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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2023-01-07 08:17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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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或调解书不服而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裁定的案件称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裁定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1、认为案外人不能以"申请再审"、"申请复议"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认为当事人不服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可以申请再审或申请行政复议。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

(一)、案外人能否以"申请复议"、"申请再审"为由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有争议的..可以向行政的上级行政或者监察申诉"。据此可知,"上级行政或监察"是受理申诉案件的法定主体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等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对他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益的具体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调查的事项"。

因此,《行诉解释》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具体行政行为所涉的人身权及财产权利纠纷提起的行政诉讼称之为一般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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