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狡计
货币,伴随着商品交换而出现,从最开始的自然界中一般等价物,到现在可以记录在账户上的电子数据,象征着个人财产的私有。而国家如果想要保证在达到共产主义前的经济健康,就必须严格把控货币的流通以及发行,因此法律规定了货币的种类。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企业刺激用户的消费方式逐渐发展为一门科学,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发明,就是“虚拟货币”(区别于比特币这种加密数字货币)。
“虚拟货币”其本质上是商品,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清在于充值的瞬间,而在这一瞬间,虚拟货币便原路返回,只能与虚拟商品,或者投入到私人间的变现交换中。法律限定了虚拟货币的流通性,而这这种限定,反而称为了企业用来规避消费风险的利器。
做一个假设:如果我打算去某店买烤鸭,而这家店主说:“我们这家店的烤鸭不直接卖,你必须先购买本店的烤鸭券,才能进行其他商品的消费。”当我买了烤鸭券后,店主却告诉我今天的烤鸭卖完了。对于我来说,可能正是因为今天心情好才想吃烤鸭,或者今天的开销只能用来买烤鸭,今天没有买到,对我来说是无法挽回的损失。可是对店主来说,买卖已经完成了,他并不会关心兑现债务的时间是今天或者明天。
可见虚拟货币的狡计,就在于利用了法律对其流通的限制,从而达到对使用者救济权利的限制。因为虚拟货币作为商品实在是太过特殊,不同于实物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虚拟货币退款成功率几乎为零,它让互联网企业如同一只貔貅,肚子越发胀大,受害的消费者就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