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专业律师提醒:有风险!

很多夫妻在离婚时,没钱给对方房屋补偿款,又不想卖房子分钱,觉得卖了就买不回来了;或者一方说要把房子给孩子,才肯同意离婚;又或是一方想用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一半房产来抵扣孩子的抚养费……
各种原因导致了,在离婚协议里写把房子给孩子的条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
这样的夫妻往往认为,离婚协议俩人白纸黑字签了字,又在民政局备了案,政府单位备案的还能反悔?
今天我就来讲讲,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的风险和解决办法。
一、赠与关系不成立
在(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判决书出来之前,基层法院的法官一般都支持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给孩子的有效性。
因为除非离婚协议被撤销或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其中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对双方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约定把房子赠与给孩子,不同于普通的赠与行为。
因为这种约定不仅是作出了一个赠与,也是基于离婚这件事,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妥协和退让,或者说是双方交换条件、博弈的结果,属于一揽子的文件。
在婚姻关系解除和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视为赠与房子给孩子的条件已经达成,即便之后没有把房子过户给孩子,也不能反悔撤销。

而就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判决书却给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回答。
最高院的法官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并非是父母跟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虽然对赠与房子给孩子这件事做出了意思表示,为孩子设定了利益,但是该利益由于房子并没有过户到孩子名下,而没有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因此,仅有赠与孩子房子的意思表示,没有把房子过户到孩子名下的话,赠与关系并不成立。
既然赠与关系不成立,也就不存在一方撤销赠与和时效的问题。

二、“同案不同判”的解决办法
如果真的想把房子给孩子,咱们也别在离婚协议里写了,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直接把房子过户给孩子。
这里有三个难点:
1、离婚时孩子很可能还未成年,无法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给他,只能选择赠与方式,孩子成年后想再出手,税费高;
2、有贷款的房子,需要结清贷款才能过户,在高房价的今天这很可能是一笔不小的数字,两口子可能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来结清贷款;
3、房子太多,孩子又太小的话,可能无法过户,需要提前咨询房管局了解相关政策。
如果这些难点对于你来说都不是问题的话,那么可以在离婚时选择把房子给孩子,否则就还是按照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思路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