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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职主妇或全职主夫在家从事家务劳动离婚时能否获得相应的补偿?

2021-02-23 11:37 作者:汪德斌律师  | 我要投稿

随着人们意识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在外工作,打拼自己的事业,开拓自己的视野,使得自己能够永远跟得上社会进步的潮流和步伐。但是也有很大一部分人选择为了自己和家庭,全职在家,担任起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的角色。这就使得家庭主妇或家庭主夫在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双方离婚的时候能否请求予以补偿成为了大家所关注的问题。

有这么一起案例,甲乙两人是夫妻关系,基于多方面的考虑,妻子乙选择全职在家,照顾丈夫和孩子的衣食起居等方方面面,婚后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随后丈夫甲起诉要求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双方对小孩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争议并不大,但是女方在此期间提出要求男方就自己全职期间所做的家务劳动给予补偿的请求,双方对抗明显。

其实就这一问题,我国早在“婚姻法”时代就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2021年废止的《婚姻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四十条所规定的补偿需要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夫妻书面约定”,而事实上由于传统观念的左右,就财产问题签订协议的夫妻并不多,就家务劳动补偿这一特定问题进行约定的夫妻更是屈指可数,因此当时婚姻法虽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婚姻法第四十条能适用的情形为数不多,即使存在部分适用的情形,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法院对其做了扩大解释的后果,故法条基本处于被闲置的状态。

而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对该问题依然进行了规定,《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与《婚姻法》第四十条相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将“夫妻双方书面约定”这一致命的条件删除了,扩大的法条的外延,法条的适用范围将大大增加。也就是说,在夫妻生活中,无论是家庭主妇还是家庭主夫,其所从事的家务劳动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均可以请求对方予以一定的补偿。

当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的适用同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小编带大家梳理一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适用的条件:

第一,家务经济补偿请求的前提是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庭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情形,而实际在适用本条时不应当仅限于法条所规定的情形,只要能够评价为“为家庭付出”的其他情形,并且能够满足“较多”的条件,同样可以适用。

第二,由于家务劳动支出无法量化,因此,补偿的办法及数额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若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法院综合考量,予以判决。

第三,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须夫妻一方提出请求,否则法院不会主动适用。法条为夫妻一方赋予了该项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权利或不行使权利,当事人选择不行使时,法院应当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同时,当事人行使该项请求权时,应当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同样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四,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提出请求的时间须是在离婚时。即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的过程中提出,在离婚以后或法院作出判决以后,就家务劳动补偿单独提出时,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关于上述案例,法院最终做出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丈夫甲一次性向妻子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款若干。

夫妻生活中,双方一定都会有不同程度的付出,家庭才在得以被经营得的井井有条、幸福美满。至于到底谁付出多、谁付出少,以及以何种形式为家庭添砖加瓦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忽视了任何一方的贡献。《民法典》的该条规定,为更好的平衡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可磨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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