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律师费承担问题实务案例二
深圳|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了法律援助,诉讼阶段另行委托律师应诉,胜诉后委托律师产生的代理费可以向公司主张吗?
实务案例:林*、深圳市蔓*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案号:(202*)粤0307民初16*2*号】
本案中诉争律师费承担裁判观点:
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深圳市蔓*公司)是否应承担原告(林*)因(202*)粤03民特1*3*号一案应诉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被告之间的劳动纠纷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龙劳人仲(南*)裁[202*]15*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在该案中申请了法律援助,未产生律师费,该案不涉及律师费的承担问题。后因被告不服上述裁决事项,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年*月*日作出(202*)粤03民特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深圳市蔓*公司的申请。该裁定书中载明被申请人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可见,原告在该案中被动应诉,且原告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其已因该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结合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议案》的解释第二款,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故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特别说明:对于本案,本律师认为本案系追索权纠纷并非劳动纠纷,一审法院虽然适用案由错误但不影响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