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纳】注安“罚款类”考点汇总,对比记忆!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保障安全生产,否则将负法律责任。其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也是注安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平均分值在3分左右。
这个知识点虽然看起来不难,但经常有同学在这类题丢分,实在太可惜了!今天,安全先知小编专门带大家一起学习下《法规》科目中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八处罚”。
01
生产经营单位人员类
违法情形一:
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
①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②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③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④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法情形二:
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三:
①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②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处罚: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
生产经营单位类
违法情形一:
①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⑤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⑥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⑦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情形二:
①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⑤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三: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处罚: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形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处罚: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①到④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处罚。
违法情形五:
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③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处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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