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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读书笔记007 针对006的两个观点

2021-08-26 08:42 作者:千叶秦风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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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社会与礼法社会模式下区别在于以法为主体还是与道德为主体。虽然我并不是很赞同法律是道德最低的底线,但事实上,在东亚礼法社会模式下,法律应该是道德的补充。而在道德为指导的社会模式中,探讨中心性其实并不科学,也有些多余。道德本身就属于群体长期共同社会实践所形成的相对客观的,既有灵活标准又有相对准确性的长久的社会伦理,亦即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在这个尺度下,试图寻找中心点则流于机械唯物。

我并不想试图去比较法理社会与礼法社会孰优孰劣的问题。一如温老所言,用所谓的高维度的现代性去套用前现代社会(或者说去否定)这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残忍功利。或许换个角度,保持前现代性在浪潮中的尊严与独特是否会更好一些?

感谢治学严谨的诸位老师先贤们与诸位同样严谨愿意思考的朋友们。

——在我看来,这种姿态太低了。


费老说的是中世纪的还是近代化的西方,这点上要查资料。这点上我比较倾向于他不是在英国的见闻,而是通过梁漱溟去了解的西方。梁漱溟解读的是中世纪的西方,不是近代化的。如果结合之前费老认为中国农民是自我主义,那么对应的西方是集团主义和个人主义。

——静候他的查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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