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主观题-行政法-02-行政组织法


02-行政组织法
行政主体(权 + 名 + 责)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行政诉讼被告
一般情形
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以该行为机关或者授权组织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 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 → 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职能部门 → 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无行政主体资格 → 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撤销或者职权变更(不能找撤销机关)
step ①: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step ②: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or 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垂直领导)
村委会或者居委会
授权
以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为被告
委托
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特殊情形:署名与实际名称不一致
不管相关行政行为的实际署名签章单位是谁,诉讼被告都是依法确定的
若相关行政行为署名签章的单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则属于该行政行为主体违法的情形,不影响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驶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各赔各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