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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休健身猝死,是否算作工伤?

2023-04-09 22:02 作者:劳动法律指南  | 我要投稿

午休健身猝死,是否算作工伤?

刘某是一名软件开发工程师,在一天的忙碌工作后,他到公司附近的健身房进行午休健身。健身结束后,他在更衣室突然倒地不醒,半小时后送往医院,但医生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局认为,刘某是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健身的,属于个人行为,死亡地点也并非是工作地点,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公司认为,公司的员工手册里特别说明员工按照单位指定地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八小时工作时间,且如员工用中午时间进行健身的,可不用领导批准,自行进行,刘某中午去公司指定的地点健身,并没有超出劳动者为恢复其应有的精神及体力所实施行为的合理限度,因此刘某的上述行为应视为与工作有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那么,谁的说法更加合理呢?其实很简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岗位、24小时内死亡,都应该被视为工伤。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工作时间的概念,只规定实行8小时工作制。但刘某公司规定员工在公司指定地点进行健身运动的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因此,刘某事发时应被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内。 


对于第二个问题,工作岗位应包括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公司约定员工在指定的健身房内进行健身,可以视为健身房属于公司场地的延伸,因此,刘某的健身行为可以视为与工作有关。虽然事发地点是健身房的更衣室,而不是办公室或者工作场所,但刘某的健身行为是为了恢复精力,更好地完成工作,因此也应被认定为在工作岗位上。 


综上所述,刘某的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公司可以继续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赔偿,并向刘某的家属进行相应的赔偿。此案也提醒人们,找一个负责的单位是多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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