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锦源:胎死腹中的五服制
《禹贡》中记载了一种“五服”制: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
大意是:在王居住的京城往外,第一等是甸服(以农业为主的直接统治区),第二等是侯服(诸侯统治区),第三等是绥服(必须加以绥抚的地区),第四等是要服(边远地区),第五等是荒服(蛮荒地区)。
宋代的儒家学者蔡沈在给这段作注释时指出:“尧的都城在冀州,冀州的北界在今河北北部和内蒙古南部,恐怕不会有二千五百里。即使算到这么远,也都是沙漠不毛之地了。而东南最富庶的地区反而被列入要服和荒服(离冀州一千五百至二千五百里),根据地势来考察,简直弄不明白是怎么回事!”
我们细心的思考,却发现五服制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在生产力低下、运输相当困难的情况下,王(天子)对臣民的贡品的征收不得不随距离的远近而改变。例如在天子直属区“五百里甸服”的范围内就规定了五种不同的纳贡标准:一百里内割下来的作物连穗带秆起交,二百里内只交谷穗,三百里内交谷子,四百里内交粗米,五百里内交精米。实际实行的制度虽不可能如此刻板,但运输能力显然是必须考虑的因素。
五服制大约是对过去的理想化。因为在西周和以前虽然采用类似的分等级统治体制,却并没把每一等级固定为五百里,实际上也不存在这样的可能。所以五服制虽见于《禹贡》,却从来没有哪一个君主或政治家有意实行过,只能胎死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