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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小辞典·儒法斗争史部分》3.3.18 刘禹锡

2023-03-20 11:56 作者:晦无  | 我要投稿

【本文转载自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18、刘禹锡(公元772—842年)


  唐朝中期著名法家、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文学家。字梦得,中山无极[1]人,做过太子宾客,史称刘宾客,《刘宾客集》保持了他的诗文著作。

  他反对当时“政出权道”[2],赞扬“擿奸犯豪”[3]的反抗精神。公元八〇五年,他积极参加以王叔文为首领的“政治革新”运动,反对宦官和藩镇割据势力的骄横跋扈,得到唐顺宗的支持和中小地主的拥护。由于宦官与藩镇势力的联合夹攻,革新很快就遭到失败,刘禹锡被贬为连州司马。顽固派攻击他“挟邪乱政”,“中伤端士”,表明他在这场革新运动中起了重要作用。

  他作《天论》,补充和发挥了柳宗元《天说》中的唯物主义思想。指出作为天的自然界是没有意志的,与人事没有关系,天和人各有自己的职能,各有自己的规律,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作用。人固然不能代替天的职能,天也不能代替人的职能,提出“天与人交相胜”[4]的重要见解。他认为“天之道在生植,其用在强弱,人之道在法制,其用在是非。”[5]人类通过实践能够认识自然规律,使自然界为人类所用,这就是人定胜天,从而有力驳斥了韩愈鼓吹天能“赏功罚祸”,人只能顺从天命的神学观点。

  他认为“人能胜天者,法也。”[6]只要社会法制严明,是非清楚,人们就不会相信天能干预人事。反之,法制废弛,政治腐败,人们就会产生上天主宰一切的思想。在刘禹锡看来,当时之所以流行有神论和天命论,主要是政治腐败的结果。针对这种情况,他强调“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下之人蹈道必赏,违善必罚”[7],力图为他们的“政治革新”运动制造舆论。这反映出当时地主阶级中的革新派不满贵族豪强专权,要求政治地位平等的愿望。但是,他讲的“法制”是地主阶级的法制,“公”也是地主阶级的公。他没有也不可能揭露出“天命论”的阶级根源。

  刘禹锡在政治上遭到保守势力打击后,逐渐转向信仰宗教,对佛教有神论表现了明显的妥协让步,这表明其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


注:

[1] 属今河北省。

[2] 豪强贵族横行霸道。

[3] 《高陵令刘君遗爱碑》。

[4] 《天论》。

[5] 《天论》。

[6] 《天论》。

[7] 《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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