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12.5 绝对地租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5、绝对地租[i]
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土地占有者由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取得的,是价值对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的余额。在资本主义的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不管土地怎样不好,土地占有者也不会让人白白耕种,而是要索取一定的地租。这种绝对的不依土地的好坏、或各次连续投资的不同生产率为转移的地租,就是绝对地租,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农业总是落后于工业,从而农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中的资本有机构成。这样;相同的投资,在农业中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就比工业中为多,也就是农业中的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ii],从而,农产品的总价值大于其总生产价格。这种价值大于生产价格,或剩余价值大于平均利润的差额是绝对地租的泉源。绝对地租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存在,资本自由转入农业受到了阻碍,从而农业中超过平均利润的剩余价值余额,就不会像工业那样参加利润的平均化过程,而是留在农业中,构成为绝对地租。在实行了土地国有化和消灭了土地私有权的垄断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对地租已不再存在。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172页。
[ii] 农业中的平均利润是按照工商业部门的平均利润来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