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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2023-01-07 08:17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相关图

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和实体规定,而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诉讼活动。

一、什么是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27条的规定: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未依法清算或清理债权债务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主体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四)其他不属于负有给付义务或应当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形。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申请执行人"的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外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提出异议:(一)、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检察人员在办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材料的;(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材料并致使判决裁定无法采信的;(五)。

三、"申请复议权"、"申诉权"、"起诉权",与"申请复议权"、"申诉权"、"起诉权"有什么区别?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在民事审判活动中,"上诉权和抗辩权的行使是平等的","原告有权提起上诉","被告也有权提起上诉"。

2、在行政诉讼中,"不服行政决定的上访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3、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可向上级法院提请再审。

4、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对生效的法律文件可以申请复议。

5、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具体应用问题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6、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尚未处理完毕的问题可以申请救济。

四、如何理解《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中的"不予立案受理",其含义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相关批复的精神,《民诉法解释》一百零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是:"本院经审查作出不予立案受理的决定后...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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