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 |法学基础|历史|雷磊

法律关系之权利
1.定义
受规范保护的自由意志所支配的行为范围
①权利必然体现正当利益 (e.g.高利贷,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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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权利保护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权利)
③权利意味着个人选择的相对优先性(如基本权利)尤指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由侵害公民基本权利,因此有合宪性审查
2.类型
①自由liberty
②请求权claim→可以要求
--消极请求权→不干涉
【基本功能之一:防御权→国家(主要)或第三方主体(要求国家制止第三方主体侵害个人基本权利)】
--积极请求权(国家或第三方主体为个人行使权利提供一定条件)→物质;制度;程序
③权力power
如形成权 e.g.父母授权保姆;诉权(原告和被告)
法律关系之义务
1.定义
法律规定对于法律主体行为的约束,人们应当做和不得做某种行为的界限
2.特点
①法定性【义务不能被新创出来】
②强制性
3.分类
①
作为(积极义务):纳税
不作为(消极义务):不能强奸、抢劫
②
关系性义务(对人义务):义务针对的权利人是特定的,如合同
非关系性义务(对世义务):义务人是普遍的,如对水杯所有
关系
自由
请求权片面性
权力
责任
因违反义务或者仅因法律规定应为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①违反义务
法律本身的规定或约定,如合同义务
②因法律规定应为自己行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了一定的损害,如公平责任
③因法律规定应为他人的行为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如监护关系
分类
过错责任,主观过错
-刑法:故意与过失,直接与间接,自信与疏忽大意
-民法:重大、一般、轻微
无过错责任,确定行为与他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事,兼具
刑事,过错责任
行政,行政相对人承担过错责任,行政机关可为无过错
违宪责任,无过错责任,承担主体为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成员
职务、个人责任,名义、身份
有限、无限责任,民事
按份、连带责任,民事
义务的否定会导致责任的产生,义务是责任可能的前提,此时的责任--第二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