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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朋友照看孩子,孩子伤人谁担责?

2022-08-21 23:05 作者:陈律师北京  | 我要投稿

生活之中,难免有将孩子托付给他人照看的情形,如果照看过程中孩子发生了伤人问题(比如打伤了别的小朋友),此时应该由谁进行赔偿呢?对此,不少家长可能认为,既然已经将孩子委托他人照顾,那么被委托的一方就有照管义务,就应该负赔偿责任,真的应该是这样吗?听陈律师为你分析委托监护责任相关问题。

关于委托监护责任,《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该规定,可知委托监护责任的主体有两个:一是监护人,二是受托人,这二人要依法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监护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全部赔偿责任:虽然监护人将委托监护职责委托给了受托人,但是其自身的责任并未因此被免除,仍然是侵权责任人。监护人承担的是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只要被侵权人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监护人就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托人有过错的,也就是有证据证明受托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失,受托人应当在其过失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但受托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已经尽到了监护职责,则无需承担责任。

 

所以,如果是将孩子委托给他人照看,如果照看过程中孩子发生了伤人问题,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要承担对全部损害的连带责任,而受委托的人则要看有无尽到委托期间的监护职责,尽到职责无需承担责任,未尽到职责有过失的则要承担按份责任而不必承担全部损害的赔偿责任。这就提醒了家长们:监护、照管、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不能完全转嫁他人,委托他人或其它机构代为照管,监护人的责任并未减轻,仍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监护人还要充分尽到监护职责才能规避自身的风险。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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