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疫税收优惠8号公告增值税免税规定一些看法
最近有纳税人问到:“现在税局关于疫情出了税收优惠政策,政策里有提到生活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我想问一下一月份生活服务收入我们开了专用发票,一月我们就不享受这个政策了,二月我们没开专用发票,那二月我们可以享受吗?”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自己也是有一定的疑虑,我们先来看一下8号公告里面的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那么等于说企业是自2020年1月份开始就可以享受这个税收优惠政策了,但是我们可以看财税2016年36号文的对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如果根据这个规定,那么纳税人1月份还开具专用发票,那就是放弃了这个免税规定,那么2月份就不能继续免税了。如果纳税人要享受免税就要把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全部追回来,但是,这样无疑就增大了纳税人工作量,而且还不一定能全部追回来。最后反而吃力不讨好,拿不到对应的优惠。
所以目前我对于这个问题的个人看法是,国家既然已经出台了对应的免税政策,肯定是要保证纳税人能够充分享受这些政策的。而且这个文件也是在2月份进行发布的。所以对于1月份已经开具专用发票,2月份之后想享受免税的情况,我觉得就从2月份开始就进行免税处理,我觉得税务机关应该能够理解的,如果税务机关真的吹毛求疵,一定纠结这个36个月的问题。那么我们之后再去追回那些专票就可以了。
当然,我也希望税务总局能够尽快出台一些配套的解释,打消纳税人的顾虑,让纳税人更好的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