠毒,但是犯了个小错误,皮克斯方立刻抓住了,那就是被告说汽车拟人一般为车窗当眼睛或者是反光镜,但是被告方为何不是反光镜而是车窗,而且被告提供的动画和原告的作品对比,可以发现很大的差距,但是和被告方相比却极为相似,这是怎么回事?

 最终皮克斯赢得了 官司,不过过程很惊险。

  我为什么要写这个?就是告诉各位,在所有的官司中,知识产权领域的是最讲证据和原则的,讲证据和原则其实就是说不讲情面。在这方面,证明我是我的事情时有发生,这不是我国怎么这么样,这是全世界都有的问题。所以各位在面对这类事的时候,多一些理智,有时间地图炮,不如关注一下怎么帮忙举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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