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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2023-01-02 08:14 作者:英兰事务所  |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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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网络侵权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网络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网络环境中的信息传播具有隐蔽性、非公开性和广泛性的特征;

(2)网络侵权主体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侵权人相比,其主体范围更加广泛;

(3)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传统的证据收集手段难以实现;

(4)传统证据在网络上可能无法获得或存在被篡改的风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仅依据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页等信息主张其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追加被告;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在网络侵权责任中,"谁受益谁担责"是基本原则。但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标准,"谁来承担责任",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

1.由网络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对于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平台的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由网站直接向消费者进行赔偿:

这种做法主要针对那些通过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的用户来说。如果用户在平台上购买的商品有瑕疵的话(比如买到假货),而商家又不愿意退换的情况下该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就需要电商平台来处理了。《电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提到:"对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电商企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3.由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第三方交易平台作为的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介入到网购过程中来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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