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检测机构


房屋质量检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的房屋质量检验机构。
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为别,二级资质其次一级,三级资质(仅指民用建筑工程的质量鉴定)。 取得一级及二级资质的房屋质检机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技术负责人具有不少于8年的建筑结构工程或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高级职称或者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2、持有有效的不少于3项的建设工程类国家认可的测试报告或者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证书(含授权签字) ;
3、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合格 ;
4、近5年承担过2项以上所检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中的主体验收工作 。
5、配备固定数量的技术人员和经培训合格的专职试验员以及必要的管理人员等 。
6、近三年无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记录。
7、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上一年度实现建筑业总产值2000万元以上。
8、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建筑施工企业高层管理岗位任职经验 、高级工程师职称 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9、 企业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
10、 具有独立的企业名称和企业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