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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硕-刑法-06-罪数形态

2019-11-12 23:00 作者:蔚蓝的⑤  | 我要投稿


罪数形态

06-罪数形态

  • 概述

    • 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 我国是以犯罪构成为标准,侧重的是犯罪行为

    • 数罪的种类

      • 异种数罪

        • 通常应当数罪并罚。

      • 同种数罪

        • 判决以前的同种数罪一律不并罚

          • 有总数,按总数

          • 多次(三次以上),提高一个量刑档次

          • 没有总数,也没有多个量刑档次,在一个量刑档次内处罚

        • 判决以后的同种数罪一律并罚

          • 又犯新罪,新罪是同种罪名

      • 法条竞合

        • 概念

          •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罪名,只能按照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形

            • 全部包含——两个罪名之间是特别和一般的关系

              • 以诈骗为例,分则很多犯罪都包含有诈骗因素。除侵犯财产罪中有一般的诈骗罪外,另外,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还有 8 个金融诈骗罪,扰乱市场秩序罪中有合同诈骗罪,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有招摇撞骗罪;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中的以假充真、骗取出口退税款、虚假广告等工商领域中的许多犯罪,都有一定的欺骗因素。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有一般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有 8 个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罪。

              • 走私罪,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有很多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特殊走私罪

            • 部分包含——两个法条和两个罪名之间有交叉关系

              • 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

        • 处理原则

          •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 重法优于轻法——例外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重罪处罚。

            •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1 年 3 月 1           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 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 看法条: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的必然性不同

            • 法条竞合: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法条都具有竞合关系

            •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 看客体:侵犯了几个罪保护的客体、法益

            • 法条竞合:只侵害了一个犯罪保护的客体

            • 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保护客体

  • 特殊形态的分类(三·八)

    • 实质的一罪

      • 继续犯

        • 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 非法拘禁

            • 绑架

            • 拐卖妇女儿童

            • 拐骗儿童

            • 重婚

          • 不作为犯罪

            • 遗弃罪

            • 逃税罪

            •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增加)

            •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

            • 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 非法持有类的犯罪

            • 非法持有假币罪

            • 非法持有毒品罪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 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

            •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 窝藏类犯罪

            •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洗钱罪

        • 意义

          •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 正当防卫

          •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

        • 处断

          • 不实行数罪并罚

          • 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则可以在量刑的时候加以考虑

      • 想象竞合犯

        • 概念

          • 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 特征

          •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 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 该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 刑事责任

          • 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

          • 但是有两个例外

            • 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 实施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

              •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结果加重犯

        • 概念

          • 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 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明显高于一般伤害罪

        • 特征

          •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 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

          •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 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者过失)

            • 被害人被打成重伤,在住院时因地震被砸死,对犯罪人不能认定为故意杀害致人死亡

        • 常考的结果加重犯

          •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 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

          • 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害人或其亲属重伤、死亡

        • 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的重点罪名

          • 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 注意

          • 绑架罪中的“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 强迫卖淫罪中的”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已被刑九取消

    • 法定的一罪

      • 结合犯

        • 概念

          • 指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 我国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是典型的结合犯

        • 特征

          • 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

            • 公式:A+B=C。

          • 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 处罚

          • 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处理, 不实行数罪并罚

      • 集合犯

        • 概念

          • 指刑法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罪名的情形

        • 分类

          • 常习犯(我国97年刑法没有常习犯)

            • 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

              • 如 79 年刑法中的惯窃、惯骗:一般盗窃、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职业犯

            • 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其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情形。

              • 如非法行医罪。

          • 营业犯

            • 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一犯罪的犯罪情形。

              • 如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

            • 与职业犯的区别:刑法是否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 处断

          • 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 不实行数罪并罚

    •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

        • 概念

          • 基于同一个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 特征

          • 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故意

          • 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 法律后果

          • 追诉时效起算,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 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计算

          • 在刑法的溯及力方面,根据司法解释,犯罪行为由刑法(1997 年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 适用现行刑法,但是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

        • 处断

          • 一罪处罚

      • 牵连犯

        • 概念

          • 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 特征

          •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

          •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 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 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 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

            • 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 处罚

          • 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吸收犯

        • 概念

          •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 吸收的情形

          • 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行为

            • 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

          • 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

            • 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伪造发票印章

          • 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 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

        • 特征

          • 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 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 两个以上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 两个以上的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 按一罪处罚是基于实践中的作法

ヾ(◍°∇°◍)ノ゙Figh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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